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點石齋畫報》上曾記錄一起真實的「揚州黑店殺人事件」:揚州城東三十餘裡有個叫馬家橋的小村落,因為處在交通要道的位置,所以「亦旅客往來可以謀棲止者」。村口有一家小酒館,「杏簾一角斜掛林梢,大有『雞聲茅店月,人跡板橋霜』之景象」。
《點石齋畫報》
這天,夕陽西下,有甲乙兩個來自安徽的生意人路過此地,口渴難耐,便進小酒館喝酒吃飯。食畢,乙對甲說:「我到村子裡去找找旅店。」而甲則去櫃檯上結帳。「櫃中一中年婦當壚滌器」,見甲囊中銀兩很多,便對他說:「別看我這是個小酒館,其實也是可以住宿的。」甲喝得醉醺醺的,又看老闆娘貌美,便調笑著跟她來到後院。老闆娘把院門一關,「揪甲發曳令倒地,夫從背後握刀」,將甲砍死!
再說乙找到旅店,回到小酒館找甲,老闆娘說他已經離開了,「乙尋之不獲,疑入煙花叢」,便自己回到旅店,倦極思寢。正在這時,一條大黃狗突然衝進室內拽著他的衣服往外拉,乙心知有異,邀集了旅店裡的眾人同他一起跟在大黃狗後面,一直來到了小酒館。這時狗叫得更兇了,眾人一擁而入,還沒等老闆娘阻攔,他們已經衝到後院,「見灶下有燈熒然,釜鍋中氣騰騰上,揭蓋視之,則甲首尚可辨認也!」原來甲已經被大卸八塊放在鍋裡煮了!
事件的結尾不消多說,兇手自然是被繩之以法,但細細品來,卻可以從中了解清末「黑店」的幾許情狀。
一、換房撿了一條命
清末,江南工商業高度發達,酒肆茶坊的開設數量也很大,據史料記載,蘇州一地的茶館,清初還主要設在寺觀廟宇,到乾隆前期,已遍於裡巷,「一席費至數金,小小宴集,即耗中人終歲之資」。常熟縣在康熙以前只有幾家酒館,還怕飯菜賣不出去,而到了雍正時期,酒館大幅增多,且生意興隆。迨後,縣西的何家橋,縣東的新巷,以及慧日寺的前後左右,「茶房酒肆,接揀開張」,這說明此類生意已經從城市普及到鄉鎮。這其中,確實存在著一些酒館兼留客人住宿的現象,但此類店面往往規模較小,且多設在比較偏僻的地方,不像正規的旅店那樣有名氣、重口碑、不欺客,容易發生看客人攜帶財物較多就「黑了」的罪案。
徐珂在《清稗類鈔》中記錄過一樁案件:
《清稗類鈔》
「長江下遊匪徒甚多,晝奪夜劫,時有所聞,陸道則尤多黑店,與山左無異也。」江西浮梁縣某鎮,地處交通要衝,為行人往來的必經之路,有夫婦二人便在此開了個小店。一日,有個販豬的人從外地收帳回家,途經此地,投宿於店,他「衣服雖襤褸,而藏金頗富」。這天晚上,有個賣燈草的商人也來投宿,恰與販豬客是老相識,他鄉遇故,少不得一起喝酒聊天,很晚才回到各自所住的客房,燈草商人住在樓上,販豬客住在樓下,都是單間。
不知怎麼的,販豬客雖然喝了酒,頭有些昏沉,但心口難受,總有驚惶不安的感覺,便上樓去找燈草商人說:「餘今夜不知何故,常心驚,半夜未能睡。」燈草商人說你可能是不適應在樓下住,所以才有這種情況,乾脆咱倆換房吧!販豬客同意了。
夜半三更,販豬客在樓上睡得迷迷糊糊的,突然聽見樓下有刀砍斧剁的聲音,他偷偷打開門,躡手躡腳地下了樓梯一看,只見「店主夫婦持刀入燈草客室」——也就是自己原來所住的一樓房間,「猛斫數刀」將燈草商人砍死,然後翻他的行囊尋找金銀。販豬客嚇得「戰慄萬狀」,趕緊溜出門去,「徑赴縣控告焉」。
二、「買命錢」其實不算貴
不光南方,北方亦有此類案件。清代學者無悶居士(顧廣圻)所著《廣新聞》中寫發生在邯鄲的一樁奇案:
一幕客夜宿一兼做旅店的酒館,店主姓俞,其妻三娘「尤能媚人」,凡是有住店的客人,俞某「必令三娘出陪,清歌侑酌,狎暱倍至」。偏巧這位幕客是個正人君子,不好酒色,俞某熱情地招待他,問他要不要聽美人來唱曲兒,他說不必,又問他需要不需要暖酒來喝,他說不飲。「俞見酒色不可動,遂反身出。」第二天幕客離去時,到櫃檯上結帳,俞某冷冷地說要兩吊錢,幕客吃了一驚,說怎麼會用這麼多?俞某毒笑一聲道:「買命錢,不貴!」
「客駭其語,不得已,如數償之」,然後趕緊離去,回到自己入幕的官府,把事情跟縣令一講,縣令立刻去那間酒館裡暗訪。俞某不在酒館裡,只有他的七歲兒子在,縣令給他果脯,慢慢套話。正在這時,俞某回了來,也許是感覺到了什麼,拉著兒子就往外走,縣令叱責道:「哪裡來的莽漢?!」俞某突然定住,雙眼發直,開始念出一連串姓名,並說這些人都是被自己的老婆三娘勸酒到「醉夢模糊」的時候,「隔牖探黃麻圈套頸上,勒殺之」……縣令方知俞某是被「冤魂附體」,立刻喚手下人將其與三娘一起綁了,「夫婦皆棄市」。
