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縣委「生態立縣、文旅興縣、工業強縣」發展思路,加快推進生態文化旅遊產業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上一年度在豐富我縣旅遊業態、開拓旅遊市場、創建旅遊品牌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同一項目在當年獲得縣人民政府獎勵補助的不再納入本獎勵補助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補助資金,從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縣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支,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 獎勵補助項目及標準
第四條 圍繞「吃、住、行、遊、購、娛、商、養、學」九要素,重點扶持以下行業發展:旅遊特色餐飲、旅遊品牌創建、旅遊客運交通、旅遊市場營銷、旅遊商品購物、旅遊商品研發、旅遊文藝演出、康養旅遊、研學旅行、旅遊宣傳營銷等。
第五條 旅遊特色餐飲獎勵補助
鼓勵龍山地方特色美食發展,支持成立龍山縣旅遊餐飲行業協會;支持龍山縣旅遊餐飲行業開發民族特色菜品及土家菜系,開展相關競技活動;支持舉辦「龍山縣特色美食旅遊餐飲店」等評選活動,入選餐飲企業由縣人民政府授牌。
第六條 旅遊品牌創建獎勵補助
1.當年新評為國家5A級、4A級、3A級的旅遊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2.當年新評為國家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旅遊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投資四星級(含四星級)以上酒店項目,建設用地以項目掛牌方式出讓,揭牌價高於出讓底價部分可由受益財政全額獎補給投資企業,用於企業基礎設施建設、購買生產設備及配套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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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年新評為國家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旅行社,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並以次年起,按每年度實際納稅程度給予50%、30%、20%的二次獎勵。
4.當年新建符合《湖南省鄉村旅遊服務星級評定準則》、《大湘西文化生態旅遊精品線路特色民宿標準(試行)》的特色民宿,營業後按照建設規模、裝修格調、文化內涵、稅收貢獻度等,經專家組評審後,普通民宿按照每間客房2000元給予補助,精品民宿按實際投入50%給予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
5.當年新評為省級五星級、四星級的鄉村旅遊區(點),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1萬元;當年新評為州級鄉村旅遊示範村(重點村),每村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七條 旅遊客運企業獎勵補助
1.依法取得省際旅遊客運經營許可的企業,在龍山縣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客運汽車符合《旅遊汽車服務質量》(LB/T002-1995)要求並按縣旅遊車隊管理細則運營,經考核合格的前三年按年度實際納稅縣財政實得部分給予全額獎勵,第四到五年,按年度實際納稅額度給予50%的獎勵。
2.依法取得網約車旅遊客運經營許可的平臺企業,在龍山縣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客運汽車符合《旅遊汽車服務質量》(LB/T002-1995)要求並符合、服從行業管理標準,對平臺企業充電樁、停車場等建設按照投資額度的2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旅遊市場營銷獎勵補助
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縣文旅集團、縣裡耶旅投公司按照接待來縣旅遊景區實際購票人數給予獎勵補助,對縣內各景區當年購票遊客人數達到5萬人至20萬人(含)的獎勵10元/人次,當年購票遊客人數達到20萬人以上的獎勵15元/人次。
第九條 旅遊購物獎勵補助
1.鼓勵設立旅遊商品專業購物超市(購物店)。對縣內經營面積在200㎡以上,以銷售龍山本地特色旅遊商品為主的專業購物超市(購物店),年度接待旅遊團隊達到100批次以上,對門店裝修給予50%的一次性獎勵補助、獎補金額不超過10萬元,並按年度實際納稅額度縣財政實得部分給予全額補貼,連續扶持三年。
2.被評定為省級以上旅遊購物示範點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條 旅遊商品開發獎勵補助
1.支持旅遊商品企業挖掘龍山特色、民族元素、傳統工藝,打造「龍山禮物」系列旅遊商品,新開發具有我縣特色的民族民間工藝品、特色農產品、特色文創產品等旅遊商品,經商標註冊並通過ISO9000認證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投入實際生產的旅遊商品通過「一事一議」獎勵扶持。
2.當年獲得國家旅遊商品大賽金獎的單位,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1萬元。當年獲得湖南省旅遊商品大賽金獎的單位,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0.5萬元。當年獲得湘西州旅遊商品大賽金獎的單位,給予每家一次性獎勵0.2萬元。
第十一條 文藝演出獎勵補助
鼓勵縣內各A級景區開展商業性文化旅遊演藝等休閒旅遊產品,對售票演出、單場接待觀眾200人/場次、年內演出場次達到80場次(含)以上的,給予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 康養旅遊獎勵補助
鼓勵發展康養旅遊,對新建符合《國家康養旅遊示範基地標準》的康養旅遊基地,按200元/床位獎勵的標準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研學旅行獎勵補助
根據《湖南省教育廳等11部門<關於推進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教發〔2017〕37號)要求,鼓勵縣內景區組織開展研學旅行,對縣內等級景區組織承接研學旅行團隊的、按10元/人次對文旅集團進行獎勵補助,對研學企業組織縣外研學旅行團隊進入龍山縣開展研學旅行的,按10元/人次獎勵補助。
第十四條 旅遊宣傳促銷獎勵補助
支持創作文化藝術精品,做好「一首歌、一本書、一臺戲」等創作,實現文旅深度融合。支持旅遊企業開展節會活動、舉辦文創產品設計比賽、攝影大賽、抖音大賽等活動擴大旅遊對外宣傳。鼓勵涉旅企業進行自主宣傳營銷,凡在各類媒體上投放線路宣傳廣告的,對廣告費用的30%予以補助,累計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三章 獎勵補助申報審批
第十五條 各申報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龍山縣旅遊產業扶持獎勵資金申請報告書,按本辦法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一併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承諾書,對所提供資料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序申報的項目不予受理。縣文化旅遊廣電局、縣財政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審核認定,並將初步審核結果報請縣文化旅遊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審定,審定後按程序進行公示,公示結束後按程序兌現獎勵。
第十六條 縣文化旅遊廣電局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縣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資金計劃,縣財政局綜合考慮全縣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下一年度預算規模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審核後報縣文化旅遊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第十七條 縣文化旅遊廣電局在縣文化旅遊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縣旅遊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資金計劃後30日內,會同縣財政局聯合下發獎勵補助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內容和申報要求。
第十八條 縣文化旅遊廣電局會同縣財政局匯總申報項目,組織項目審核工作,12月底之前完成項目申報匯總和審核工作。縣文化旅遊廣電局根據申報項目審核情況進行集體研究,提出獎勵補助資金安排方案,縣財政局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審定資金方案後,按照專項資金差異化審批制度,上報縣文化旅遊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按程序下達資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文化旅遊廣電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相關獎勵認定程序及標準另行行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龍山縣生態文化旅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
2020年5月8日
來源:龍山新聞網
編輯:田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