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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尤先生在貝殼二手房網站
看中了頤和城府一套價值90多萬的房子
誰知在交了中介費和房款定金後
卻被中介銷售人員告知
他買的是個「兇宅」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銷售無心「造謠」 購房者心結難去
尤先生告訴記者,二手房網站上每套房源下都有經理人,可以在線詢問房屋情況。
他一直是通過寧夏京城廣廈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中介銷售人員B了解房屋相關情況,實地看房,準備籤購。
看房當天晚上回去,尤先生在網上瀏覽了這套房子,並隨機諮詢了網頁上的另一位經理人,也就是銷售人員A。
AB兩人雖同屬寧夏京城廣廈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卻是兩個分公司的員工。「兩個銷售都想我在他那買房。我當時就說誰先幫我約到房主,我就跟誰去談,結果是銷售人員B先約到了。」
但是沒成想,尤先生交易當晚,就收到了一個陌生人的微信好友添加通知,備註「聽說是你今天買的頤和城府?那個樓跳過樓知道不?」一看到這個信息,氣憤至極的尤先生,通過電話查詢發現,這個人就是銷售人員A。
「最後他也承認,就是因為我沒和他籤,而是和別的銷售籤了,心裡不平衡才這麼說的。我也問了物業,又問了他們中介公司都說我買的房子沒問題,還說要是兇宅的話,公安機關那有留檔什麼的。」尤先生說。
在尤先生的要求下,銷售人員A以書面致歉的形式向尤先生表達了歉意。
雖然尤先生相信房子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家人卻總感覺如鯁在喉。而寧夏京城廣廈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及銷售人員A所在的分店都沒有給尤先生一個明確的處理結果,也沒有對這件事積極表態,這讓尤先生心生不快。
「事情發生後是在我的要求下員工才道歉的,他所在的分公司和京城廣廈中介總公司都沒有人出面,我覺得公司處理這件事情不妥當。現在我希望他們能出具書面證明,證明我買的房子沒問題,否則這套房子我也覺得沒必要再要了。」尤先生表達了自己的訴求。
中介公司:涉事員工已開除 會配合核實並出具書面證明
隨後,記者同尤先生來到了與之籤訂房屋交易合同的寧夏京城廣廈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四分店,針對此事進行了了解。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銷售人員A是其他分店的工作人員,去年剛畢業僅僅工作了一個多月。事發之後經過公司核實,確實是屬於個人編造謠言的行為。
京城廣廈四分店店長告訴記者,目前,銷售人員A的行為已經被平臺給予了紅線一年的處罰,此外寧夏京城廣廈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也對他進行了開除處理。處罰通告已經下來,本周將會在公司例會上進行公布。
店長還表示,根據房產交易合同,就已經對房屋本體結構內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進行過如實告知的相關規定,尤先生所購房屋無任何事故發生,如果仍對房屋和這棟樓存在疑惑,中介公司表示會積極配合,查調檔案,向房主、鄰居和物業再次進行核實,形成書面證明打消尤先生及家人的疑慮。
「房子百分之百沒問題,因為當時房主買來的時候是毛坯房,我們也進行過房產調檔,現在可以讓房主再配合調檔。如果檔案沒有說明,我們再派人調查,通過詢問鄰居、物業等等來證明房子沒有任何問題。」京城廣廈四分店店長說。
法律上如何定義「兇宅」?
雖說這件事只是謠言,但是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兇宅」的?就這個事件中,如果尤先生疑惑難消,提出解除合同,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和義務,發布謠言的銷售人員的行為又該如何定義呢?
對此,北京市盈科(銀川)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戈揚表示,法律對於兇宅的具體含義並沒有明確的界定。「根據我國的傳統文化、民俗以及一般大眾的普遍心理,如果一個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肯定會對房屋購買者、居住者的心理,以及房屋的市場價值產生一定的影響。在法律上,對於房屋是否是兇宅,在出售房屋時需要向對方如實告知。」
王戈揚律師說,業主和中介對房屋的實際情況,對購房者有告知的義務。如果存在隱瞞情況,造成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到了兇宅,購房者依據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目前,在沒有證據證明尤先生購買的房屋,包括房屋所在的這棟樓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情況下,尤先生如果堅持提出解除合同,要按照相關合同與協議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銷售人員A在對事實未經查明,或者是對事實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擅自發布一個有關於房屋的負面信息,如果導致這個房屋價值的有所損失,或者對這個房屋的售賣產生不利影響,我認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鑑於他是中介公司的員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房屋的出賣人有權向中介公司去主張賠償責任。」王戈揚律師說。
END
記者丨張佳麗 齊峰
編輯 |夜宵不胖
審稿 | 石永磊 馬玲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