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喝了酒開著租來的車載朋友去聽新年鐘聲,不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全車人死亡,車輛亦嚴重受損。一死者家屬以「侵權」為由,將汽車租賃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喪葬、死亡等費用共17萬餘元。昨天,這起特別的案件在渝中區法院開庭審理。
交通事故
去年11月26日,蔣某與我市鐵路自備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籤訂了一份汽車租賃合同,租用該公司一輛桑塔納2000,租期2天。按照汽車租賃有關規定,沒有駕照的蔣某在合同上約定:一同前往的朋友鄒某是租賃車的約定駕駛員。
租期滿後,駕駛員鄒某到租車公司辦理了續租手續,並將所租車輛,換成了另一輛桑塔納2000。
12月31日晚10點左右,鄒某駕駛這輛租車載著朋友張某、譚某一道去聽新年鐘聲,不料當車行至渝澳大道「東方花園」匝道口時,車正前方撞上匝道口的水泥防護牆,鄒某、張某、譚某全部死亡,同時車輛也遭嚴重損壞。
酒後駕車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鄒某屬酒後駕車,且未系安全帶、操作不當,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同時,「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證實:出事車輛本身沒有性能問題。
但死者之一譚某的家屬則認為:該出事車輛系市鐵路自備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所有,該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蔣某是出事車輛的承租人,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今年3月1日,譚某家屬把租車公司和承租人蔣某告上法院,提出17萬元的賠償要求。
法庭陳述
昨天的庭審,只能容納30人的審判庭裡座無虛席,過道、門口,全站滿了旁聽人員。據了解,其中不少是我市汽車租賃行業人員。
法庭上,租車公司列舉出了自己沒有責任的三大理由:一是在整個交通事故中,租車公司沒有過錯;二是當車輛出租後,公司就已喪失了對車輛的佔有和控制權;三是在租車合同中早已明確約定「承租方承擔租期內由於違反交通法規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而同被列為被告的承租人蔣某也辯稱,車子實際上是幫朋友鄒某租的,後來鄒某續租,自己並不知情,所以也不應承擔責任。該案將擇日開庭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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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租車官司租車公司一審勝訴
據了解,全國首例乘客狀告汽車租賃公司案,發生在2003年的山東濟南,曾引起轟動。去年5月26日,濟南市市中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鑫長汽車租賃公司勝訴,不承擔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
2003年3月21日,濟南市鑫長汽車租賃公司將一輛「長安之星」麵包車租給市民李某。李某駕駛著這輛車拉著7個人去棗莊辦事。23日下午,在返回濟南途中的104國道泰安段,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李某及4名乘客當場死亡,另外3名乘客重傷。泰安市交巡支隊認定駕駛員李某負全責。
經調解無效,4名死者家屬將鑫長汽車租賃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2萬餘元。
法庭經審理後認為,鑫長汽車租賃公司在將車輛租賃給李某使用後,在李某使用期間即喪失了對車輛的實際佔有和使用支配權,喪失了對該車輛的實際支配和控制能力,對於租賃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肖玉實習生周遠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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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車租七千元 賠撫慰金三萬二
昨天,作為被告的市鐵路自備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對記者表示「很冤枉」,其有關負責人說:拋開車輛損壞不算,事故發生後,公司已經賠了3.2萬,而到出事當天,租車公司收到的租車費還不到7000元,「虧慘了」。
據介紹,出事車輛桑塔納2000,是2002年9月辦理的新車登記手續,從去年11月26日籤約租車,到事發當天止,公司共收了承租人蔣某不到7000元的汽車租賃費。
事故發生後,由於法律的明確規定,租車公司按照保險公司「車輛乘坐險」的理賠標準,向其中兩名死者家屬各支付了1.6萬元的「人道主義撫慰金」。但死者譚某的家屬沒有認可該筆費用。
同時,事故中,汽車損壞極為嚴重,租車公司表示,初步估計修車費用不會低於5萬元,現在還不知找誰買單。
為此,該案立案後,我市33家汽車租賃公司向渝中區法院提交了一份聯合籤名的「聲援書」,表示:汽車租賃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如果將類似事故責任轉嫁給汽車租賃公司,汽車租賃公司將會因此而倒閉。
隨後,汽車租賃行業協會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況反映表示:我國至今未頒布汽車租賃管理法規,汽車租賃企業、承租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相互之間的法律關係,尚無明確規定。當前汽車租賃企業合法權益急需法律保護。本報記者肖玉實習生周遠思
租車販毒車被扣 租車公司干著急
無獨有偶,在汽車租賃中遇到困惑的還不止鐵路自備車公司汽車租賃公司一家。我市龍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波昨天介紹說,今年以來,該公司已有兩輛車在出租後,因被承租人作為犯罪工具,而遭公安機關扣押,「還有一輛車,出租後承租人不歸還了,到現在問題都沒有解決」。
據介紹,今年3月24日,蔣某到龍祥完善手續後租了一輛桑塔納轎車,之後借給他人駕駛,被當作了盜竊其他車輛的犯罪工具,人被抓後,車也被公安機關扣押(本報21日6版曾作相關報導),幾經周折,公司才將車取回。
今年4月2日,通過合法手續,交了1萬元押金的鄧某在龍祥公司租了一輛自動檔的伊蘭特轎車。4月15日,公司接到市緝毒總隊二支隊電話通知,該車在雲南西雙版納因涉嫌販毒,被當地公安機關扣押。
王波說,該車是去年11月花了約17萬元才購置的,只希望向公安機關和市出租辦反映後,能得到同情和支持,能把車取回來。
另外,其公司還有一輛中華轎車,3個月前被人交5000元押金承租後,當事人一推再推,到現在都沒還回來。
王波痛心地說:「類似這樣的風險,任何一家汽車租賃公司都承擔不起。希望法律不再有這樣的空白。」
本報記者肖玉 實習生周遠思
( 責任編輯:丁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