安徽一公安局原副局長受賄上百萬徇私枉法,一審獲刑6年

2020-12-21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 潘聞博)安徽省原無為縣公安局副局長倪進宏利用職務便利,受賄上百萬元人民幣及1萬多美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徇私枉法。今日(1月2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從無為市法院研究室(無為已撤縣設市)獲悉,安徽省原無為縣公安局副局長倪進宏利用職務便利,受賄上百萬元人民幣及1萬多美元,一審被判受賄罪、徇私枉法罪,獲刑6年。

一審宣判現場。無為市法院研究室供圖

2019年5月29日,安徽省紀檢監察網發布消息稱,無為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倪進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倪進宏,男,漢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安徽省原無為縣人,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公安工作,大學學歷。倪進宏從1982年7月開始,從事30多年的公安工作,且一直在無為縣公安系統工作。

今日(1月2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從無為市法院獲悉,2019年12月31日下午,無為市法院以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數罪併罰決定對被告人倪進宏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對其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無為市法院介紹,法院一審查明,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倪進宏在擔任福渡派出所所長、刑警大隊大隊長、二壩派出所所長、原無為縣公安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合計人民幣124萬餘元、美元1.1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此外,他還利用工作職權,收受他人賄賂,對刑偵案件涉案人員在變更強制措施及案件處理等方面給予關照。

對此,無為市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倪進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徇私枉法,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在綜合全案案情基礎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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