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保定舉辦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及推進「一鄉(鎮)一法庭」建設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打造新時代「楓橋經驗」法院升級版新聞發布會。
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指揮中心負責人賈偉、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張曉靜出席了本次發布會。
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指揮中心負責人賈偉介紹了全市法院執行工作情況: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全市兩級法院舊存執行案件3921件,新收33377件,舊存加新收合計37298件,已結案件31224件,未結案件6074件。
其中: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為94.72%,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本」合格率為100%,執行信訪案件辦結率為100%,執行案件三年結案率為92.36%。最高院要求的「三個90%、一個80%」即「三加一」考核核心指標全部達標。
按照省法院對全省法院執行質效和綜合管理考核模式,截至12月15日,保定中院在全省12家中院中排名第二,保定轄區整體情況排名第二。
涉民生案件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
目前,全市法院正在開展涉民生案件專項執行活動,對涉民生權益保障類案件開通「綠色通道」,加大執行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做到快立案、快執行、快兌現、快結案。
截止到目前共組織集中執行34次,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544人次,拘留47人,罰款16人,發布懸賞公告58次,限制高消費274人次,執結了大批涉民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張曉靜介紹了推進「一鄉(鎮)一法庭」建設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打造新時代「楓橋經驗」法院升級版工作情況:
截止到12月10日,全市280個鄉鎮法庭共登記糾紛3441件,成功調解1629件,司法確認76件,解答群眾諮詢11374人(次),指導人民調解2262次,開展司法宣傳3021次,組織陪審員培訓2249次,參與社會綜合治理3878次。
全市法院新收一審侵權責任糾紛、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物權糾紛等傳統民事案件同比下降,降幅分別為14.06%、5.86%和10.01%,21個基層法院中有19個法院的傳統民事收案總數呈下降趨勢,全市共湧現出2個無訴訟鄉鎮,132個無訴訟鄉村,源頭治理效果初步顯現。
一、依靠黨委協調,提升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水平。
積極依靠黨委協調各方的優勢,以「一鄉(鎮)一法庭」為平臺,實現綜治、政府部門、司法機關、調解組織、仲裁機構、社會團體和民眾等諸多主體的共同參與解紛。
一是構建鄉村兩級調解體系。
利用法庭陪審員熟悉當地人員結構、社情民意、鄉土風情、鄉規民約的優勢,建立與鄉鎮、村街聯合調解工作機制,提升村街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
二是健全推進特邀調解制度。
不斷吸納律師、退休司法人員、鄉村幹部、行業代表等為特邀調解員,根據案件類型特點,有針對性地聯絡不同行業、專業和群體的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完善與行業協會的合作機制。
不斷加強與物業、保險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積極發揮各類協會的行業特色,建立合作機制,促使糾紛便捷、經濟、高效解決。
二、優化機制建設,提升糾紛解決機制的立體化水平。
創新完善制度機制,暢通訴調對接渠道,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非訴訟解紛方式。
一是落實「登」字號改革,強化訴前調解機制。
設置調解前置程序,案件登記後除當事人明確拒絕、已知被告下落不明等確實無調解可能的,以及立案時申請保全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先立「登」字案號,流轉到鄉鎮法庭或訴調對接中心進行調解。
二是推進繁簡分流改革,完善遞進式解紛機制。
依託信息技術和繁簡分流模式,完善調解與立案、調解與速裁、速裁與普通程序的銜接機制,推進案件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
三是探索「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模式,創新訴調對接機制。
發揮人民調解的就地、及時性和司法確認制度「零收費、高效率、可執行、防反悔」的獨特優勢,及時對人民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促進糾紛經濟、高效、平和、實質化解。
三、落實配套保障,提升糾紛解決機制的精細化水平。
