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2020-12-16 澎湃新聞

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2020-08-05 18: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

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懲戒、威懾失信被執行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決定曝光一批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隱匿、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可以主動聯繫執行案件承辦人,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須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如違反規定進行消費,經查證屬實,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聯繫人:付志強局長、夏冬慧法官

原標題:《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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