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人們口袋裡的錢也多了,消費理念也改變了,很多人都會利用節假日出去旅遊,一來放鬆自己,二來促進和家庭的交流與溝通。在此,我們在提醒消費者出遊時保持理性消費的同時,也呼籲我們的執法部門也能打擊一些旅行社的違法行為,從而保護遊客的經濟利益和合法維權。具體怎麼辦呢?
趙女士前年與她的老伴一起參加了由趙女士退休前所在單位組織的4晚5天港澳遊。趙女士的單位代表此次出遊的39人和旅行社籤訂了一份旅遊協議,該協議註明包含保險費用等在即將從澳門回上海的前一天,趙女士突然跌倒,被馬上送往澳門當地一家醫院,經醫院盡力搶救,還是不幸去世,醫院出示的死亡報告上寫的死因為高血壓引發的顱內出血,導致死亡。這種情況怎麼處理呢?
全家很難過,在葬禮辦完後去旅行社找說法,不過卻被告知趙女士所在的旅行團的組員並沒有購買保險。
旅行社究竟有沒有替老兩口買到過保險呢?一點也成為了趙女士是否能夠獲得賠償的關鍵。合約中確實已經寫明購買了保險,那旅行社為什麼說他們沒買過保險呢?
旅行社給出的理由是,已經買了旅行社責任險,也就是說,如果是因為旅行社責任,而引致趙女士的不幸的話,那麼旅行社、保險公司都會賠的。旅行社解釋道,合約中所指的旅遊意外險,是指旅行社為遊客辦理的旅行責任險;另外旅行社認為,趙女士是在出遊途中發生病死,是一種意外身故,並不是由於旅行社的過錯所造成的,因此旅行社不會給予賠償。
去年年末,雙方協調未果,趙家人一紙訴狀,將旅行社告上了法院。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受理了此案。法庭上,控辯雙方就兩個焦點問題展開較為激烈的論戰。第一點是旅行社未為旅行者出境旅遊購買意外險,是否構成違約?第二點是如果旅行社構成違約,趙家人是不是存在因該違約行為導致的損失而產生求償權?
原告律師認為,旅行社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趙女士代辦出境旅遊意外險,已構成違約,趙女士有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合同中明確約定旅遊意外保險由旅行社代遊客辦理,並列入團費之中,因此,原告不能同意旅行社關於合同約定的旅遊意外險為旅行社責任險的主張。並要求法院裁定旅行社賠償人民幣30萬。
被告律師認為,訟爭合同中約定辦理的旅遊意外保險,應屬旅行社責任保險,而非旅遊者個人出境意外保險,其已按規定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而不存在違約。
以上就是整個案子的經過,希望大家出去遊玩的時候一定要明白自己的保險是誰購買的,怎麼購買的?做到心中有數,不要出了問題才想起來此類問題,最終得不到理賠吃虧的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