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爽
來源:零壹財經網旗下「Fintech前線」
12月1日,網際網路金融和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正式下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原文見附1,以下簡稱「《通知》」,請務必熟讀原文再讀本解讀)。它的下發對象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應小組,央行和銀監會官網並未公開發布,但當天《通知》全文已迅速流傳開來。
《通知》互金整治辦代章的出處是央行金融市場司,P2P網貸整治辦代章的出處是銀監會普惠金融金融部,《通知》被認定為由央行、銀監會下發。
4月,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原文見附2)。此次下發的《通知》是第二份全國性的現金貸監管文件。
鑑於《通知》級別甚高,影響力在可預測的將來會相當大,零壹財經在此解讀一二。在此,筆者先「亮明」通過研讀《通知》獲得的以下問題的答案:
1、《通知》名字中的「規範整頓」指的是什麼?——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足現金貸業務,規範;P2P網貸平臺和網絡小貸公司的現金貸業務,清理整頓;
2、《通知》眼中現金貸的最重要特徵是什麼?——「無指定用途」;
3、《放貸人管理條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管理條例》、《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何時出臺?——可能沒有時間表;
4、《通知》體現了哪些監管思想?——「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
5、「超級放款人」模式是否可行?——或被否定,「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6、助貸業務的核心監管思想是什麼?——承擔信用風險必須持牌;
7、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核心業務是什麼?——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
8、P2P網貸平臺的核心業務是什麼?——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
9、外包公司能幹什麼?——不能承包銀行業金融機構和P2P網貸平臺的核心業務,或許可以從事貸前營銷和貸後資產管理等業務,但這些業務面臨較大政策風險;
10、接下來還將出臺的文件是什麼?——至少有「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網絡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
《通知》語言冼練,明白曉暢,具有相當高的可讀性;結構清晰;內涵豐富,體現出了對金融工作會議「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精神的落實,系統闡述了央行與銀監會對現金貸、網絡小貸業務的理解,在無更多上位文件出臺的情況還是提出了頗多亮點。另外,《通知》所述的諸多內容有待進一步規定。
一、《通知》的名字
相較於4月P2P網貸專項整治辦下發的文件,《通知》名字中「整頓」前的字眼從「清理」換成了《規範》。這說明,此次下發的《通知》對現金貸的認識有了更多積極的成分。這一點從兩份文件的內容中也能看出:4月的文件沒有直接提到現金貸的作用,只提了風險;《通知》則在文中第一段肯定了現金貸在「滿足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的「一定作用」。
另一層意義是,4月下發的文件是針對的P2P,《通知》的規制對象則不僅有P2P,還有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網絡小貸公司,對P2P和網絡小貸開展現金貸業務,《通知》的態度是「清理整頓」,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通知》的態度則是「規範」。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按照行文順序,《通知》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 下發背景:現金貸的特徵、作用、問題與風險
《通知》原文第一段為:近期,具有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徵的「現金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過度借貸、重複授信、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十分突出,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隱患。
也就是說,《通知》眼中,現金貸存在:
四大特徵: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
一大作用:滿足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
作用程度:「一定」;
五大問題:過度借貸、重複授信、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
兩大風險隱患: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
風險隱患程度:「較大」
《通知》對現金貸四大特徵的描述與《從個人徵信的角度看現金貸及其監管》對現金貸的基本特徵的描述一致。在那篇文章中,我也提到,現金貸沒有固定的定義,只能從特徵去描述它。近期在大眾對現金貸的認識趨於負面之後,尤其是在此類信貸資產資金來源受限之後,部分頭部公司或許產生了切割與該概念關係的念頭,力圖將之與「消費貸」等概念區別開來,將之限定到「超短期高利貸」的範圍內;也有公司試圖將現金貸與一般而言超短期、高利的美國發薪日貸款(Payday Loan)區別開來,試圖將現金貸的外延擴大到網絡小貸。《通知》沒有具體描述現金貸的期限和利率等特徵,沒有糾結於現金貸的範圍,我認為,原因可能是,如欲描述此類特徵,需要大量的調研統計,這可能會是專項整治辦後續工作的一個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四大特徵可能是有優先級的,根據《通知》下文,可以看出,《通知》眼中,「無指定用途」可能是現金貸的本質或最重要特徵。何以見得?在對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的規制部分,《通知》提出「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此處,四大特徵僅剩兩個;在對P2P網貸平臺的規制部分,《通知》提出「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至此,四大特徵僅剩一個。筆者以為,其實從「現金貸」的字面含義和內涵來講,在我國,它的本質特徵確實只有這一項。
為了避免被認定為現金貸,部分業內人士反饋,《通知》所述的「用途」很容易「指定」,我認為,操作中或許確實如此,但畢竟增加了一項成本,從這一大方向上看,《通知》確實限制了現金貸的發展。
(二)《通知》的出臺目的和政策依據
《通知》在第二段將出臺目的和政策依據表述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此處沒有提及傳聞中「擬出臺」的《放貸人條例》、《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和《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管理條例》,後兩者的徵求意見稿已經發布,但三者的正式版都未出臺。
(二) 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這部分集中體現了《通知》對金融工作會議「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精神的落實。所謂功能監管,可理解為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開展的相同或類似業務進行標準統一或相對統一的監管,也就是說,監管對象重在業務性質而非金融機構;而行為監管是指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人的行為要滿足相關要求。
