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旅遊獎勵(補助)辦法

2021-02-22 徐州名片

徐州市旅遊獎勵(補助)辦法

為積極推進旅遊品牌建設,有效開拓客源市場。做大做強旅遊產業。努力把徐州建設成為區域性旅遊中心城市,特制定本獎勵(補助)辦法。

一、獎勵(補助)對象

(一)徐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經營的單位。

(二)徐州市行政區域外對徐州市旅遊業發展有貢獻的旅行社。(簡稱「市外組團旅行社」)

二、獎勵補助項目和標準

(一)宣傳推廣

1、本市旅遊經營性單位自主在市外地級市以上電視、報紙、雜誌、廣播、戶外、網絡等媒體開展旅遊形象宣傳;投放徐州旅遊資源、產品、線路廣告宣傳的,按旅遊經營性單位支付宣傳廣告費用的20%給予獎勵(補助)。

2、本市旅遊經營性單位與電視、電影攝製組籤訂影視拍攝協議,且拍攝作品在地市級以上電視臺院線播放的,按旅遊經營性單位承擔拍攝費用的5%給予獎勵(補助)(最高限額五萬元)。

3、本市旅遊經營性單位參加國內外旅遊交易或博覽會,並申報展臺的,按旅遊經營性單位支付展臺費用的30%給予獎勵(補助)。

4、本市旅遊經營性單位主辦國際、國家級、省級各種賽事,參賽人員100人以上且賽事活動在省級以上電視臺播出的,按旅遊經營性單位承擔賽事費用的30%給予獎勵(補助)。(最高限額分別為40、20、10萬元)。

(二)遊客招徠

1.單團獎勵(補助)

市外組團旅行社從同一客源地一次性組織境內旅遊團隊人數30-100人(含100人,下同)的,按每人3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101-300人的,按每人5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301-500人的,按每人8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501人以上的,按每人10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一次性組織境外(含港澳臺地區)旅遊團隊人數16-100人(含100人,下同)的,按每人5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101-300人的,按每人8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301-500人的,按每人12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501人以上的,按每人15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組織旅遊專列來徐的,按上述標準的1.5倍獎勵(補助);組織包機來徐的,按上述標準的2倍進行獎勵(補助)。

市內旅行社接待無市外組團旅行社組織,以自駕遊、騎遊等同一方式一次性來徐的境內旅遊團隊人數30-100人的(含100人,下同)的,按每人1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101-300人的,按每人15元的標準獎勵(補助);301-500人的,按每人2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501人以上的,按每人30元的標準獎勵(補助)。

2.年終獎勵(補助)

對全年累計組織來徐遊客3000人次以上的市外組團旅行社,組團人數前五名的分別給予10萬元、9萬元、8萬元、7萬元和6萬元的獎勵(補助)。

對全年累計接待無市外組團旅行社組織的來徐遊客3000人次以上的市內旅行社,接待人數前三名的分別給予6萬元、5萬元和4萬元的獎勵(補助)。

(三)品質提升

1.新被列入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生態旅遊示範區」相關名錄並通過驗收的,一次性獎勵(補助)60萬元;新被評為「國家級特色景觀旅遊名鎮」的鎮政府、「國家級特色景觀旅遊名村」的村委會,分別一次性獎勵(補助)30萬元、10萬元;新被評為國家5A、4A、3A級旅遊景區的,分別一次性獎勵(補助)60萬元、30萬元、10萬元;新被評為國家五星級、四星級的旅遊飯店,分別一次性獎勵(補助)30萬元、10萬元。

2.新被列入省級「旅遊度假區」、「生態旅遊示範區」相關名錄並通過驗收的,一次性獎勵(補助)20萬元;新被評為「省級特色景觀旅遊名鎮」的鎮政府、「省級特色景觀旅遊名村」的村委會,分別一次性獎勵(補助)10萬元、6萬元;新被評為「省級鄉村旅遊綜合發展實驗區」、「五星級鄉村旅遊區(點)」、「四星級鄉村旅遊區(點)」的,分別一次性獎勵(補助)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新被評為省級「工業旅遊區(點)」、「自駕遊基地」、「旅遊商品研發基地」、「房車營地」的一次性獎勵(補助)10萬元;新被評為省級「智慧旅遊示範基地」、「智慧旅遊示範項目」的分別一次性獎勵(補助)10萬元、5萬元。

3.通過省級以上旅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的其他旅遊品牌,按照「同類同檔、標準一致」的原則,予以一次性獎勵(補助)。

4.新列入國家級和省級旅遊類創新或改革發展示範區(實驗區)並通過國家和省旅遊行業主管部門授牌的,分別一次性獎勵(補助)50萬元、20萬元;

5.本市4A級以上景區的建設項目應用PP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其諮詢服務費由財政承擔(最高限額為60萬元)。