郭則沄著《洞靈小志》中亦記有「張家灣黑店殺人事件」。張家灣鎮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東南部,是通往華北、東北和天津等地的交通要道,「往時京津舟程,必經張家灣」,所以清末此地已經成為重鎮,商業發達,環境也特別優美,「柳蔭夾水,略似江鄉」。
《洞靈小志》
光緒中期,有個旅行者在張家灣的一家旅店投宿,「夜半見鬼,深目高鼻,語侏離莫辨」。這鬼整夜都糾纏著旅行者不去,直到天亮才隨著雞鳴聲慢慢消隱。後來又有旅客住在同一個房間裡,再次見到此鬼,偏偏這旅客不僅膽子大,還是個好奇心賊拉強的,「欲窮其異」,便在那鬼於天亮後慢慢消隱的地方挖掘,「得屍,果深目高鼻如所見」。旅客報告官府後,「逮訊店主」,方知這是一位少數民族的商人來京買賣貨物,身上帶了很多錢財,「宿此,店主利所有,謀斃之,倉促掩埋,不圖其能為祟也」,沒想到罪行終於敗露,「遂置諸法」。
三、七人組團殺人分屍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發生在洛口的一起案件,則跟上述幾起案件有所區別,不屬於「黑店殺人」,而是「店內黑殺」。洛口鎮有一家名叫悅來客棧的旅店,這一天來了七位投宿人,是一起外出打工的同鄉,因為客滿,他們被安排在一間大車房裡居住。到了落燈時分,又住進來一位商人,隨身攜帶著很多銀兩,看得那幾個打工仔眼睛都直了,心中起了歹念,密謀深夜殺人劫財。等到商人睡熟,他們一擁而上,將其殺死並分屍,並將殘屍分成七包,每個人拿了一包準備扔進黃河,徹底毀屍滅跡。誰知這七個人實在太笨,深更半夜一起上街不說,還一起站在黃河岸邊,擺出了拋擲的姿勢,就差領頭的喊「一,二,三——扔」了,結果被巡夜的警察發現,上前突檢的時候,有的人把包扔進了黃河,有的人驚慌失措,反而把包緊緊地抱在懷中,最後被一起逮獲。
可能有人會問,這個案子會怎麼判刑呢?
應該說,無論是浮梁案件、邯鄲奇案還是張家灣命案,按照《大清律例》,兇手有可能被判斬立決,但洛口殺人案和揚州黑店殺人事件這兩起案子不一樣,因為兇手做了一件和其他幾起案件不一樣的行為——分屍。
殺人分屍,在我國古代的罪名叫「支解人」,把死者的身體切割而不能給他留個「全屍」,屬於「不道」的行為,跟「殺一家三人」和「採生折割」(拐賣孩子將其致殘後使其乞討)一樣,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按照明代律例,首犯要凌遲處死,且「銼碎死屍,梟首示眾」。到了清代有所「緩解」,根據嘉慶二十二年制定的條例:「殺死人命罪於斬決之犯,如有將屍身支解、情節兇殘者,加擬梟示(梟首示眾)。」
不過到了道光八年,因為發生在安徽的一起殺人碎屍案,使這個條例有了「細化」。
當時有兩夥私鹽販子發生鬥毆,造成了一起「傷斃六命」的大案,其中有個叫馬六的在與劉大和的搏鬥中,將其殺死,然後又「將劉大和頭顱、四肢割落、剖取腸臟並棄屍水中」。安徽巡撫認為馬六毆殺人後肢解屍體乃是「欲求逼罪,原無支解之心」,所以給馬六判了絞監候。然而報到道光皇帝那裡,道光卻提出了質疑,鬥毆現場那麼多死人,為什麼馬六不去肢解別人,只將劉大和一人大卸八塊,這種行為顯然不是單純的棄屍以掩蓋罪行,而是洩憤!所以道光皇帝將馬六改為「絞立決」,並下令「嗣後謀故及鬥毆殺人之犯罪止斬絞監候者,若於殺人後挾忿逞兇割落屍頭四肢並剖取腸臟擲棄者,俱各照本律例擬罪,請旨即行正法」。
到了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上奏,請求廢止《大清律例》中不合乎刑罰人道化、輕緩化的世界潮流的諸如凌遲、梟首、戮屍等刑罰,由此,支解人的處罰也由「銼碎死屍,梟首示眾」和「絞立決」統一改成「斬立決」。由此可知,揚州黑店殺人事件的夫妻和洛河殺人案的主犯,都逃不了脖子上落個碗大的疤——雖然兇手們妄圖用最殘忍的手段製造一種神不知鬼不覺的「宰客」,但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暗夜密室裡的殺人分屍,換來光天化日下的明正典刑,倒也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