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17)最高法民申3150號,支付1.05億元買了7千萬股份,沒查工商登記信息,不知被凍結,一二審認為不適用善意取得駁回起訴,官司打到最高院,最高院說一二審判決正確。
珩
一
明達公司持有的股份被凍結後,
億豐公司受讓7千萬股股份
明達公司持有撫順銀行1.5億股股份。2012年,李達因1.05億元的借貸糾紛起訴到大連中院,並申請法院在2012年1月13日凍結了明達公司持有撫順銀行的全部股份,並向股權登記的撫順市工商局下達了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2012年5月,億豐公司受讓明達公司7千萬股撫順銀行股份,每股1.5元,億豐公司支付了1.05億元的股權轉讓款。但億豐公司不知道交易的股權已被凍結,截至2015年,仍登記在明達公司名下。
李達借貸案件勝訴,申請強制執行明達公司名下撫順銀行的股份。億豐說自己才是7千萬股股份的所有者,提起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大連中院一審、遼寧高院二審駁回億豐公司起訴,億豐公司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二
最高法院再審認為
(一)、對億豐公司主張的撫順市工商局不是案涉股權變更登記機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等相關規定,均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構。
(二)、明達公司與億豐公司籤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第三條交割中「本協議生效後,億豐公司支付完畢股權轉讓價款後即可辦理本次股權轉讓的工商過戶手續,明達公司應積極配合」的約定內容表明,億豐公司明知受讓股權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億豐公司主張股權查封沒有公示,缺乏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一審法院對案涉股權作出的查封、凍結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經撫順市工商局接收後,即具有了對外公示效力。
(四)、億豐公司主張善意取得股份,億豐作為商事主體,明知需對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盡審慎注意義務,但億豐公司從未到撫順市工商局查詢案涉股權情況。原審判決認定億豐公司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億豐公司不屬善意第三人,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遂駁回了億豐公司的再審。
三
本案中的要點
(一)、股權轉讓中,作為受讓方,首先要做的是盡職調查,盡職調查的焦點就是交易的股權是否設定質押等權利負擔,億豐公司工商檔案都沒有過過問過,就支付1.05億受讓股份,除了未盡審慎義務,交易的真實目的也值得懷疑。
(二)、當然,億豐公司可以向明達公司主張違約賠償,不過明達公司此時恐已無履行能力,違約賠償難以實現。
(三)、此外,按照筆者的辦案經驗,個人以為,善意取得應用到本案中的股權轉讓,應符合1.動產具有可轉讓性;2.合法有效轉讓;3.支付對價並辦理登記。本案中的股權轉讓沒有辦理登記,不構成善意,當然就不適用善意取得。
(四)、本案中這樣的股權轉讓,實踐中並不鮮見,辦案中遇到不下十起,筆者稱之為事前拍胸脯、事後拍大腿的交易。著名如樂視網股權轉讓案,收購方也是犯同樣的錯誤,大幾百億打了水漂,成為併購圈的經典拍大腿案例。
張特律師
公司證券
就算世界荒蕪,也總有一個人是你的信徒。——育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