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正式施行。《辦法》對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予以規範,同時對與之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及合作範圍進行明確。一些金融科技人士表示,《辦法》為行業破迷局,未來在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方面的合作路徑更加清晰,行業發展也有望更加合規。
監管明確態度破行業迷局
針對《辦法》出臺的背景,相關部門在分析其優勢、特點的同時指出,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暴露出風險管理不審慎、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充分、資金用途監測不到位等問題和風險隱患。業內人士認為,《辦法》將現有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納入規範化軌道,促進新業態的健康發展。同時,適應金融科技發展的趨勢,拋棄「一刀切」的簡單監管思路,原則導向為主,預留監管政策空間,並且堅持鼓勵創新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秉持審慎包容的監管態度,鼓勵商業銀行穩步探索產品和服務創新,不斷提高自主風險管控能力。
「金融科技公司作為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的重要合作方,《辦法》出臺將雙方之間的合作進行規範的同時,也確認了各種合作模式。」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濤告訴《金融時報》記者。
尹振濤認為有三個方面需要關注,一是金融科技公司也需要持牌,既包括合作開展金融業務的金融牌照,也包括提供技術服務的事前準入資格的名單制;二是進一步明確了商業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之間的權責利邊界,商業銀行為貸款主體並把控核心的風控環節,合作機構回歸為技術支撐服務商;三是給相關合作金融科技公司限定了高額的違法成本,一旦觸碰監管政策底線,便有可能被吊銷相應資質牌照。
針對《辦法》,各投研機構也紛紛給出了積極解讀。有證券公司研究人士認為,《辦法》給予合作貸款模式以肯定,而且在聯合貸款比例、跨地區借貸、註冊資金以及準備金上並沒有設立量化限制。政策不確定性的消除將為該領域帶來增長潛力。
開鑫金服總經理周治翰認為,《辦法》的出臺與新基建、工業網際網路等政策相呼應,為進一步加快數字經濟發展、提高整體經濟效率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政策配套。
利好頭部金融科技企業
正如尹振濤所言,金融科技公司是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的重要合作方。記者發現,金融科技公司通過提供信息技術或獲客服務等與金融機構展開多種合作,合作機構也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不斷增多。比如,樂信的合作金融機構達百餘家,小贏科技與20多家持牌機構進行合作,其機構資金佔比已達100%等。
360金融CEO吳海生表示,《辦法》基本沿用之前徵求意見稿內容,與之前我們的政策預判及合規布局都高度吻合,其正式發布重大利好行業發展,必將促進市場資源進一步向頭部金融科技公司聚攏。
還有其他多家金融科技企業也對《辦法》持樂觀評估。
小贏科技總裁成少勇告訴《金融時報》記者:「今年與金融機構開展合作貸款業務更加有章可循,更多金融機構會與頭部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發揮各自長處,將金融服務投入到小微企業和個人。」
「不管是對持牌機構、助貸平臺、風險參與機構的場內機構,還是對系統服務商、科技服務商、信息服務商等場外支持機構,都是明確有效科學的生產指引。」薩摩耶數科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充分調動了市場的優質生產要素,並對要素融合路徑方式給出了清晰指引,監管部門放管結合,可以使擾亂市場秩序的不良機構進一步出清和退出,同時為消費貸市場換擋加速、平穩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準入制加速行業優勝劣汰
可以看到,在放寬網際網路貸款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的限制、豐富合作形式的同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準入機制,並實施分層分類管理,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準入前評估,合作機構資質應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
對此,信也科技CEO章峰表示,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通過優勢互補、提高效率的方式規範業務合作,行業雖歷經洗牌,但仍參差不齊。建立全行統一的準入機制,對於進一步規範機構的合作準入門檻,對網際網路貸款行業的良性、有序、持續發展起到關鍵作用。
章峰認為,監管層在方向上對網際網路貸款行業持寬容、支持的態度,未來第三方合作機構應積極擁抱高標準的合規要求,保護客戶隱私、保護客戶權益、加強科技輸出。
周治翰認為,網際網路貸款的賽道正式開啟。一方面,網際網路貸款對金融科技的剛性需求將導致行業整體科技創新應用水平快速提升,沒有科技開發能力、數據化風險評估技術的銀行發展將進一步受限;另一方面,《辦法》或將促進產業鏈數位化轉型進程加快,企業要想獲得更豐富的資金渠道,就必須在業務場景、自身經營等方面實現數據化,才能為銀行遠程線上自動授信審批提供前置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