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引發了人們對於公交車公共安全的關注,乘客對公交司機的辱罵、毆打、搶奪方向盤等行為能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但通過調研觀察發現,在現有法律中,乘客對公交司機的辱罵毆打襲擊行為尚未形成統一的法律定性,在司法實務中,也未形成統一的裁判尺度。此類事件的時有發生,只有制定更加嚴格的法律規則,提高違法成本,形成統一裁判尺度,並通過法律強制力加以嚴懲,才能更好地保護公交司機,保護公交公共安全。
關鍵詞:公交司機 公共安全 嚴格法律規則 統一裁判尺度
重慶公交墜江事件,毫無疑問是人禍。事情經過很簡單,女乘客錯過了站,要求停車下去,但公交車未到站,按規定不能停車,女乘客開始漫罵指責司機,繼而引起爭執,女乘客毆打司機,司機還擊,混亂中公交車墜江,15人殞命。該事件在網上引起了網民的激烈討論,微博、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對此事件發表了鋪天蓋地的評論。縱觀這些文章,大多是對事件的痛惜、情緒的宣洩和道德的譴責。試圖在營造,如果人人皆有道德,皆有素質,那麼悲劇就不會重演。好像每個人都喜歡做道德審判員,以一己的觀念來判定別人的是非,卻忽視了道德的天然不靠譜性。在如潮的道德審判下,如巨嬰般飛揚跋扈的女乘客、缺乏理性沒有職業操守的司機、冷漠的圍觀乘客都成了死有餘辜,鞭屍了一遍又一遍。女乘客固然跋扈、司機固然不理智、乘客固然冷漠,但試問他們都罪責至死嘛?
我們捫心自問是否都或多或少的在他們身上能看到自己的影子。因目前我國公共運輸資源的緊缺和城市道路建設的滯後,出行並不是一件那麼順暢和容易的事情,當我們遇上急事,結果碰上公交司機見站不停時,給自己帶來諸多麻煩時,是否也會有所怨念,免不了心生抱怨?試問假如自己是一個公交車司機,能夠時時刻刻做到心情平靜,面對他人指責和謾罵甚至是毆打而一直無動無衷嘛?看到他人吵架、爭執,我們往往也是冷漠處之,正如魯迅《復仇》中描述的看客形象,這才是人的本性。重慶公交墜江事件,最要緊的不是妄想通過人的道德與素質,來遏制此類事件的再發生,而是通過嚴厲的規則加以懲戒與約束。
一、 目前我國乘客辱罵、毆打公交司機等現象的現狀及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情況
(一)乘客辱罵、毆打公交司機等現象的現狀
乘客和公交司機之前的口角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我們在乘坐公交車時也偶爾碰到,偶爾一兩句的抱怨和爭執,大家一般都習以為常,並未引起格外關注,事態未進一步發展,也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人員傷亡事件,往往都是息事寧人,不了了之,於是我們習慣了公交車上的人來人往中夾雜的幾句吵口。那麼稍微事態發展嚴重一些,被新聞媒體曝出的有多少呢?筆者通過百度詞條搜索,輸入關鍵字公交司機、乘客,出現了大量類似案件的新聞報到。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的悲劇剛剛過去,血的教訓就在眼前,可是據媒體報到,女乘客任性辱罵公交司機半小時,乘客威脅司機「要死一起死」,公交上又出事!這一次司機全程默默忍受,乘客紛紛勇敢「護駕」等事件依然繼續發生在我們身邊。由此也可見,乘客辱罵、毆打公交車司機、搶奪方向盤以及類似重慶萬州公交車司機和乘客之前的衝突絕不僅僅是個例而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
(二)對此類事件的認定和定罪處罰情況
那麼與百度新聞上鋪天蓋地、五花八門的乘客與公交司機衝突事件和評論相比,在法律上和司法實務上,應該如何定性和處罰?
