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華為以專利侵權為由,狀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等三家被告。這件案子在泉州中院受理,是當地有史以來額度最大的案件,賠償金額達到了8000萬元人民幣,也是華為在中國維權之路上的第一滴血。
華為方面稱,三星(中國)旗下手機:SM—G9300(蓋樂世S7)、SM—G9350(蓋樂世S7edge)、SM—J5008(蓋樂世J5)、SM—G9300等,在技術特徵方面與華為申請的專利「組件顯示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專利號為ZL201010104157.0),非常相似。因此華為方面提出,惠州三星、天津三星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大量製作、使用、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三星投資公司、電訊公司、電器公司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這些行為均侵犯了華為公司對涉案專利享有的發明專利權。
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是智能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通過該專利的應用,解決了如何使用戶簡便地在多個分頻範圍內移動,擺放特定APP圖標的問題;此外,該專利的應用,大大提高了系統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準確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等三被告作為位居全球移動終端前三甲的製造商,在製造、銷售的眾多型號的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中,均使用了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因此,涉案專利具有極高的創造力,對實現移動終端的智能化操作貢獻巨大。
正是如此,法院宣判華為勝訴,幾家被告應該向華為方面支付8000萬元人民幣賠償金。華為終端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數據顯示,從2014年第三季度到2016年第三季度,涉案手機和平板電腦合計銷售了39237504臺,銷售金額超過151億美元。即便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資公司所言,有幾款產品不侵權,那麼扣除這部分數據,涉案的侵權產品銷量仍達到31422259臺,銷售金額超過127億美元。據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多次要求惠州三星等三被告提供相應的銷售數據及利潤率,但它們均延遲或者拒絕提供,因此得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不利後果。
華為贏了幾分?
如果把華為和三星比作是兩個高三的學生,那麼華為也只是在模擬考試中贏了三星。先從賠償金額開始說起,華為要求的賠償金額只是變相地讓三星繳納了專利授權費用,並非是直接給三星致命一擊。8000萬人民幣對於泉州中院來說肯定是筆巨額賠償金,但是考量華為和三星(中國)的體量,顯然有些微不足道。
在華為眼中,這場訴訟的勝負更像是一個鋪墊。2016年5月25日,華為宣布要在美國加州和中國深圳同時提起對三星的智慧財產權訴訟,要求三星就其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對華為進行賠償,這些智慧財產權包括涉及通信技術的高價值專利和三星手機使用的軟體。這才是這兩位學生的高考。
其次是我認為華為的勝負可能更多的是來自於「民意」。華為正處於風口浪尖之上,尤其是該企業在通信領域以及終端設備的地位。一種網際網路呼聲表示,華為在現階段像是中國在世界科技領域的代表。但是這對於華為來說並不是好事,爬得越高摔得越狠便是這個道理。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華為無論技術還是銷售體系的發展速度遠不如這些呼聲的成長速度。這也正是「不要捧殺華為」的根本原因所在。舉個例子,2017年4月6日,英格蘭和威爾斯高等法院周三裁定,華為在其4G手機中使用了Unwired的專利技術,必須向Unwired支付授權費。如果華為沒有支付這筆費用,法院保留禁售華為手機的權利。
這些專利對於執行現有通信標準來說是必要專利,而歐洲裁決的態度則不會傾向於華為對歐洲手機市場的貢獻,反倒是更傾向於遵規守矩,合乎標準。其實華為在歐洲不是第一次侵權了,這點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因為他們正位於最崇高的網際網路地位,沒人願意去唱反罷了。
最後則是專利本身,這是一項關於交互界面的專利。從產品的角度來說,這種優化是不存在量化手段的,那麼法院的審理標準就自然而然變得貼合中國人的使用場景。受我國特殊的網絡環境影響,三星在國行產品和海外產品之間的差異化非常大,幾乎可以被當成完全獨立的兩種產品來判斷。在市場方面,中國市場也並沒有被三星特別的重視,更多呈現給消費者的,是一種完全撒手交給中國部門的姿態。所以華為就算獲得了賠償,也並不意味著他們戰勝了三星,只是拿到了應有的專利授權費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