6.本市旅行社在市外開設分支機構,經營滿兩周年以上的每開設一家一次性獎勵(補助)2萬元;在境外開設辦事處,經營時間滿兩周年以上的,每開設一家一次性獎勵(補助)10萬元。

7.本市旅行社年營業收入500 萬元(不含500 萬元)以上,年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納稅額5萬元以上且增長10%以上的(不含10%,下同),給予1 萬元獎勵(補助);年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納稅額10萬元以上且增長20%以上的,給予2 萬元獎勵(補助)。

8. 本市旅遊經營性單位在國家旅遊局主辦的旅遊商品評獎活動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補助)2萬元、1萬元、0.5萬元;在省旅遊局主辦的旅遊商品評獎活動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補助)1萬元、0.5萬元、0.3萬元。

三、獎勵(補助)條件

(一)「宣傳推廣」項目,其經費來源應為非財政性資金。

各區通過宣傳媒體、影視作品、承辦賽事等進行宣傳推廣,宣傳內容應以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或產品、線路為主題,且必須包含城市名稱「徐州」字樣。

(二)「遊客招徠」項目,遊客須在第一地接旅行社歸屬地轄區駐留1 晚以上,遊覽

徐州市行政區域內2 個(含2個)以上收取門票的旅遊景區。各縣(市)、區旅行社之間輸送遊客的,不屬「旅遊招徠」獎勵(補助)範圍。

(一)通過宣傳媒體、影視作品、承辦賽事進行宣傳推廣的獎勵(補助)申報,需提供相關的合同、費用支付憑證、文字圖片、影(音)像資料、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二)旅遊交易會展臺費用獎勵(補助)申報,需提供相關交易會文件、申報展臺確認書、合同和匯款憑證、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三)遊客招徠單團獎勵(補助)申報,旅行社須提前3個工作日將旅遊業務合同確認件、團隊行程單、遊客信息表、車輛信息表等材料報屬地旅遊部門登記備案。不在規定時間報備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受理。

(四)新評定的國家及省級旅遊度假區、生態旅遊示範區;國家及省級特色景觀旅遊明鎮(村);國家A級旅遊景區、星級旅遊飯店;省星級鄉村旅遊區

(點)、工業旅遊區(點)、自駕遊基地等獎勵(補助)申報,需提供國家、省旅遊行業主管部門的文件、證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五)PPP模式項目申報,需提供與省級以上專業諮詢服務機構庫中的諮詢服務機構籤署的合同等。

(六)在市(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獎勵(補助)申報,需提供本市旅行社、外設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以及財政部門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外設分支機構運營情況審計報告等。

(七)稅收增長獎勵(補助)申報,需提供完稅憑證,財政部門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運營情況審計報告以及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上述材料需提供相應原件(審核原件,留存複印件)。

五、申報時間和要求

(一)申報時間:

1.「宣傳推廣」、「品質提升」獎勵(補助)申報時間為次年的上半年。具體要求以市財政、旅遊部門發文為準。

2.對市外組團旅行社的單團獎勵(補助),可由本市地接旅行社代為申報。地接旅行社代為申報的,獎勵(補助)資金由市外組團旅行社與本市地接旅行社按7:3的比例分配。

遊客招徠單團獎勵(補助),實行現場審核、按月申報、按季兌付獎勵(補助)制度。具體兌付辦法由市財政、旅遊部門另行制定。

3.遊客招徠「年終獎勵(補助)」無需申報,市旅遊、財政部門根據單團獎勵(補助)日常申報數據統計並排名。

(二)旅遊經營性單位根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住所」,確定其所屬轄區。

(三)申報單位若出現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旅遊責任事件、重大旅遊投訴糾紛等情況,取消其獎勵(補助)申報資格。

六、獎勵(補助)資金來源及使用

(一)旅遊獎勵(補助)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承擔。區級財政兌現獎勵(補助)資金後,市財政按一定比例實行以獎代補。泉山區、雲龍區、鼓樓區、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接旅行社為第一地接社的,「遊客招徠」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二)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全國特色旅遊景觀名鎮(村)獎勵(補助),應統籌用於品質提升工作經費,不得用於個人獎勵。

七、其它事項

1. 本市旅遊經營性單位在本獎勵(補助)辦法中可同時獲多個獎項。

2.申報單位應實事求是地提供相關材料,市旅遊、財政部門適時到項目單位進行現場審查確認。凡弄虛作假、偽造相關材料的項目單位,一經核實,即取消其當年及以後兩年(代)申報資格,依法追回其所獲獎勵(補助)資金,同時相應取消項目所屬轄區下年度申報資格。

3.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徐州市旅遊獎勵辦法(修訂)》(徐政辦發〔2013〕1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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