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劉金瑞
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
編輯/ 董遠遠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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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簡介
姓名:劉金瑞
職務: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個人履歷:合肥金牌律師網創始人,安徽省法律援助刑事辯護團成員、合肥市法律援助公益律師、安徽省農村廣播法治時空特邀嘉賓、安徽省廣播電視臺《阿斌幫忙團》、《家有好大事》、《第一時間》等欄目特邀嘉賓律師、安徽省中小企業特邀律師、安徽新聞出版職業技術學院特聘兼職教師,多次受新安晚報、安徽商報、安徽法制報等媒體邀請點評法律事件。現執業於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
訂婚後女方不願結婚,彩禮錢怎麼要回?
觀眾提問
我是淮南人,兒子訂親花了30萬,現在女方不願意結婚了,錢也不退給我們,請問律師,我是報警還是到法院訴訟解決?
律師解答
這一事情涉及到彩禮的糾紛,應當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因為在公安的管制範圍下,報警只能起到協調的作用,沒有執法解決的法定權力。這種情形下,我們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訴。
關於這一方面,法律有做出對應的規定,我國的婚姻法有一條規定:一種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共同生活在一起;另一種是婚前支付彩禮導致支付方生活比較困難。這樣的情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彩禮。
在我國各地,其實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在農村則看雙方哪一方反悔了,如果是男方先反悔了,女方可以不返回彩禮錢。但是從法律角度上說,無論是哪一方反悔,都應當把彩禮錢返還回去,畢竟彩禮是以結婚為前提的。
法律科普
一、關於婚前彩禮你可能不清楚的事?
財物糾紛問題是婚約解除後婚約雙方因彩禮、有關費用等財物發生的經常性問題,所述財物糾紛主要包含贈與物返還糾紛和有關費用的分擔補償問題。關於婚約解除後的財物糾紛問題主要是通常情況下的彩禮等贈與物返還問題,對其他問題(如買賣婚姻中的贈與物處理問題、因舉辦訂婚儀式所發生費用補償問題等)有關法律解釋或民事政策規定的較為明確,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都沒有什麼爭議。
關於通常情況下的贈與物返還糾紛,首先應確立兩個原則:
一是只有價值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義(如相片、信件等)的財物才可請求返還,對價值較小、比較零散的財物不得要求返還。
二是對一般的財物贈與視為附解除條件贈與,經一方請求返還,對方應予返還。對彩禮等婚約贈與物,司法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視為無償贈與,婚約解除後贈與財物不得要求返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所謂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贈與行為,在當事人所約定的條件不成就時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存在),當條件成就時,其效力便消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贈與行為失去法律效力)。
婚約現象中的贈送彩禮等行為,實際上是預想將來婚約得到履行(男女雙方正式結婚)、而以婚約的解除為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其中,婚約的解除是所附的條件,如果條件不成就(婚約未解除),那麼贈與行為繼續有效,彩禮等贈與物歸受贈人所有,如果條件成就(婚約解除),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贈與物應當返還給贈與人。
在我國婚約習俗中一方贈與對方彩禮等財物等行為,實際上迫於習俗的壓力,為了婚姻的成立而作出,把彩禮等贈與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既符合我國婚約習俗的實際情況,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同時也有利於減少借婚姻索取或騙取財物現象的發生。結合我國現有法律解釋或民事政策中的有關規定,對婚約解除後的財物糾紛處理問題可作出以下規定。
對於買賣婚姻性質的訂婚收受的財物,屬非法所得,應收繳國庫。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應將詐騙所得財物全部退還受害人。對於少數以訂婚為名,以自願贈送財物為手段,玩弄異性的人,其交付給對方的財物,按照無償贈送財物對待,無論哪方提出解除婚約均不予以返還。通常情況下訂婚中一方贈送給另一方的財物,經贈送人請求,受贈人應予返還,但該規定僅限於價值較大或有特殊意義的物品。對因舉行訂婚儀式而花費的錢財不得要求對方賠償。
此外,民間許多地方仍部分沿襲傳統的觀念認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約的,彩禮不得要求返還,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應返還彩禮。這種規定是早期型婚約的觀念,目的在於維護婚約的穩定和效力,法律不應支持。如果我們在處理婚約糾紛時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並參照上述意見,那麼婚約財物糾紛處理就不會困難了。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結婚的部分內容如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來源:華律網)
小編有話說
男女雙方相遇結婚不易,如果遇到合適的彼此,應該試著好好珍惜,而不應該因為婚前彩禮錢的爭執傷了彼此間的和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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