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令本是很嚴肅的法律文書,可是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0月28日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了一公司的全部股權,11月9日卻被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工作人員疏忽為由進行解凍。
疑問1 被凍結股權為啥轉讓了?
11月16日下午5時,西安市民陳先生向華商報投訴稱,他與西安天星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之間有借貸關係,10月26日向西安中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該公司在西安斯凱達生物製品有限公司持有的100%股權(價值1000萬元)。10月27日,西安中院民事裁定凍結。10月28日中午12時許,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西安中院的協助執行通知後,對西安斯凱達生物製品有限公司股權實施了全部凍結。
11月10日,陳先生查詢西安斯凱達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的狀態時卻發現,已被法院凍結的股權已經轉讓,詢問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得知,11月9日該局對法院凍結的股權進行了解封,原因是當時凍結錯了。
疑問2 解封是為了糾正行政錯誤?
11月17日上午,當時辦理凍結、解封的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科負責人吳某向當事人陳先生道歉。
吳某稱,10月26日、10月27日連續有兩家法院工作人員到該局對西安斯凱達生物製品有限公司進行解封,10月28日上午西安中院來人查封時,自己未對這家公司的股東信息進行核查就直接進行了凍結。11月9日下午,這家公司致電稱其股東已經變更不應被凍結。該局查詢後發現,公司已將原唯一的法人股東西安天星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深圳金石邦信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時間為10月27日17時18分,審核時間為10月28日上午9時03分。因此,是由於工作人員當時疏於查看該公司股東詳細信息是否發生變更,而對該公司全部股權實施了凍結,經請示領導,於11月10日上午9時對該凍結予以解除。
陳先生質疑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否有權解封西安中院的凍結令,吳某稱,解封是因為發現凍結錯了,是對行政錯誤的糾正。
疑問3 誰同意並批准解封凍結令的?
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給西安中院的《情況說明》最上面標註有「郝×,2016.11.11」,下面標註有:「郝×為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本情況說明及附件資料於2016年11月11日16時40分送達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落款為吳×。」
11月10日上午9時已解封,為何11月11日下午才給西安中院送《情況說明》?吳某稱,解封時給中院當日執行法官打了電話。
華商報記者問,如果西安中院給該局打電話要求凍結某戶企業,是否也可以?吳某稱,那顯然是不行的,按照流程必須提供並辦理相應的手續才可以。
是誰同意並批准對凍結公司進行解封的?吳某稱,發現錯了後,給該局主要領導匯報並經過其同意,才給辦理的解封。
疑問4 協助單位是否有權解封凍結令?
11月17日下午2時,針對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無權力解除西安中院凍結令,以及法院凍結令的解封需要走哪些程序,華商報記者來到西安中院,因當時執行法官和庭長外出,未能就此事給出說明。
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介紹,戶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協助單位,無權私自解除法院凍結令。最高法明確規定:「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這位律師稱,解封凍結令的權限在法院,而非協助單位。華商報記者陳思存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