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潿洲島旅遊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11月30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提高行政複議案件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複議委員會,作為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件的最高辦案組織,負責審議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
第三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市長和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擔任,委員由協助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行政複議委員會通過召開案件審議會議的方式開展工作。
第五條 案件審議會議由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複議辦公室)按程序報請行政複議委員會主任同意後召開。
第六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在召開案件審議會議7日前將案件審理報告和行政複議案件審理辦公會的意見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以下統稱成員)。
案件審理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案件的難點及爭議焦點;
(三)行政複議案件審理辦公會的意見。
第七條 與會成員應當在案件審議會議召開前審閱案件審理報告,了解案情,按時出席會議並發表審理意見。
第八條 案件審理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各成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最後由會議主持人進行歸納,形成行政複議案件討論結論。
第九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記錄案件審理會議內容。
會議記錄要完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審議情況和與會成員的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歸檔。
第十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根據行政複議委員會的決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十一條 與會成員及記錄員對案件的審理情況應當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洩露。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