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依法應由商務部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含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設立)的審批事項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依法應由商務部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含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設立)的審批事項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增資、減資、股權變更、股權質押、合併與分立、經營範圍變更、併購、戰略投資、延長經營期限、境內再投資、終止、解散、清算等事項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四、受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外資司
五、決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
七、辦事條件
詳見具體審批事項辦事指南(附後)
八、申請材料
詳見具體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門名稱: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
(二)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十、辦理基本流程
詳見具體審批事項辦事指南(附後)
十一、審批時限
詳見具體審批事項辦事指南(附後)
十二、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三、審批結果
商務部印發批覆文件,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十四、結果送達
(一)申請方是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商務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後,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過電子傳輸方式向申請方頒發批覆文件。
(二)申請方是投資者的,商務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後,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申請方,並通過現場領取方式將批覆結果送達。
十五、諮詢途徑
(一)窗口諮詢
部門名稱: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中心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
電話:010-65197962
(二)電話諮詢:010-65197962
十六、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2號樓2517室
(二)辦公時間
8:00-12:00,13:00-17:00
具體審批事項辦事指南
一般審批事項: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各專項規定
(二)申請材料
一般包括:省級商務部門轉報文件;投資方籤署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章程/合資合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及其資信證明;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委派書。
其他材料:
1.限額以上項目應提交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核准批覆(生產型企業);國土部門及環保部門意見(生產型企業);涉及特定行業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應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批覆。
2.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提供出資清單:以技術出資的,提供投資者籤署的作價協議;以人民幣利潤出資的,提供利潤提供方分配利潤的董事會決議、審計報告及稅務證明;以跨境人民幣出資的,提供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3.合資企業中方投資者應提交同意設立合資企業的股東會決議,涉及國有資產投資的,需提供其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及相應國資部門意見。
4.租賃廠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及相關房產證件。
5.涉及委託授權籤字的應提供委託授權書。
二、外商投資企業增資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各專項規定
(二)申請材料
一般包括:省級商務部門轉報文件;企業申請書;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董事會的外資企業提交執行董事籤署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訂書或重新編制的合同、章程;投資方籤署的增資決定;原合同、章程(複印件);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上年度審計報告;原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其他材料:
1.外方投資者用其在國內其他投資企業或本企業所獲得人民幣利潤增資的,應提供所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證明(董事會決議)和稅務部門出具的該企業納(免、減)稅證明。
2.不同比例增資的,應參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提交投資者籤署的股權變更協議及增資協議。如涉及國有企業所持比例變化應提供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部門備案或核准文件。
3.生產型企業增資額達到限額標準的,應提交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核准批覆。
4.生產型企業新增建設項目,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對增資建設項目的批覆。
5.行業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6.投資性公司增資,需提交商務部投資性公司備案系統相關信息(法定代表人籤章)(網址:fic.wzs.mofcom.gov.cn)。
7.非貨幣出資的,參照新設。
三、外商投資企業減資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各專項規定
(二)申請材料
1.原則批覆提交申請材料:省級商務部門轉報文件;企業申請書;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董事會的外資企業提交執行董事籤署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訂書或重新編制的合同、章程;投資方籤署的減資決定;原合同、章程(複印件);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債權人名單;企業財產清單;不同比例減資應參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提交投資者籤署的股權變更協議及減資協議,如涉及國有企業所持比例變化應提供資產評估報告和國資部門備案或核准文件;企業不處於任何法律訴訟中的保證函。投資性公司減資,需提交商務部投資性公司備案系統相關信息(法定代表人籤章)。
2.正式批覆提交材料:省級商務部門轉報文件;企業申請書;商務部原則批覆(複印件);公告和通知債權人的證明;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債權人是否有異議的說明。
四、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二)申請材料
一般包括:省級商務部門轉報文件;企業申請書;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董事會的外資企業提交執行董事籤署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訂書或重新編制的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原合同、章程(複印件);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身份證明和簡歷;關於擬轉讓股權是否存在第三方權益或受到限制等事項的說明。
其他材料:
1.涉及委託籤字的應提供委託授權書。
2.受讓方為新股東的,應提交該股東註冊登記證明、主體資格證明及相關認證;資信證明。
3.涉及國有資產的,應提交企業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就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的備案或核准文件(外商投資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如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的,還應提交產權交易機構的相關證明文件;協議轉讓的,應提交省級以上國資監管部門的相應批准文件;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提交國家國資委批覆。
4.如因企業投資者合併、分立、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等原因,導致企業股權變更,應提交股權獲得人獲得原投資者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5.如因股權質押導致股權變更,應提交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獲得原投資者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6.如因企業投資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更換投資者或變更股權的,應提交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證明文件;引入新股東的,提交第2項所需材料。
7.涉及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放棄方應當提供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文件。
8.投資性公司股權變更,需提交商務部投資性公司備案系統相關信息(法定代表人籤章)。
五、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二)申請材料
省級商務部門轉報的請示;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申請書(委託中介機構辦理的應有委託書);董事會決議及其他投資者關於同意出質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的文件(出質人以其在外商投資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除外);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籤訂的質押合同;出質投資者的出資證明書(複印件);涉及委託籤字的應提供委託授權書;批准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投資性公司股權質押,需提交商務部投資性公司備案系統相關信息(法定代表人籤章)。
六、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與分立的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二)申請材料