1. 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的行為認定。乘客毆打公交司機的行為能夠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我們先來看一則早期案例,2001年3月,被告人陸某某駕駛的公交車行駛至市區某站時,被告人張某某乘上該車。因張上車後始終站在前門第二臺階處影響到乘客上車,陸某某叫張往車廂內走,但張未予理睬。當公交車停靠下一站起步後,陸見上車的乘客較多,再次要求張某某往裡走,張某某不僅不聽從勸告,反以陸某某出言不遜為由,揮拳毆打正在駕車行駛的陸某某,擊中陸的臉部。陸某某被毆後,置行駛中的車輛於不顧,離開駕駛座位,抬腿踢向張某某,並動手毆打張,被告人張某某則辱罵陸某某並與陸扭打在一起。這時公交車因無人控制偏離行駛路線……公交車接連撞倒一相向行駛的騎自行車者,被害人龔某某因嚴重顱腦損傷致中樞神經功能衰竭而當場死亡。 最終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法院之所以如此認定,顯然是將乘客的主觀心態認定為過失,而乘客張某某作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能夠認識到他的暴力行為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但他卻沒有抑制自己的暴力行為,並最終造成了危害後果,所以乘客張某某的主觀心態不可能是過失,而是間接故意,因此將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是不適當的。被告人張某某應當知道毆打正在駕車的駕駛員會導致車輛失控等各種危險因素的發生,為洩憤,卻不計後果拳擊陸某某,造成陸某某失去理智與張某某互毆,最終導致嚴重後果的發生,其行為與本案結果存在著必然的聯繫,故對被告張某某也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乘客毆打公交司機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原因公布中也提到「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經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2.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罪情況。於是筆者進一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公交司機、乘客、危險方法為關鍵詞進行檢索,發現在公開的裁判文書中,符合條件的僅18篇。為此,我們可以大膽猜測,在諸多乘客與公交司機的衝突事件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為罪名對此類事件進行定罪和處罰的是極少數的。絕大多數極有可能是不了了之或者嚴重一些的以擾亂公共運輸秩序進行一般性行政處罰。
在這18個案件中,筆者試圖通過分析基本案情介紹和判決結果,來尋找當乘客和公交司機的衝突達到怎樣的程度以及造成了什麼樣的後果才會在司法實務界被處以刑事制裁。行為方式上主要有以下關鍵詞:爭執—搶奪方向盤、辱罵—強行踩剎車、辱罵—毆打頭部、爭執—搖動換擋槓、爭執—推撞司機、爭執—拖拽拉扯司機;行為結果上主要有以下關鍵詞:相撞、車受損、乘客摔倒、受傷、死亡等。從這些字眼可以看到乘客和司機之間的行為已經發展並且造成胃比較嚴重的後果時,才施予了刑罰處罰。那麼,生活中常見的一些口角、辱罵、爭執行為但未引發嚴重後果或者事態得到了較快停息的行為是沒有受到相應處罰的,這類處理結果是大量存在的,也及其有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我國法律並未直接明確規定乘客的暴力行為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在事件發生後並且造成較為嚴重後果時,該行為可以能夠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險公共安全,這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
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少的原因分析
在現有的法律條文和判例以及處理結果下,乘客對公交司機的毆打等行為都有哪些處理方式呢?
例一:2011年5月,周衛琴駕駛公交車下了逸仙路高架。這時從後門上來一名光頭男子。光頭扯著喉嚨問道:「為啥不停張華浜?」周衛琴解釋說此車是「高架車」,並非「地面車」,上高架後中途不停,可到淞濱路站換車前往張華浜。光頭聽了後頓時光火了,一拳打在周衛琴的太陽穴上。然而,光頭並不罷休,繼續用拳擊打周衛琴的頭部和臉部。周衛琴忍著疼痛抓牢方向盤,把車慢慢挪到最外側一根車道,最終在吳淞大橋拱頂處停下,從隨身小包裡翻出手機,準備打電話報警,光頭見狀喊道:「你還打 110」,便伸手奪手機,最終手機被光頭扔到地上。之後,光頭又取下挎包朝周衛琴頭部和胸部砸去。「我看到光頭伸手去方向盤儀錶盤處試圖按按鈕,便抱住他的腿。」不料此舉激怒了光頭,周衛琴被光頭推倒在駕駛座上。光頭迅速按了按鈕打開前門,周衛琴還未反應過來,就被光頭抓住工作服一把扔到車外,重重地摔在柏油馬路上。這時,光頭便下車打算離開,但周衛琴死命抓住光頭的挎包,最終,光頭扔下背包步行離去。 