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人民日報發表《最高法:對侵害兒童權益該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文章指出要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對無辜的未成年人進行犯罪是十分卑鄙的行為,不僅會導致自己身敗名裂,還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審判。傷害未成年人的無恥行為不只當今有,古代亦有,那麼古代是如何處理懲治傷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呢?
傷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性侵害、暴力侵害、拐賣、遺棄。
一、古代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懲治
古代針對幼兒被性侵事件,刑罰非常嚴厲。南宋對於強姦幼女進行了明文規定。當時的京城臨安發生了一樁命案,一個九歲的小女孩被強姦致死。當時在位的是宋寧宗,他主張嚴懲兇手,並頒布法令。在南宋時的《慶元條法事類·雜門》(卷八十)就有針對性侵幼女的明確條款:「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裡,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裡。折傷者,絞。」這句話的意思就是:強姦十歲及以下幼女者,即使幼女同意,也視同強姦,要流放到三千裡之外的險惡之地。如果強姦未遂,發配至五百裡以外的區域,如果是傷害了幼女,要處以絞刑。
1276年上元節,御史臺官員報告忽必烈,稱河南一幼女被眾人輪姦,幼女受到極大刺激以致瘋癲。忽必烈氣憤異常,找來當朝重臣太師劉秉忠共同商議,迅速修訂《元典章》,其中規定無論是否是貴族,只要實施強姦犯罪行為,一律處死。
其後的明朝也依舊照搬此條,實行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
清代以後,《大清現行刑律》裡雖然將被侵害兒童的年齡界定提高到12歲,但處理方式仍然沿襲前朝,抓到就是一字:殺!
二、古代針對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懲治
在古代對兒童的暴力犯罪有個專屬名詞「採生折割罪」,即是指故意將兒童手腳折斷,讓兒童以殘障人士身份乞討,為自己謀利的行為。此罪行在古代歷朝歷代均是必死大罪,《大明律》裡更是處以死刑中的極刑-凌遲,罪犯的財產要全部賠償被害者家庭,罪犯家屬及如果是從犯,全部都要斬首,即使是毫不知情,也要流放到兩千裡以外的蠻荒之地受苦。
三、古代針對未成年人的拐賣犯罪懲治
人販子是最卑鄙的犯罪行為之一,被害者常常家破人亡,可恥罪行人神共憤。我國自宋朝開始,就對人販子實行零容忍。「略人之法,最為嚴重」,不管是以強搶還是拐騙的方式,只要是拐賣,哪怕是拐賣到有錢人家給人家傳宗接代,也要判三年刑。如果是有人拐賣兒童給自己當奴隸,抓到會被直接絞死。如果罪犯在實施犯罪和倒賣兒童的過程中導致兒童身體受傷,兩個字:斬首!
四、古代針對未成年人的遺棄犯罪懲治
在唐代,當地政府如果發現被遺棄的兒童時,必須馬上委派專人去安排衣食用度。如果孩子因為管理不善發生問題,當地官員會被問責。唐文宗曾發布詔書,願意收養棄兒的家庭獎勵兩個月的口糧。但是如果發現有毆打養子的情況,要處以50大板的懲罰。如果收養家庭遺棄養子的,要處以流放兩年的懲罰。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乎億萬家庭幸福安寧,讓我們一起共同保護未成年人,舉報不法犯罪行為,保護所有未成年人健康茁壯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