1.原則批覆提供材料:
一般包括:省級商務部門的請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關於公司合併或分立的申請書;分立或合併理由說明;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關於公司合併或分立的協議;各公司關於公司合併或分立的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各公司合同、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各公司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上一年審計報告;各公司債權人名單;合併或分立後的公司合同、章程;合併或分立後的公司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身份證明及簡歷;因合併、分立而註銷企業的職工安置計劃。
其他材料:
(1)合併方中有中國內資企業的,應當提交該內資企業已投資設立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2)擬合併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審批機關的,或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的,必須報送原審批機關及擬設立公司所在地審批機關籤署的意見。
(3)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立的,應當提交證券管理部門意見。
(4)因合併、分立而涉及新增土地、環保等變更的,需提交相關部門的意見。
(5)投資性公司合併分立,需提交商務部投資性公司備案系統相關信息(法定代表人籤章)。
2.正式批覆需提供材料: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的關於公司合併或分立的正式批覆的申請書;商務部門原則批覆(複印件);公告和通知債權人的證明;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債權人是否有異議的說明。
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變更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各行業專項規定
(二)申請材料
一般包括:省級商務部門請示;企業申請書;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董事會的外資企業提交執行董事籤署的文件);合同、章程修訂書或重新編制的合同、章程;原合同、章程(複印件);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批准證書及營業執照(複印件)。
其他材料:涉及新增土地的,需提供國土部門意見;涉及新增生產型項目的,需提供環保部門意見;生產型企業增加分銷經營範圍的,按照相關規定提交材料;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的,應提交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投資性公司變更經營範圍,需提交商務部投資性公司備案系統相關信息(法定代表人籤章)。
八、併購
股權併購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二)申請材料
1.被併購方股東決議
2.被併購方申請書
3.併購後的合同、章程
4.併購協議及資產評估報告
5.被併購方上一財務年度審計報告
6.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經公證)
7.被併購方所投資企業情況說明及營業執照副本
8.被併購方營業執照和職工安置計劃
9.併購後公司建設經營涉及的政府部門許可文件
10.債權債務處理情況
11.關聯關係情況說明
12.安全證明材料
資產併購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二)申請材料
1.境內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關於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
2.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3.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4.資產購買協議
5.被併購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
6.被併購方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以及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的說明
7.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經公證)
8.被併購方職工安置計劃
9.併購後公司建設經營涉及的政府部門許可文件
10.債權債務處理情況
11.關聯關係情況說明
12.安全證明材料
跨境換股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二)申請材料
除股權併購要求一般材料外,還需報送:
1.被併購方最近1年股權變動和重大資產變動情況說明
2.併購顧問報告
3.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及其股東的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
4.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情況說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名錄
5.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對外擔保的情況說明
6.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況報告
特殊目的公司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二)申請材料
除股權併購要求的申請材料外,還需報送以下文件:
1.境外開辦企業批准文件和批准證書
2.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3.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章程
4.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
5.併購顧問關於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的評估報告
6.如以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境外公司作為境外上市主體的,還需報送:該境外公司的開業證明和章程
7.特殊目的公司與該境外公司之間就併購的境內公司股權所作的交易安排和折價方法的詳細說明。
九、戰略投資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行業專項規定
(二)申請材料
1.省級商務部門轉報文件及企業戰略投資申請書
2.戰略投資方案
3.定向發行合同或股份轉讓協議
4.保薦機構意見書(涉及定向發行的)或法律意見書
5.投資者持續持股承諾函
6.投資者3年內未受到重大處罰的聲明以及是否受到其他非重大處罰的說明
7.經公證、認證的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法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8.經審計的該投資者近3年來的資產負債表
9.如授權代表籤署的,還需提供授權書及相應的公證、認證文件
10.如外國公司(母公司)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還應提交母公司對投資者投資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可撤銷的承諾函。
十、外商投資企業延長經營期限
(一)政策依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
(二)申請材料
省級商務部門轉報文件;企業申請書;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正案及原合同章程;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審計報告及完稅證明。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二)申請材料(限於限制類領域再投資設立公司)
1.外商投資企業關於再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2.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3.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
4.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5.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6.被投資公司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終止、解散、清算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通知》
(二)申請材料(限於需報審批機構批准的解散情形)
1.申請書
2.公司權力機構的決議
3.原合同、章程
4.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5.解散原因情況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6.清算委員會名單和清算報告
十三、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註: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應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可採取發起設立、募集設立和改制設立。)
(二)申請材料
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1.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
3.資產評估報告
4.招股說明書和某一發起人最近3年財務報告(募集設立)
5.發起人協議
6.公司章程
7.發起人資信證明
改制設立:
1.申請書
2.董事會關於企業改制的決議及投資者關於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
3.原合同、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
4.資產評估報告
5.發起人協議或定向發行協議
6.公司章程
7.發起人資信證明
8.可行性研究報告
9.內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還需按併購規定提交相關文件
10.內資股份公司通過發行B股和H股轉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還需提交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公開發行或境外上市的文件及股票交易情況,不需提交發起人協議和資信證明文件。
十四、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設立
(一)政策依據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二)申請材料
1.投資方籤署的申請書、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2.資信證明文件、註冊登記證明文件和法人代表證明文件
3.已投資企業情況及批准證書、營業執照、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
4.經審計的投資方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