完善配套措施,實現精細化管理,提高矛盾糾紛化解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強法庭隊伍建設,充實法庭人員。
推行院領導分包法庭、政治業務素質高的中層領導擔任庭長、年富力強的法官助理擔任庭長助理的團隊模式,保證法庭幹警的法律素養和專業水平。
在人民陪審員選任上,採取鄉鎮推薦,司法、紀檢、法院審核的辦法予以篩選,確保了選任人員的高品質、高威望、高能力。
二是重視提升人員素質,細化組織管理。
定期組織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進行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培訓,探索研究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準入考核機制和淘汰機制,實現專業化和行業化。
三是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加強經費保障。
以鄉鎮法庭建設為重點,將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下沉到鄉鎮法庭,引導和激勵更多的幹警將鄉鎮法庭作為履職的前沿陣地。落實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獎金,明確經費保障標準,形成穩定的財政投入機制,確保調解隊伍的穩定性。
四、堅持科技引領,提升糾紛解決機制的智能化水平。
全市法院運用信息技術整合資源,以「網際網路+訴非銜接」平臺為依託,打造現代化、規範化人民法庭。
一是智能網絡平臺保障調解線上線下融合。
依託 「一鄉(鎮)一法庭」軟體系統、「訴非銜接」平臺,在鄉鎮法庭、綜治中心、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調解組織和當事人之間建立糾紛受理、分流、調解、跟蹤等全流程覆蓋、數據共享、一站式多元化糾紛解決平臺,實現從線下向線上線下融合轉變。
二是雲視訊系統縮小調解空間地域限制。
建立省法院直達鄉(鎮)法庭之間的雲視頻系統,在法院即可隨時通過視頻連線遠程接待群眾,在線解答人民陪審員的法律諮詢,查看人民陪審員工作情況,對人民陪審員進行遠程培訓,實現各法庭之間的橫向溝通交流。
三是數字行動裝置促進糾紛高效快速解決。
旅遊景區密集的縣(市)為法庭配備了移動數字庭審設備,開通了微信通話視頻功能,與景區配備「民調通」手機的人民調解員建立交流群,實現案情網絡溝通、業務網上交流,對調解活動掌上在線時時指導,通過電話、微信遠程調解旅遊糾紛。
記者提問
問題1:法院是如何加大對被執行人涉嫌拒執罪的打擊力度的?
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指揮中心負責人賈偉:
為確保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維護法律的尊嚴,解決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抗拒執行、阻礙執行甚至暴力抗法的現象,河北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於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意見》,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專門成立省集中打擊拒執罪專項行動協調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過問、親自部署,各地三部門通力配合,目前已經建立起打擊拒執罪的長效機制。
我市兩級法院始終堅持嚴厲打擊涉嫌拒執犯罪的被執行人,通過對執行幹警的專項培訓,強化執行幹警對拒執罪的打擊意識,提高執行幹警收集拒執罪的證據、把握罪與非罪等方面的能力,及時排查符合拒執條件的案件,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調配合,統一認識,爭取做到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及時審查起訴,法院及時審判。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懾,促使惡意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
從2016年至今,為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目標、鞏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成果,省高院提出要求,全省法院對涉嫌拒執犯罪的案件實行「一審查、雙移送」制度,著力解決拒執犯罪自訴程序啟動難的問題,在全省形成打擊抗拒執行違法犯罪的高壓事態。
「一審查」即統一由執行機構審查所有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是否涉嫌「拒執罪」;「雙移送」即凡發現涉嫌「拒執罪」情形的,由執行機構移送執行機構所在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走公訴;公安機關在收到移送案件後一個月未立案偵查的,由執行機構移送立案庭,進入自訴程序。
「一審查、雙移送」制度的實行,通過執行機構積極引導申請執行人走刑事自訴程序,對無法提起公訴的涉嫌拒執案件為申請執行人提供了一條救濟途徑,公訴、自訴雙管齊下,確保被執行人的拒執犯罪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更有利於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問題2:現在推行的「一鄉(鎮)一法庭」與之前的中心法庭有何不同?