《通知》關於現金貸業務開展的第一條原則即為功能監管的體現:「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類似表述此前頻頻出現於監管者發言,但《通知》或是近期第一次將其納入文中的監管文件。《通知》進一步表述: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那麼問題來了,《放貸人條例》未出臺,此處擁有「經營放貸業務資質」的是哪些組織和個人呢?或許我們可以從頭部公司的表態中借鑑一二。此前,芝麻信用方面表示,「目前,芝麻信用僅支持與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網絡小貸等具有全國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合作。」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常見的「超級放款人」模式可能是被《通知》否定了。
第一條原則「持牌經營」外,《通知》剩餘的原則體現出了行為監管思想,其中,(二)、(三)、(四)、(六)亮點頻出。例如,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洩露客戶信息……防止借款人陷入債務陷阱、限制展期次數、要求事前披露年化借款綜合成本、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等要求可以在美國對借貸業務的規定中找到呼應。
(三) 對網絡小貸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和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要求
《通知》下文對開展現金貸業務的上述三類機構做了「各個擊破」,原因是它們的牌照發放方/備案登記方並不相同,網絡小貸公司的發牌機構是各地金融辦,銀行業金融機構當然是銀監會,P2P網貸平臺則涉及多個監管機構但主要歸口銀監會。
1、 對網絡小貸公司:「統籌監管、開展對網絡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簡單來說,《通知》對網絡小貸開展現金貸業務的態度是「暫停增量,逐步壓縮存量」,並且要「限期整改」。因此,在整改期內,至少對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來講,網絡小貸牌照的價值僅僅擁有存量價值,並無繼續放貸的價值。這一要求是十分嚴厲的,不過,這一規定有待細化,《通知》也提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指定並下發網絡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這一機構是否指的是為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而成立的金穩會,我們還不得而知。
實際上,在這裡,《通知》回應了如何解決部分網絡小貸牌照屬地化監管與全國放款矛盾,就是「統籌監管」,暫停跨區域此類業務,並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細化規定。
對網絡小貸另一條十分「要命」的限制是資金來源方面的,尤其是「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併計算,合併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淨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業內此類資產ABS大頭如螞蟻金服要格外重視這一要求。
2、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力度,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這部分提到了外包,提到了助貸,對相關機構的核心監管思想是「如果要承擔信用風險,必須持牌」。
這部分比較「要命」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3、 對P2P網貸平臺:「持續推進,完善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這部分比較有新意的是禁止P2P網貸平臺收取砍頭息(即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
有意思的是,儘管我國監管對P2P網貸平臺的定位是信息中介,即不得承擔信用風險,不得提供擔保,卻將「資信評估」認定為P2P網貸平臺的核心工作,也就是承認P2P網貸平臺要有風險控制的能力。
4、 對外包機構:不得承包銀行業金融機構和P2P網貸平臺的核心工作
《通知》並未將對「外包機構」的規制單列出來,但它隱藏於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P2P網貸平臺的規制中。如果外包機構不得承包上述機構的核心工作,它還能幹什麼呢?或許貸前營銷和貸後資產管理是可能的方向。但此處比較尷尬的是,貸前營銷方面,由於個人徵信牌照尚未下發,有沒有合規的利用個人信息進行營銷的方法仍然有待討論;貸後資產管理方面,我國迄今未出臺針對催收的管理辦法,催收公司甚至一度被廢止,這方面的合規不確定性也較大。如此看來,短期內,外包機構面臨的政策風險較大。
(四) 對違法違規機構的處置方法
這部分提出的整改措施包括: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堅決取締」等。
值得注意的是,對「藉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這裡針對的似乎是從業機構,難以確定伺機逃廢債的個人是否包含在內。
(五) 對各地的要求
這部分提到了「欺詐性貸款」活動,該活動的定義有待進一步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分還兩次提到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提到了協會牽頭籌建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將其與央行徵信中心運營的「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列,提出「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
三、《通知》的影響
《通知》剛剛發布,影響有待觀察。目前已經觀察到的資本市場的反應是,《通知》發布當天,網貸中概股股價紛紛下跌,趣店由跌轉漲。趣店漲1.32%,拍拍貸跌8.33%,和信貸跌5.83%,鱸鄉農村小額貸款跌1.94%,簡普科技跌4.21%,宜人貸跌6.07%,信而富跌18.87%。
可能的解釋是趣店當日宣布會將美國存託股(ADS)規模從11月21日的1億美元提升至3億美元,而信而富被認為是中國最早上線「現金貸」產品的公司。
另一些猜想是這一波現金貸的監管的一個重要誘因是趣店上市風波,而此次利空出盡,儘管許多規定仍有待細化,但那可能更多的是在執行層面,大方向上的不確定性已經消除許多。另外,趣店畢竟是現金貸頭部公司,理論上講,實力更為雄厚,合規能力更強。
四、《通知》中有待細化的部分
除了上文和自身已經提及的,《通知》還有許多有待細化之處。此處僅舉一例,如何評價債務人陷入「債務陷阱」的程度?此處美國對發薪日貸款、車貸和「氣球貸」的監管文件也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可資參考。
附1: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近期,具有無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無抵押等特徵的「現金貸」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部分群體正常消費信貸需求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過度借貸、重複授信、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問題十分突出,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隱患。