5.保證函
6.非法人代表籤署文件的,應出具委託授權書;委託中介機構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投資者法人代表籤署的委託授權書。
十五、申請地區總部
(一)政策依據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二)申請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籤署的申請書
2.公司權利機構決議
3.修改後的合同、章程
4.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
5.所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
6.經審計的主要財務報表
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外商投資農業領域項目
一、農作物種業
(一)政策依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和禁止類
2.《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
相關規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規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資質要求:中方為具備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資格企業;外方為具有較高的科研育種、種子生產技術和企業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譽企業。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中方控股)。
暫不批准單純從事種子進出口、銷售的外商投資種子企業。
(二)審批程序
新設糧、棉、油等主要農作物種子企業
----投資者向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如投資總額超過5000萬美元)報送項目核准申請材料,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發展改革部門在徵得農業部等相關部門同意的基礎上,核准項目。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合資企業合同、章程,完成批准設立程序,向工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及其他登記手續。
----合資企業具備必要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條件後向農業部申請生產、經營許可證。
新設糧、棉、油以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企業(5000萬美元以下)
----投資者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核准,發展改革部門需徵得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企業設立。合資企業在具備相關資質條件後再向農業部申請生產經營許可證。
併購:
----需要先進行安全審查。
----根據併購交易額確定由省級商務部門還是商務部審批。如涉及增資、擴大生產規模或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審批程序與新設項目相同。不涉及增資的股權併購、資產併購商務部門在徵農業行 政主管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批准設立。涉及糧、棉、油的項目由商務部徵求農業部意見。
產業政策:不得設立涉及轉基因業務企業。保證中方控股地位,不僅是中方股權超過51%,而且還需在董事會表決權、公司經營決策權保持控股地位。
核准權限:涉及糧、棉、油種子生產業務的需取得農業部同意。
資質要求:中外投資方需符合相關規定,擬設立的企業註冊資本、基礎設施等符合相關要求。
二、食用油脂加工
(一)政策依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方控股)
2.《促進大豆加工產業健康發展指導意見》
(二)審批程序
新設項目,投資者向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核准材料,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審核時徵求同級糧食主管部門的意見。項目核准後,由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企業設立。
併購項目,首先進行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通過安全審查以後由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在徵求同級國家糧食主管部門的意見。
產業政策:中方控股,在合同章程中需要體現中方在公司董事會投票表決權、公司經營權方面的控股地位。
三、水稻、小麥加工
(一)政策依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
2.《水稻、小麥產業加工政策》(糧食局正制定)
(二)審批程序
投資者先向省級(或地級)以上糧食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核准材料,項目核准後,再報省級商務部門審核公司設立。
外商投資製造業領域項目
一、鋼鐵行業
(一)政策依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允許類
2.《鋼鐵產業發展政策》(2005年)
3.《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
(二)相關規定
《鋼鐵產業發展政策》
資質:外方投資者資格要求。境外鋼鐵企業投資中國鋼鐵工業,需具有鋼鐵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其上年普通鋼產量必須達到1000萬噸以上或者高合金特殊鋼產量達到100萬噸。投資中國鋼鐵工業 的境外非鋼鐵企業,必須具有強大的資金實力和較高的公信度,提供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和企業業績證明。境外企業投資國內鋼鐵業,必須結合國內現有鋼鐵企業的改造和搬遷,不布新點。
外商投資我國鋼鐵企業,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控股。
二、水泥行業
(一)政策依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水泥工業產業發展政策》(2006年10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50號令發布)
3.《水泥工業發展專項規劃》(2006年10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工業[2006]2222號)
4.《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
(二)相關規定
無資質和股比要求
三、電解鋁行業
(一)政策依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3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項目清理有關意見的通知》(發展改革工業[2004]1791號)
4.《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關於加快鋁工業結構調整知道意見的通知》(發展改革運行[2006]589號)
5.《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
6.《關於遏制電解鋁行業產能過剩和重複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緊急通知》(工信部聯原[2011]177號)
(二)相關規定
無資質和股比要求
四、汽車行業
(一)政策依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8號令發布)
(二)相關規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汽車整車、專用汽車和摩託車製造,中方股比不低於50%。
2.《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準入條件應包括: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生產設施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控制能力、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能力等要求。
五、船舶製造行業
(一)政策依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2006年9月)
(二)相關規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船舶低、中速柴油機及曲軸的製造(中方控股)
2.《船舶工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積極引進境外先進船用設備製造技術,鼓勵國際上有實力的船用設備製造企業前來投資;鼓勵境外公司在境內建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船用柴油機及配套產品的專業研發機構。新建造船企業中方股比不得低於51%。
外商投資服務業領域項目
建築業、工程設計及服務、城市規劃及市政公用事業
一、建築業
(一)政策依據
1. 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2002年第113號)
2. 建設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3年第121號)
3. 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建市[2003]73號)
4. 建設部、商務部《關於做好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4]159號)
5. 建設部、商務部《關於配合外資主管部門做好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管理的通知》(建市[2006]76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建築企業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10天內將申請材料送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後者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籤署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設立申請書;
2. 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4.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投資方法人登記註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6. 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7. 經註冊會計師或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二、建設工程設計
(一)政策依據
1. 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2002年第114號)
2. 建設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建市[2007]18號)
3. 建設部、商務部《關於配合外資主管部門做好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管理的通知》(建市[2006]76號)