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張曉靜:
中心法庭,即傳統意義上的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配有庭長、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有自有的審判、辦公用房和配套設施,其核心職能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而「一鄉(鎮)一法庭」不另建辦公樓,不增加人員編制,不賦予審判權,與人民陪審員緊密結合,側重於訴前化解糾紛,深化訴源治理。
具體而言,與中心法庭相比,「一鄉(鎮)一法庭」有以下特點:
一、職能定位不同。
「一鄉(鎮)一法庭」定位於六大職能,重在訴前化解糾紛。
1是司法調解。
主要發揮訴非銜接平臺的作用,對糾紛進行訴前調解,調解不成,移送立案審理。
2是指導調解。
指導人民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發動社會力量化解矛盾糾紛。
3是參與基層社會治理。
與所在地的黨委、政府及派出所、司法所、民間調解組織密切聯繫,與基層綜治中心無縫銜接,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
4是法治宣傳。
促進公民法律素養提升,教育公民遵紀守法。
5是司法確認。
對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賦予其強制執行力。
6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利用人民陪審員熟悉當地人員結構、社情民意、鄉土風情、鄉規民約的優勢,先行對糾紛進行訴前調解或司法調解,將化解糾紛的關口前移。
二、機構設置不同。
在不增加編制的情況下由基層法院指派一名庭長負責整體工作,每個法庭選任幾名當地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庭工作,協助庭長進行法律諮詢與調解,形成辦案和對外聯繫的工作平臺。
三、工作模式不同。
實行庭長負責制,庭長每周定期到法庭開展工作,庭長的職責主要是調動鄉鎮其它有關部門共同化解矛盾。法庭日常事務由人民陪審員處理,利用人民陪審員了解本土鄉鎮的歷史傳承、鄉規民約的優勢,由其先行處理矛盾糾紛。
四、辦公場所設置不同。
在法庭辦公場所方面,設置靈活,不蓋新房,利用鄉鎮政府的1至2間辦公室作為辦公場所。群眾對「一鄉(鎮)一法庭」建設有一個形象的比喻:「一副碗筷,吃住鄉鎮;一間屋子,不添負擔;一張桌子,就地辦案;一把利劍,穩固政權。」
問題3:人民群眾都非常關注「執行難」的問題,究竟什麼是「執行難」?
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指揮中心負責人賈偉:
「執行難」是指法院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
例如:被執行人故意逃避執行、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具體表現為:查人找物難,財產變現難等。
但是在具體案件中經常遇到因為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已經窮盡執行手段和措施案件仍然不能執行,比如說一些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產,還有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被執行人家徒四壁,本身就沒有履行能力,這種情況不能稱之為「執行難」,而應該稱之為「執行不能」。
大家需要正確認識和理性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了解清楚哪些是市場風險和法律風險導致的「執行不能」,不能一味地將案件無法執行歸責於法院工作不力。
在這裡要提醒大家:
一是在社會生活、生產經營中一定要有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在民事交易中要對對方的資信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保障自身財產的安全;
二是一旦產生糾紛進入訴訟程序了,要儘快申請採取訴訟保全措施控制被告的財產,以保證案件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後有財產可供執行。
三是在執行過程中要積極配合法院查找、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財產線索。
不管是「執行難」還是「執行不能」的案件,都傾注著執行人員的努力和心血,希望大家對執行工作多一份理解與信任。我們的執行人員為辦理好每一起執行案件、為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永遠盡心盡力,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我們一直在努力,我們永遠在路上......
問題4:「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模式有何優勢?
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張曉靜:
司法確認制度是指對於涉及到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籤字蓋章後,或雙方當事人籤署協議之後,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模式有以下優點:
1、靈活高效。
當事人經任何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對於符合條件的調解協議,十五日內即可確認其效力。
2、節約訴訟成本。
司法確認無需任何費用,節省了當事人的經濟支出。
3、保障調解成果。
調解組織出具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力。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往往還需要再提起訴訟。而經司法確認程序後,這些調解協議將具有強制執行力,若一方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大大提升了人民調解的功能效力。
所以「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模式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人民調解和司法活動的有效銜接,是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力舉措。
今後工作中,全市法院將不斷推進司法確認在各類調解組織中全覆蓋,實現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快速立案、快速辦理,提升訴前調解吸引力和有效性。
「城市這臺運作中的機器
怎麼能少了我們這群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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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定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政務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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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定推進「一鄉(鎮)一法庭」!推進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