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麗:刑事辯護中民營企業家的權益保護

2020-12-19 澎湃新聞

民營經濟蓬勃發展,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極為重要的力量。近年來我國民營經濟在稅收、國內生產總值、技術創新成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貢獻比重均已佔到國內總體的50%以上。但民營企業在其創建、發展以及進行商事活動的過程中又往往缺乏合規意識,而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推進和完善,民營企業在規範層面的缺陷就與不斷細化的監管體系產生衝突,導致企業發展無法適應趨嚴的規範體系。民營企業家作為企業負責人,又同時往往是法律意識不足的自然人,則容易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面臨法律風險,尤其是受到刑事追訴的風險。

2016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對於企業家涉案,應慎用強制手段,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釐清企業財產和企業家個人財產的界限,要求保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而近幾年中央頻頻發聲保護民營企業,兩高也不斷出臺司法領域的政策意見維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民營企業家涉刑的案件佔較大比例,所以此類案件中如何實現有效辯護的同時做到維護民營企業家的利益,也是筆者不斷在思考的問題。

一、民營企業家涉及刑事案件的辯護要用二維思考

民營企業通常具有人合性,企業家個人的命運往往決定了整個企業的發展,而企業經營行為的違法性又直接映射為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這種互相影響、「人企合一」的狀態意味著,民營企業家涉刑案件確實具有複雜性,因為對民營企業家涉刑案件的辯護,必須更為全面地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二維關係,而不能再只是追求單一的辯護目標。

筆者認為,首先要關注企業家人身自由與實現公正的訴求,更進一步要處理的是違法犯罪的懲治與民營經濟的保護。

1. 人身自由的訴求與實現公正的訴求

2020年7月,中央政法委印發的《關於依法保障和服務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要運用好執法司法政策,以穩市場主體推動做好『六穩』『六保』工作……依法減少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高檢亦多次強調,「六穩」「六保」最重要的是穩就業、保就業,關鍵在於保企業,要努力落實讓企業「活下來」「留得住」「經營得好」的目標,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在民營企業家涉及的刑事案件中,人身自由的訴求往往比實現公正的訴求更具有緊迫性。這是民營企業家的社會角色的特殊性決定的。民營企業家一旦涉及刑事案件,被採取羈押措施,直接面臨企業生產經營能否繼續進行,隨之而來就是職工的就業生存、國家稅收繳納、銀行貸款的償還等諸多問題。企業家獲得自由的緊迫性遠高於其他刑事案件。

以筆者辦理的一起礦難事故中民營礦企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案件為例,當事人包括礦難直接責任單位的母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在這起案件中筆者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以及在與檢察院溝通階段和法庭庭審階段都積極爭取下調刑期,爭取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結合當前保護民營企業的政策指引,最後成功地實現了一免(指免予刑事處罰)一緩(刑)的結果,為該企業的高管化解經營危機提供了助力。

2. 違法犯罪的懲治與民營經濟的保護

目前中央及兩高針對民營企業涉刑案件出臺的政策和意見中,不斷強調的「保護」「維護」並非越過法律紅線為民營企業家創設特權,而是在考慮民營企業的存亡而採取相對溫和謹慎的態度,以恢復法秩序為司法活動目標的同時,充分考慮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但是,對於民營企業家涉刑案件,不僅可能涉及大量的職工生存問題,也可能涉及大量被害人賠付問題,因此,不僅要恢復法秩序,更要恢復社會的穩定秩序,也就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需要兼顧。

在上述嫌重大責任事故案例中,筆者認為:礦難案件等經營中的過失犯罪的司法處理,解決的不是人的主觀惡性問題,而是警示和善後的問題。通過警示作用,可以使被告人和全社會提高警惕,避免悲劇再次發生;通過善後作用,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避免出現不良反應。本案在這兩個方面都非常具有典型性。

一方面,各被告人通過血的教訓,對安全生產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認識,當庭表達了深深的懺悔,並願意今後現身說法,防微杜漸;涉案企業通過債務重組,警鐘長鳴,對安全生產和管理的投入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不但投入重金妥善處理了停業整頓期間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隱患,還對停工停產期間的人員安置及相關保障工作進行了一攬子安排,沒有一名工人因此停發或者降低工資。