4.建設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3年第122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天內將申請材料送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後者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籤署的設立申請書;
2. 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4.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投資方所在國或者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註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6. 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7. 經註冊會計師或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三、建設工程服務
(一)政策依據
1. 建設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2007年155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後者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企業設立申請書;
2. 企業合同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3.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 投資方註冊(登記)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5.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6. 經註冊會計師或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城市規劃服務
(一)政策依據
1. 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第116號)
2.建設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3年第123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後者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2. 投資方編制或者認可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及企業設立方案(包括專業人員配備、技術裝備計劃和工作場所面積等);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4.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投資方法人登記註冊證明、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6. 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
7. 經註冊會計師或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8.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的企業註冊登記證明、銀行資信證明;
9.外方投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學會、公證機構出具的從事城市規劃服務經歷及業績的證明。
五、城市市政公用事業
(一)政策依據
1. 建設部《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暫行規定》(建綜[2000]118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城市市政公用事業企業的申請材料。
2.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後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在收到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後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 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屬於需要國家或地方有關部門核准的,應在取得核准文件後,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商務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後在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時限內進行審核。
4.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以及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上的限制類項目報商務部審核。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報送的材料。
2. 涉及市政主管部門特許經營的,提交特許經營協議或其草籤稿。
交通運輸業
一、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國際快遞)
(一)政策依據
1.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2005年第1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商務部公告[2003]第82號)
(二)審批程序
設立(含併購、再投資等)外商投資國際運輸代理企業,申請者應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程序,向擬註冊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超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後,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上報商務部。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商獨資只需提供章程);
4.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5.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6.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四)設立分公司
1.審批程序
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徵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後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2.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如增資,需提交有關增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增資事項對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二、快遞
(一)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年)
2.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2005年第19號)
3. 交通運輸部令《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09年第12號)
(二)審批程序
1.國際快遞
(1) 申請者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地方郵政管理部門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並轉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予以批准,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2)申請者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30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向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託手續。
2.國內快遞
(1)申請者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省內範圍經營快遞業務的,由地方郵政管理部門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准,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跨省市經營的,由地方郵政管理部門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並轉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予以批准,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2)申請者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3. 郵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設立分公司
1.審批程序
外商投資快遞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應向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徵得擬設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後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2.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如增資,需提交有關增資的董事會決議及增資事項對合營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三、道路運輸
(一)政策依據
1.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2001年第9號)
2.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道路運輸投資領域的通知》(交公路發[2002]551號)
3.交通部、商務部令《關於〈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2003年第12號)
4.交通部、商務部公告《關於公布〈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二的公告》(2004年第35號)
(二)審批程序
申請者應先向擬設企業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在收到其頒發的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後30日內,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後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交通主管部門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
