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關於印發《深圳市高端體育賽事和高水平...

2021-01-09 深圳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深圳市高端體育賽事和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的資助審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18〕12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體育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4號)的相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端體育賽事和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資助審計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2020年9月2日

  深圳市高端體育賽事和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資助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深圳市高端體育賽事和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的資助審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18〕12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體育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高端體育賽事和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審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高端體育賽事和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資助申請單位進行審計。

  第二章  審計程序、內容和範圍

  第三條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高端體育賽事和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資助申請單位進行審計適用以下程序:

  (一)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審計對象、時間和要求,受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擬定審計計劃;

  (二)受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接受委託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包括審計時間、審計事項、審計依據等;

  (三)審計對象在接到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提交與審計相關的財務資料;

  (四)受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在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形成審計報告初稿,並徵求審計對象意見。審計對象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初稿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被審單位在正式審計報告籤發日期後發生的費用收支,不再納入該項目經費審定範圍;

  (五)受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正式審計報告,作為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體育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作出資助決策的參考;對已認定為項目經費支出內容的相關財務資料,受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採取蓋章、標記等方式進行標識。

  第四條  對高端體育賽事審計,其經費支出開始時間自審計對象申請資助的賽事項目籌備期起,至收尾期結束。

  對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審計,其經費支出開始時間原則上以審計對象參加職業聯賽起止時間為中間時間段,前後追溯至職業聯賽籌備階段和職業聯賽總結階段。如果審計對象沒有參加職業聯賽的,有協議約定的按協議約定的時間確認;沒有協議約定的以自然年的起止時間為審計時間。因國家政策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職業聯賽取消或延期且當年未納入深圳市體育產業專項資金扶持範圍的,審計對象的審計時間可以前溯至取消或延期賽季的籌備階段。

  第五條  對高端體育賽事和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的審計內容包括:

  (一)體育產業專項資金扶持申報材料;

  (二)各級財政的資助情況;

  (三)申報項目的收支情況;

  (四)申請單位及法人、項目負責人是否存在失信行為;

  (五)關聯交易情況;

  (六)依法繳納稅費情況。

  第六條  納入高端體育賽事審計範圍的經費支出包括:

  (一)賽事申辦費:指賽事單位為承辦賽事支付給IP方、主辦單位和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費用;

  (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出場費、報酬、獎金等;

  (三)場地租金:指賽事籌備和舉辦期間租賃使用場館、場地和會議室的租金;

  (四)賽場搭建費:指比賽場地搭建和布置費;

  (五)場外搭建費:指場外活動場地搭建和布置費;

  (六)設備租金:指賽事籌備和舉辦期間發生的,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租金(包括競賽器材設備、電子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七)媒體宣傳費:指在電視、報紙和網絡等進行活動宣傳報導的費用;

  (八)差旅費:指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往返參賽城市,以及主辦單位、指導單位、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申辦、籌備和舉辦賽事發生的乘坐交通工具的費用;

  (九)住宿費:指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比賽期間入住賓館、旅店的費用,以及主辦單位、指導單位、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申辦、籌備、舉辦賽事入住賓館、旅店的費用;

  (十)市內交通費:指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主辦單位和指導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比賽期間乘坐城市交通工具和包車費用;

  (十一)餐飲費:指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主辦單位和指導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申辦、籌備賽事和比賽期間的夥食費和餐費;

  (十二)體育用品:指為參賽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購置的運動競賽器材、賽事裝備和運動服裝等;

  (十三)物料費:指賽事的宣傳畫冊、秩序冊、導引圖、工作牌、易拉寶和紀念徽章等製作費;

  (十四)策劃設計費:指委託其他單位為賽事各類活動策劃設計支付的費用;

  (十五)安保費用:指維持比賽秩序所支付的安保人員及安保設施費用;

  (十六)勞務費:指支付給志願者、翻譯、搬運、禮儀、主持人、媒體記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勞務支出;

  (十七)獎金:指給予優秀運動員的各種獎金(包括獎盃、獎品等);

  (十八)醫療費:指比賽期間所造成的創傷而支付的治療費用;

  (十九)音像製作費:指拍攝製作賽事宣傳片視頻等費用;

  (二十)保險費:指保障比賽順利實施而購買的商業保險費用;

  (二十一)諮詢服務費:指為賽事提供諮詢技術顧問服務的費用;

  (二十二)辦公支出:指舉辦賽事臨時產生的工資、福利、補貼、辦公室租金、水電、物業費、辦公費、差旅費等日常支出,列入管理費用會計科目。

  第七條  納入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審計範圍的經費支出包括:

  (一)聯賽申辦費、報名費等:指審計對象為參加比賽支付給單項體育組織、協會等的相關費用;

  (二)運動員和教練員薪酬、津貼、補貼、轉會費、運動員租借費等;其中轉會費指運動員在協議期或註冊有限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單項體育組織、協會同意並籤署交流協議變更註冊單位所發生的費用。租借費指審計對象向其他職業體育俱樂部租借運動員所產生的費用;

  (三)訓練基地:訓練場館場地租賃、建設和改造、運動員宿舍等配套設施建設和改造、醫療康復設施等;

  (四)專項器材:專項力量和其他身體素質訓練的設施器材、訓練耗材、參賽器材、體育科技設備等的購置和租賃;

  (五)比賽場租:比賽場地租金;

  (六)賽場搭建:賽場搭建費、場外搭建費;

  (七)媒體宣傳費、策劃設計費、諮詢服務費;

  (八)安保費用、勞務費用;

  (九)差旅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十)裁判員、運動員各種獎金(包括獎盃、獎品等);

  (十一)醫療費、保險費;

  (十二)餐飲費:指俱樂部運動員、教練員的夥食費和餐費;

  (十三)物料費:宣傳畫冊、導引圖、工作牌、易拉寶和紀念徽章等製作費用;

  (十四)體育用品:指為俱樂部運動員、教練員購置的運動競賽器材、賽事裝備和運動服裝等;

  (十五)音像製作費:指拍攝製作俱樂部宣傳片視頻等費用;

  (十六)行政人員管理費用:行政人員的辦公用品費、印刷費、水電費、辦公室租金、郵寄費、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物業管理費、折舊費等管理費用。

  第八條  不納入高端體育賽事審計範圍的經費支出包括:

  (一)在職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津貼、補貼等;

  (二)在職人員辦公室租金、水電、物業費、辦公費及和賽事無關的差旅費等日常開支;

  (三)禮品;

  (四)可用於抵扣的進項稅額;

  (五)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得全額費用化列支,可根據配比性核算原則合理的折舊或攤銷額列支;

  (六)購置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承辦單位性質分企業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認定及核算;

  (七)娛樂、觀光、旅遊、紀念品等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不納入高水平職業體育俱樂部審計範圍的經費支出包括:

  (一)禮品;

  (二)可用於抵扣的進項稅額;

  (三)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不得全額費用化列支,可根據配比性核算原則合理的折舊或攤銷額列支;

  (四)購置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承辦單位性質分企業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的標準認定及核算;

  (五)娛樂、觀光、旅遊、紀念品等其他支出。

  第十條  審計對象存在關聯交易時,受託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披露;對於關聯交易價格應當按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公開市場價格)進行審定,超出部分予以核減。

  第三章  審計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審計對象應當積極配合併協助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工作;受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十三條  受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審計對象在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使用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深圳市文化和體育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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