肇事乘客在公交車運行過程中直接對公交車司機進行毆打,上海市寶山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施暴乘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例二:2013年6月,隨著一陣緊急的剎車聲,在淄博張店區張南路段,一輛搭30餘名乘客的 89 路公交車斜停在馬路中央,車頭幾乎撞上了路中間的護欄。原來,乘坐該車的外來務工人員王永前發現坐過站後,便大聲喊著要下車,後又不聽司機段某的警告和其他乘客的勸說,突然用左臂勒住司機的脖子,意圖將其拖離駕駛座位。兩人拉扯中,公交車方向失控後衝向馬路中間的護欄。司機段某奮力掙脫,緊急剎車,避免了一場嚴重交通事故的發生。當日,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以王永前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為由,給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該事件經媒體曝光後引起廣泛關注,輿論普遍認為公安機關對涉案當事人處罰過輕。張店區檢察院獲悉此案有關情況後,迅速成立專案組,介入此案的調查。張店分局對此案進行補充偵查、重新定性後,以王永前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張店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例三:2018年11月11日下午14時許,崇仁縣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接報警稱:在崇仁縣縣府東路中國人民銀行對面公交站臺旁8路公交車上,有乘客和公交司機打架。經調查,乘客孫某某在崇仁縣老交警隊公交站臺乘坐8路公交,因多投一元錢人民幣要司機立即退還一事,和公交司機陳某某發生激烈的爭吵,在爭吵過程中,司機陳某某不耐煩的罵了一句孫某某「神經病」,此時,憤怒的孫某某上前用雙手抓住陳某某衣領奮力拉扯(拉扯持續十秒左右),陳某某擔心車上十幾名乘客安全,迅速將行駛中的公交車靠邊停下,並報警。目前,崇仁公安依法將涉嫌擾亂公共運輸工具秩序的違法嫌疑人孫某某處予行政拘留六日,對公交司機陳某某在公共場所侮辱他人的行為處予罰款三百元。
例四:就在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原因公布後的幾天,有網友在微博爆料稱,在資陽城區1路公交車上,一位女子喝著豆漿、吃著油條上車,吃完後將塑膠袋放在公交車引擎蓋上,被司機勸阻後,辱罵公交司機近半小時,甚至還噴出「有本事往嘉陵江裡衝」等極端話語。事件發生後,當班公交車司機一直沉默不語,默默忍受著罵聲。
以上四個案例反映出了當下我國對於乘客辱罵、毆打公交司機的定性和處理方式。
1. 以何種方式定罪未形成統一。從本文列舉的幾個案例,乘客毆打公交司機這一同一行為有幾種不同的定罪處罰方式:張某某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周衛琴案以尋釁滋事案定罪處罰;淄博案先是以擾亂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為由給予行政處罰,後應輿論關注重新定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逮捕;在重慶萬州公交墜江案發生後的一個星期,在崇仁又發生了一起乘客拉拽公交司機事件,並且只是以擾亂公共運輸工具秩序處予行政處罰。
2. 違法成本較低,處罰較輕。在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的悲劇剛發生、血的教訓尚在眼前的時候,崇仁、資陽、北京等地又曝出乘客辱罵、毆打、拉拽公交司機的事件,並且處理結果主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擾亂公共運輸秩序給予行政處罰,處罰結果大抵為行政拘留幾日或者罰款幾千元。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的已判案例,也可以分析出一般只有乘客的行為造成了較為嚴重的交通事故或者人員傷亡時,鬧事乘客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給予刑事處罰。
3. 對辱罵等行為的空白處置。《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交車上辱罵司機的行為顯然屬於以上法律規定的處罰行為,但在日常生活中,一般的吵口、辱罵等行為公安機關並不主動直接接入,因依法維權途徑成本過高,群眾也只是私下了結。在這種思維模式下,發生在公交車上的吵口、辱罵等行為也只是被當做一般的擾亂治安行為處之。於是出現了例四中的女乘客的任性辱罵,不受處罰。
在定性標準不一、違法成本較低、執行力度不夠的處理方式下,乘客毆打公交司機的事件時有發生。通過法律規則制度懲戒此類行為就顯得很有必要,也是我們亟待要解決問題。
三、 如何加強對公交司機駕駛安全的法律保護
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後,大家各出奇招想方設法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公交公司為鼓勵公交車司機不與他人論短長、冷靜處置乘客的辱罵行為設定了最佳「委屈獎」,群眾建議效仿計程車在公交車上安裝隔離欄保護司機,大量的網名站在宇宙中心呼喚愛呼喚人性的良善和高尚的道德……這些都是「治標」的努力方式,但我們更希望找到「治本」的辦法。圍繞法治用功發力,才是正確方向。
(一)其他國家的經驗做法