2.申請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5.董事會和監事會名單及簡歷,委派書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6.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7.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8.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國際船舶運輸、代理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 交通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 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4.《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主協議及其附件(2004年)
(二)審批程序
申請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該部門許可後,申請者憑該部門的許可文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審批。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交通部或其派出機構的許可文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合同和章程;
5.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6.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7.中方上一財務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營業執照副本;
8.中方若以國有資產(現金投資除外)參與投資,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文件;
9.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設立分支機構
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海運條例》及《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到交通部和商務部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五、國際船舶管理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 交通部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 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4.《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主協議及其附件(2004年)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的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符合規定的,該部門出具許可文件。
2. 申請者憑交通部門許可文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的有關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後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交通部許可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從業資歷證明;
11.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12.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4.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5.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設立分支機構
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海運條例》及《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到交通部和商務部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六、國際海運貨櫃站和堆場業務、國際海運貨物倉儲
(一)政策依據
1.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交通部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二)審批程序
1.申請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國際海運貨櫃站和堆場業務、國際海運貨物倉儲企業的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申請者憑交通部門許可文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海運貨櫃站和堆場業務、國際海運貨物倉儲企業的有關文件,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交通部許可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分支機構
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海運條例》及《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到交通部和商務部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七、獨資船務公司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 交通部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 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4. 交通部、外經貿部令《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第1號)
(二)審批程序
設立(含併購、再投資)外商投資獨資船務公司,申請者應先取得交通部或其派出機構許可文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公司章程;
4. 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5.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簡歷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6. 申請者的提單樣本;
7. 經營航線的批准文件和常駐代表機構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8. 交通部門許可文件;
9. 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設立分公司
獨資船務公司可申請在其他港口城市設立分公司,需滿足以下條件:
1. 註冊資本已全部繳付,開業滿一年。
2. 其母公司已有班輪船舶掛靠擬設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3. 其母公司在擬設分公司的城市有經交通部批准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1年以上。
4. 申請者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2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八、無船承運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 交通部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 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交通部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 申請者憑交通部門許可文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有關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批准的書面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交通部許可文件;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方出具的法人代表的委任書、簡歷和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任書,身份證明(複印件)、簡歷;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九、鐵路貨運
(一)政策依據
鐵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第4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地方鐵路管理部門初審後,上報國家鐵路主管部門。經審查批准立項的,由國家鐵路主管部門核發《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投資規模3000萬美元及其以上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立項,批准後由國家鐵路主管部門核發《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 中方合營者領取《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後,通過國家鐵路主管部門將合營合同和章程轉報商務部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進行審批。申請者憑批覆在商務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環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批准文件(涉及建設項目及其他可能涉及環境影響的項目需提供);
12.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3.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4.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15.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民用航空及輔助
(一)政策依據
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2002年第110號)及補充規定、補充規定(二)、補充規定(三)、補充規定(四)
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管理規定》(2007年第176號)
(二)審批程序
1. 外商投資民航業企業限額以上及涉及基本建設項目的,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徵得民用航空總局的同意後核准項目申請書。
取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批准文件後,申請者將擬設立企業的合同、章程通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商務部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2. 外商投資民航業企業限額以下的項目,申請者通過地方民航管理部門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民用航空總局審批。取得國家民用航空總局的批准文件後,申請者將擬設立企業的合同、章程通過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商務部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3.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國家民用航空總局批准文件;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2.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13.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業