另一方面,本案的善後作用非常突出,涉案企業本來不是本案的民事賠償主體,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其從大局出發,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主動代為支付各類賠償款和傷者後續治療費4000餘萬元,所有的傷者和死者家屬都獲得了超額賠償,並請求法院從輕判處各被告人。企業還將投入1000萬元設立「專項救助單一資金信託」,期限20年,為遇難者和傷殘人員家屬提供工作、生活、子女學習等多方面的資金支持(由上市公司發起設立專項信託計劃,用於事故罹難和傷者家庭後續救助的模式,在國內尚屬首例。該信託收益將直接打入工會帳戶,專款專用,從而確保信託收益的安全及合理利用,使得受難者及家屬真正能夠做到幼有所養、老有所依)。

對於類似案件,筆者還向司法機關內提出建議,考慮採取輕刑責、重賠付的思路,在加強安全警示作用和化解社會衝突的前提下,鼓勵企業以更加合規高效的生產活動回報社會。這樣做,既可以起到保護民營企業的作用,又可體現出合理適用認罪認罰政策的積極效果。

二、民營企業家涉及刑事案件辯護的相對特殊性

與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民營企業家涉刑往往是由其經營行為不規範衍生的。因此,民營企業家涉刑案件的辯護焦點也往往與其經營行為高度相關,這就決定了經營行為中所涉的各個部門法、各個行業專業知識也成為辯護必須予以回應並正面突破的關鍵點。

這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案發通常有基礎法律關係,如刑民交叉、刑行交叉的案件;其二是辯護的突破口通常要結合該行業的專業知識,如礦難事故中的安全問題、合同詐騙中的民事關係釐清等。

1. 案發通常有基礎法律關係

筆者仔細梳理這些年辦理的民營企業家涉及的刑事案件,要麼是民商事糾紛引發、要麼是行政違規所致。如:基於股東之間權益糾紛(職務侵佔罪、詐騙罪),要麼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經濟糾紛(合同詐騙、騙取貸款等),要麼是企業內控合規不到位所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縱股票價格、操縱證券市場、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重大責任事故、非法開採、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逃稅、走私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等),還有拆藉資金、提供擔保引起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最近比較常見的套路貸),資金回籠討債過程不當(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產品銷售模式設計不當(傳銷案件、金融機構金融產品「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引發的刑事風險-違法發放貸款),項目開發過程中未履行審批手續引發的刑事責任(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經營)……

總之,從民營企業家行為的法律定性來看,常常不完全依賴於刑法的現行規定,其定性的依據來源廣泛,可能來源於民商法的基本原理,也可能來源於各管理機構出具的認定文件、不同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甚至公司內部規章等,通常伴隨刑民交叉、刑行交叉。

2. 通常具有極強的專業性

每個案件,針對不同領域,需要掌握相應的專業知識。

比如筆者辦理的南京一起因手機二級批發引發的合同詐騙案件中,為了縮短物流環節、節省時間、第一時間進入市場搶佔商機,擅自變更提貨方式是否構成詐騙。這個案件的焦點在於:委託書的瑕疵是否構成詐騙罪裡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3360萬元手機被自提,被害人是否基於錯誤認識對財產的處分?能否成立詐騙罪?

本案中,提貨需要通過批發商指定的B2B平臺下單,並明確提貨方式,B2B平臺的密碼是提貨下單的關鍵,而委託書僅僅是下單之後供貨方為了完善手續而追加的一個附件。也就是說,有沒有委託書、委託書是否真實都不影響下單提貨。案件中,登錄指定B2B平臺的密碼是批發商提供,且委託書的母版也是批發商提供。也就是說,對於批發商而言,授權被告人直接登錄平臺下單提貨是認可的,況且雙方有多達10餘次的自提手機的交易。而被指控的僅僅是其中一次自提。顯然,委託書是否存在瑕疵均不能認定是詐騙罪裡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被告人作為二級批發商,僅僅是委託被害人採購手機的角色,被害人3360萬元手機款的支付,是基於被害人與手機批發商的採購合同,而並非基於提貨方式改變使其陷入錯誤認識的處分。在這批3360萬元手機委託採購之前,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已經多次起合作,且提貨方式也多為自提。在出現該批手機跑單之後,被告人就3360萬元的支付籤訂還款計劃、提供相應擔保,除了積極從其他市場調貨並補貨到被害人指定倉庫,還滿足被害人的要求積極撮合其與手機供應商的直接合作,為被害帶來的遠不止3360萬元的巨額利益。顯然,被告人從未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另外,就涉案的合同,被害人與手機批發商已經通過民事訴訟,且已有生效判決書定分止爭。顯然,本屬一起典型的合同履行糾紛,就不應該納入刑事法律評價,更不該苛以無期的重刑。