如果毆打襲擊公交車司機,在國外很多國家都會被嚴厲處罰。美國新澤西州的公交車上,在司機座位背後樹立的牌子上,標示著州法律對公交司機人身安全保護的規定:「根據新澤西州法律規定,如膽敢襲擊司機,將以7000美元罰款並處以5年監禁」。紐約市曼哈頓的所有公交車的車門外面,都明確標示著對公交司機保護的嚴格規定:「紐約州法律規定,對侵犯公交司機者將處以7年監禁的重罪」。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的法律詳細規定:「當乘客做出暴力、喧鬧、侵犯性行為,或者嚴重醉酒的情況下;公交司機有權讓乘客下車。公交安全工作人員(包括司機)有責任採取行動,確保人員安全。」在新加坡,襲擊公交司機可能被控故意傷害,肇事者將面臨最高兩年監禁,或最高5000新幣的罰款。如果是酒後鬧事,還將被控公眾場合醉酒的罪名,面臨1000新幣以下罰款,或6個月以下的監禁。
(二)我國法律保護實踐探析
針對問題找對策,我們前面剛剛分析出類似乘客辱罵、毆打公交司機的事件屢屢爆出,主要在定罪不統一、處罰力度和處罰意識不夠,懲戒不到位,社會未形成統一的法律意識觀念。對症下藥,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規範和努力。
1. 對毆打、襲擊公交司機等行為,統一嚴格的定罪裁判尺度。在我國司法實務中,往往是較為嚴重的危害結果已造成而倒逼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以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為條件的,只要實施了危害行為即構成該罪。因此,為有效遏制此類事件的不斷發生,在普通群眾心中樹立起只要存在動手毆打、撞擊、拉拽公交司機或者是搶奪方向盤、搖晃掛擋杆、強行踩剎車等幹擾公交司機正常駕駛車輛的行為時,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實施了動手的行為就構成犯罪的意識。在法律上,乘客毆打公交司機等行為應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認定為而不是可以認定為。甚至於必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並進行大肆的宣傳,形成威懾。這樣既能在司法實務中形成統一的裁判尺度,同時也是在全社會形成絕不能動手否則就構成犯罪的共同認識。讓襲擊毆打公交司機入刑如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般深入人心,浸入骨髓。
2. 對公然辱罵公交司機等行為,施予嚴格的法律規則和懲戒力度。此規定是針對動手等較為惡劣行為的刑事處罰,所謂君子動口不動手,有些乘客並未實施動手行為,而是一味地辱罵公交司機時,該當如何處置呢?公共場合辱罵他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相關條款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辱罵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則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這是一般公眾場合的處理方式,並且在執法過程中,因維權成本過高等原因,吵口、辱罵等行為視為道德自律範圍,執法部門不予主動介入。但小小的吵口在公交車上這個特定場所,並且涉及到司機這個特殊主體,辱罵行為雖不直接影響公交司機的駕駛行為,但駕駛車輛是一種需要司機精神高度集中的行為,吵口和辱罵分散了司機的注意力,造成司機心情煩躁、情緒過激、心緒不寧等症狀,間接幹擾了司機的正常駕駛行為。並且很有可能因此導致司機做出一些過激行為,類似重慶萬州公交的互毆行為或者是上海陸某某擅自離開駕駛崗的恐怖行為。因此,對於公交車上辱罵司機的行為應該制定嚴格規則,嚴格執行。只要發生了乘客對公交司機進行辱罵的行為,則必須進行相應的處罰和教育。讓群眾形成任何分散、幹擾司機注意力的行為都是極其危險並且是違法的,被法律所不允許,定受到處罰的。
3. 過渡性階段的實踐操作。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它除了規範約束威懾懲戒作用,也有教育引導的功能。對實行嚴格的法律懲戒制度之前,應該有一個宣傳引導樹立起違法觀念的過程。可以效仿其他國家做法,在每輛公交車的醒目位置上張貼公示有關法律條文,並且可以通過公交車廣播引導群眾遵紀守法,絕不以身犯法。
當然,我們在對乘客施予如此嚴格的懲戒制度,也要相應地規範公交司機的言行,提高公交司機的職業操守和素養。同時對於出手制止毆打、襲擊公交司機的勇士,造成毆打者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在正當限度下給予責任豁免也是必要的。
參考文獻:
[1]參見《刑事審判參考》2002年第5輯(總第28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頁。
[2]金澤剛:《公交車司機與乘客鬥毆引發交通事故的定性》,載《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 5期,第30頁。
[3]《檢察日報》,2013年7月12日第001版。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來源:上猶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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