一、電信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電信條例》(2000年第291號)
2. 國務院令《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第534號)
(二)審批程序
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1. 擬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審批程序:
(1)中方主要投資者通過省級通信管理部門向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
(2)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3)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經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商務部審批;
(4)商務部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2. 擬設立經營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審批程序:
(1)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家通信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通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有關文件,經審查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2)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申請材料;
(3)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3. 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2.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13.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呼叫中心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電信條例》(2000年第291號)
2. 國務院令《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第534號)
3.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復函》(國辦函[2010]127號)
4.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通字[2010]550 號)
(二)審批程序
1.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呼叫中心業務,由申請者向地方通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報送材料。涉及外商獨資試點城市的,由地方通信主管部門核准後發放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試點批文;
2. 申請者憑地方通信管理部門批文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呼叫中心企業的有關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3. 地方通信管理部門批文;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2.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3.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電信條例》(2000年第291號)
2. 國務院令《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第534號)
3.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聯通[2010]308號)
4.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第1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5日內徵求地方同級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通信管理部門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 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身份證明(複印件);
9.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0. 經註冊會計師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的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11. 申請資質應提交的材料(參見《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業批發和零售業
一、商業
(一)政策依據
1.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第8號)
2.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報和審批程序的通知》(商資字[2004]84號)
3. 國務院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第485號)
4. 商務部令《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2007年第15號)
5.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2009年第4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按審批權限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申請材料。
2.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9. 公司註冊地、店鋪所在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0.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2.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3.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14. 企業進出口商品清單;
15. 商業企業信息備案表;
16.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7.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分支機構
1.零售企業開設分支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選址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2)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年檢合格。
(3)企業的註冊資本全部繳清。
2.零售企業開設分店應報送以下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批准證書、營業執照;
3. 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關於開設店鋪的決議;
4. 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5. 企業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書,包括已設店鋪情況、擬設店鋪地址、經營範圍、運營資金等);
6. 店鋪註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
7.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
8. 合同、章程及歷次修正案;
9.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3.外商投資從事批發業務的商業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無需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二、網際網路、自動售貨機
(一)政策依據
1.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第8號)
2.《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外商投資網際網路、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10]272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網際網路、自動售貨機企業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9. 公司註冊地、店鋪所在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0.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2.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3.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14. 擬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的商品清單;
15.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6.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拍賣
(一)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04年修訂)
2. 商務部令《拍賣管理辦法》(2004年第24號)
3.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第8號)
4.《關於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9]6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下發批文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同時,應通過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和全國拍賣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在網上向商務部備案。
4、外商投資拍賣企業應取得省級拍賣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拍賣經營批准證書。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拍賣業務規則;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擬任法人代表人簡歷和有效身份證明;