這個案件的辦理,作為辯護律師就必須對手機批發的流程,尤其是手機市二級批發的流程操作模式非常熟悉。

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在民營企業涉刑案件中,往往基於其商事行為或經營行為,所涉法律關係較為複雜,所在行業的專業知識也往往是辯護人欠缺的,而這些基礎法律關係和行業知識又成為此類案件實現有效辯護的關鍵突破口,這就要求刑辯律師更加注意辯護團隊搭建的專業人員配備。比如:礦難類案件辯護團隊就需要吸收礦業專家和安全專家,金融詐騙類案件需要有分析人員和審計人員。值得注意的是,涉刑企業家本人就是針對涉案企業的「專業人員」,因此,在對此類案件進行辯護工作時也必須重視與當事人的溝通。

三、為民營企業家辯護的階段性策略選擇

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辯護的目標有所不同,辯護的側重點也會相應改變。

偵查階段:以儘快爭取人身自由為目標,在從刑拘開始的37天黃金救援期內,律師可以向偵查階段申請取保候審;在檢察院批捕的階段出具律師意見並組織證據。批捕之後,仍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這個階段所有的努力和重點都在於儘快取保候審。

審查起訴階段:閱卷之後積極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意見,圍繞不起訴,展開一系列的工作。

法院審理階段:圍繞庭審,做充分準備。

但無論在哪個階段,都不能忽視正確引導,解決最根本、最基本的矛盾,比如,在民商事糾紛引發的案件,如何積極化解民商事糾紛、根本化解矛盾,為案件的最終處理爭取轉機。

在一起因合同履行引發的刑事案件的辯護中,筆者作為辯護律師,與被害人就合同履行給其造成的損失達成解決方案,被害人向偵查部門出具了請求撤銷案件的申請材料,民事糾紛的徹底解決。

筆者帶領團隊整理組織證據,向檢察院出具了不予批捕的律師意見,檢察院最終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使得這個案件案件在37天黃金救援期內為民營企業家爭得了人身自由。

又如,在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積極促成傷亡人員的賠償事宜,取得家屬的諒解,這也是為日後爭取從輕量刑做充分準備。

四、為民營企業家辯護的善後事宜

1.有申訴訴求的情形

往往這類案件,不是隨著委託階段的結束,就當然結束。比如,很多為了爭取早日獲得自由,這類案件在程序中,有可能選擇了輕罪輕刑罰的選擇。但是,一旦程序結束後,民營企業家基於追求法律正義的需求,往往會有申訴的訴求。

但是,這個階段的申訴處理,需要一定的策略。尤其是對適用緩刑的案件,申訴是否真的有利,任何處理都不能惡化案件的處理結果,也就是不能因為申訴,增加當事人被羈押的風險。

2.解決經濟糾紛的訴求

不少民營企業家涉刑案件,實為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或者由經濟糾紛演變為刑事犯罪,但即使已對企業家定罪處罰,企業仍然深陷經濟糾紛之中。筆者認為,此時辯護律師除了提供刑事辯護外,也通常會接手後續的民事訴訟或糾紛談判,繼續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通過刑事案件的介入和後續糾紛的跟進,辯護律師往往已經對這個企業或者企業的某種運營模式潛在的法律風險有詳盡的認識。這樣,從具體案件,到後續糾紛,再到企業的整體法律風險預防,也就成為了民營企業家訴求的延伸。

結語:維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是律師積極推動法治建設的使命所在

202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第二屆民營經濟法治建設峰會上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民營企業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軟柿子』」。

民營企業是民營經濟的主體,通過辯護、合規等提供法律服務的方式維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是律師作為推動法治建設積極力量的使命所在。

【 作者簡介】梁雅麗,系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京都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人民法治》雜誌社人民法治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刑事辯護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實務導師,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商事犯罪預防與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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