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長王禹帆認定黑老大 一審死緩

2020-12-25 搜狐網

  張秀文:原通化縣公安局局長,犯受賄罪、貪汙罪數罪併罰,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劉建輝:原系通化市公安局民警,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項罪名,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於津國:原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民主派出所所長,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李永根:原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法制科科長,犯徇私枉法罪,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危害程度被免於刑事處罰

  涉案五民警 三個判重刑

  在此次宣判中,除王禹帆外還有4名涉案者曾是警察,昨日都分別獲刑。其中三個重刑犯無一例外是警察出身。

  記者 高光大 報導/攝

  本報遼源訊 昨日上午,通化市原公安局副局長王禹帆涉黑一案,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王禹帆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秀文、劉建輝被判處無期徒刑。判決後,30名被告人中,只有8人表示不會上訴,而王禹帆等主要被告人則都表示要上訴。

  宣判

  涉黑案 王禹帆被判死緩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禹帆於1998年2月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長,同年3月兼任通化市東昌區公安分局局長職務。自2002年至2009年案發前,被告人王禹帆與被告人劉建輝、許淼相勾結,在被告人於桂蘭、劉中英、王新賓、範瀟、鄒建國、於昌海、馬晨光、程德才等人的積極參加下,採取各種非法手段聚斂錢財,徇私枉法,包庇、縱容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王禹帆、劉建輝、許淼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大肆進行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聚斂錢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王禹帆還夥同張秀文或單獨索要、收受他人財物1573.9877萬元,此外,其還夥同張秀文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24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涉黑」團夥19人中,王禹帆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組織賣淫罪,非法運輸、儲存爆炸物罪,貪汙罪,販賣毒品罪,徇私枉法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企業印章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販賣毒品罪,被處罰金2萬元,因強迫交易罪,被處罰金200萬元,因賭博罪,被處罰金10萬元,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建輝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數罪併罰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罰金210萬元;劉建輝涉黑資產大眾輝騰轎車一輛,JEEP牧馬人吉普車一輛,路虎吉普車一輛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

  其餘團夥成員中,楊樹華因自首、認罪態度好被處以緩刑;另有16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4年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

  其他案件 張秀文被判無期

  被告人張秀文原任通化縣公安局局長,夥同被告人王禹帆或單獨索賄巨額財物,並夥同王禹帆貪汙巨額公款,違法所得人民幣859.426萬元。另被告人齊保忠、王振國、姜玲、於津國、馬文成、陳華偉、李永根、朱文杰、劉成玉、劉宇參與或單獨犯罪。

  在其他性質犯罪的11名涉案者中,張秀文因犯受賄罪、貪汙罪,數罪併罰被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有3人分別被判3年至16年不等有期徒刑,另有5人被判緩刑,1人被判管制1年,1人被免於刑事處罰。

  定罪

  主要被告否認罪行

  法院均不予採信

  庭審中,被告人王禹帆否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汙罪、綁架罪、私藏槍枝彈藥罪;辯解收受朱文杰60萬元是分紅及於桂蘭的工資;分得700萬元是合夥開發集資樓五五分成所得;投資於桂蘭煤礦,4萬元是分紅。王禹帆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本特徵,王禹帆不能對所有被告人的個人行為負責。

  對於王禹帆等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庭審舉證、質證並經法院確認的證人證言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證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構成要件。王禹帆等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禹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從重處罰。王禹帆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還應當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所犯的組織賣淫罪、販賣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賭博罪等承擔責任。

  一審宣判結束後,遼源中法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

  三個準確認定王禹帆「涉黑」

  案件快審快判 寬嚴相濟

  一審宣判結束後,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對審理工作以及此案的一些特點做了介紹。

  在王禹帆「涉黑」案定性上法院有三個準確:

  一是準確認定「涉黑」案件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二是準確認定「涉黑」案件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三是準確認定「涉黑」案件除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外涉嫌的主要罪名。與此同時,在為期3天的審理過程中,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共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30人次、監督員15人次參加了庭審。

  區別被告人個體罪行差異,罪責刑相適應,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被告人楊樹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總和刑期4年。但法院考慮到其有自首情節,且認罪態度較好,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

  針對「涉黑」案件社會危害性較一般犯罪大,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研究決定,抽調精幹審判人員,於今年10月31日起訴,11月11日至11月13日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11月24日依法宣判。

  王禹帆等主要被告都要上訴

  記者了解到,判決結束後,30名被告人中,王禹帆等主要被告人都表示要上訴,只有8人表示不會上訴。聽到判決結果後,坐在旁聽席上很多被告人家屬都痛哭流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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