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過網際網路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現就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洩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絡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絡(網際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網際網路平臺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併計算,合併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淨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絡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絡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範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絡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臺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藉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網際網路金融網站和行動應用程式。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範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舉報平臺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範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代章)
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1日
附2: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
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近日,網絡上出現關於「現金貸」的負面報導,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考慮到部分「現金貸」平臺行為影響惡劣,容易觸發社會風險,亟需規範和引導,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及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將「現金貸」納入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請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根據P2P網貸整治實施方案對各地區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視,全面摸清「現金貸」風險底數
近年來「現金貸」平臺遍地開花,良莠不齊,部分平臺存在三個突出問題:―是利率畸高,根據媒體報導,「現金貸」平均利率為158%,最高的「發薪貸」利率高達598%,實質是以「現金貸」之名行「高利貸」之實,嚴重影響市場經濟穩定。二是風控基本為零,壞帳率極高,依靠暴利覆蓋風險。部分平臺大力招聘線下人員,盲目擴張,且放款隨意,部分平臺借款人只需要輸入簡單信息和提供部分授權即可借款,行業壞帳率普遍在20%以上。三是利滾利讓借款人陷入負債危機。借款人一旦逾期,平臺將收取高額罰金,同時採取電話「轟炸」其親朋好友或暴力催收等手段,部分借款人在一個平臺上的借款無法清償時,被追轉向其他平臺「借新還舊」,使得借款人負債成倍增長。
考慮到上述部分平臺行為影響惡劣,極易引發社會關切,各地應給予高度重視,結合本次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要求,集中配置監管力量,對各地區「現金貸」平臺開展摸底排查與集中整治,請各地區根據排查情況確定「現金貸」機構名單,摸清風險底數,防止風險的集中爆發和蔓延,維護網貸行業正常發展秩序。
二、分類整治,切實防範風險
各地根據風險排查的實際情況,按照情節輕重對「現金貸」P2P網貸平臺進行分類處置,對違反《網格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平臺按期完成整改;對涉嫌惡意欺詐、發放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的平臺,各地在及時掌握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和線索的情況下,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置。同時,對網絡小貸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風險排查和整治,對於未經許可開展此類業務的機構立即叫停,存量業務逐步壓降至零;對於存在涉嫌惡意欺詐、發放高利貸和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絡小貸,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置,切實防範風險,引導「現金貸」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請各地於每月10日前,按月將相關整治進展情況報送我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貸」平臺基本情況(如機構數量、交易規模、借款人數、出借人數、借款利率等)、初步查實的違規問題、尚待進一步查明的線索和問題以及下一步清理整規工作計劃等。
三、宣傳引導,及時開展相關風險提示和宣傳教育活動
各地在清理整頓過程中應當做好輿論引導,通過官網發布、媒體訪談、專家解讀等多種方式,持續開展相關風險提示和宣傳教育活動,主動對外發聲,釋效監管信號,及時回應公眾關切,正面引導輿情。
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貸整治辦函〔2017〕20號
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補充說明
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根據各地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反饋意見,現對《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文件做出如下補充說明:
一、「現金貸」業務活動主要業務特徵
根據當前市場「現金貸」業務活動經營模式,請各地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中,對具有下列特徵的平臺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1.平臺利率畸高。當前部分平臺採取日息、月息等概念吸引借款人,而實際年化利率超過36%,造成部分借款人負債累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實際放款金額與借款合同金額不符,部分平臺在給借款人放貸時,存在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金額,造成借款人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與借款合同約定金額不符,變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
3.無抵押,期限短。「現金貸」平臺主要通過無抵押信用貨款,借款期限集中在1―30天,放款速度快等方式吸引借款人。
4.依靠暴利覆蓋風險,暴力催收。當前部分「現金貸」平颱風險控制十分薄弱,行業壞帳率普遍在20%以上,平臺依靠收取的高額利率平衡風險。而借款人一旦逾期,平臺則採取非法手段對借款人進行各種方式的暴力催收,極易引此惡性事件的發生。
二、核查處置依據
各地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過程中,可參考《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作為清理整頓工作依據,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監督管理,對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移送相關機關。
三、部分「現金貸」平臺名單
根據上述「現金貸」業務活動相關特徵,以搜索關鍵詞的方式,有關部門協助我辦排查出部分具有上述特徵的平臺(平臺名單見附件),現發送給各地,供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參考,請各地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開展清理整頓工作,排查名單不限於上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