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之前遇到過幾個諮詢者:既然都寫借條了,那就證明借錢了,事實就是如此,難道法律還罔顧事實?
其實很多人都會覺得,我認為這個是事實,別人就應該相信這是事實。
從當事人雙方角度,也許你們之間真的存在款項交付的事實,但在法官居中裁判的情況下,你要證明給法官看你說的是事實。因為法官並不是直接當事人,參與者,見證人,他不知道你們之間發生了什麼,所以法律就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認定。
民間借貸關係要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有借貸的意思表示;
2、款項的實際交付。
出借人有借條在手,只能證明有借貸的意思表示,沒有款項交付這一條件是構不成借貸關係的。
但現實中確實有些人,為了面子也好,為了方便也好,直接將現金給了對方。金額小,拿著借條去起訴,法院可能會支持。但對於一些大金額的借貸,十幾萬、幾十萬甚至更高的金額,是很難得到支持的,需要其他證據來補強。下面我們會對其他證據來進行解答。
上面所說的其他證據指的是
1、出借人是否能證明現金交付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
2、出借人是否能證明雙方之間的關係。比如親屬關係,或者長期貿易往來關係。如果是貿易往來關係,需要證明雙方存在現金交付的習慣。
3、出借人是否具備足夠的現金交付能力。如果出借人是做生意的,現金一直要儲備的,那麼儲備個幾萬、十幾萬的是沒問題的。
舉例來說:張三與李四是好朋友(關係)。2019年10月1日(時間),張三到了李四家裡(地點),向李四借2萬元用於買家電(原因、用途)。因之前張三裝修時候向李四借過5萬元現金,李四說家裡正好有6萬,就拿了5萬給張三(有儲備現金的習慣),後張三按時還了(有過一次借款經歷)。李四出於對張三的信任,直接去房間的床頭櫃中取出2萬現金(交付),交給了張三,張三主動出具借條一張以示誠意。
像上述例子,將整個過程描述清楚,一般法院是會採信的。接下來我們更深入的講一下法院裁判思路。
實踐中法院的裁判思路
司法實踐中,對於以現金交付的形式的認定,大致遵循以下思路:
1、金額不是很大的,現金交付也是合理的,可以認定。
上海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
對於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對於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係,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藉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那具體多少金額才算不是很大?
上海法院掌握的幅度一般是在10萬左右。其他地方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可能會有一定的差別。
2、出借人在舉證時,需要對現金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出借的原由作出合理解釋。如果開庭時,出借人對於現金交付的事實描述存在明顯瑕疵的,法院則不予採信。
3、在借貸關係中,經常會出現「砍頭息」。
例如:張三向李四借款2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但張三實際只給李四18萬,另2萬作為利息提前收取了。
遇到這樣的情況,一般會以實際到手金額來計算,並不會只審查借條上的款項。
特別提醒:如今轉帳已經成為主流的款項交付方式,建議不要現金交付,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時,無證據支持。
再次提醒:能別借,就別借。除非你已經做好不要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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