11. 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12.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13.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4.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5.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6.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及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17.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8.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分支機構
1.拍賣企業開設分支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2)年檢合格。
(3)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繳清,拍賣企業對每個分公司需撥付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或實物。
(4)分公司應有兩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並有與主營業務密切聯繫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5)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6)經營拍賣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
2.拍賣企業開設分店應報送以下材料:
(1)設立分公司的申請書;
(2)企業批准證書、拍賣經營批准證書、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股東或董事會關於設立分公司的決議;
(4)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5)股東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6)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7)擬任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8)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及從業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
(9)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和租用合同;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成品油銷售
(一)政策依據
1.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第8號)
2. 商務部令《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2006年第23號)
(二)審批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涉及成品油分銷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後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說明理由。《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證》、《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按照《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第23號)的規定執行。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成品油批發企業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還需提供:
1. 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證明文件;
2. 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於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5--84)證明文件;
3. 具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證明文件;
4. 油庫及其他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證明文件;
5. 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6. 符合成品油批發網絡發展規劃的要求證明文件;
7. 各項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業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銷所要求材料外,還需提供:
1. 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籤訂供油協議;
2. 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證明文件;
3. 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國家標準證明文件;
4. 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證明文件;
5. 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6. 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汙染等有關規定證明文件。
五、出版物發行
(一)政策依據
1.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第8號)
2. 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1年第52號)
3、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補充規定(四)》(2009年第4號)
(二)審批程序
取得新聞出版部門批准文件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新聞出版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
4. 投資各方編制或認可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5.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資或合作合同、章程;
6.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8.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9.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各方出具企業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
11. 商業企業信息備案表;
12. 公司註冊地、店鋪所在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3. 國資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4.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5.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及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16.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7.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汽車品牌銷售
(一)政策依據
1.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第8號)
2. 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總局令《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2005年第10號)
(二)審批程序
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商管理部門在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書;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商業企業信息備案表;
11.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12. 公司註冊地、店鋪所在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13.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4.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5.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及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16.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7.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分支機構
1.申辦條件
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獲汽車供應商對其授權和同意設立的書面材料。
2.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書;
(2)企業批准證書、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書;
(4)企業股東或董事會關於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股東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6)分支機構所在地、店鋪的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直銷
(一)政策依據
1.國務院令《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第443號)
2.禁止傳銷條例
3.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
4.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5.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
6.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
7.關於直銷產品範圍的公告
8.關於〈直銷員證〉式樣的公告
9.關於〈直銷培訓員證〉式樣的公告
10.關於2006年12月1日起廢止外商投資傳銷轉型企業有關規定的公告
11.關於答覆涉及直銷業有關問題的函
12.關於加強管理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13.商務部關於直銷培訓員備案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
14.商務部關於直銷企業服務網點、核查及直銷分支機構變更等有關問題的答覆(商資函[2007]第 44號)
15.商務部關於答覆有關服務網點設立要求問題的函(2007年4月26日)
16.商務部關於加強直銷企業變更直銷產品說明和直銷培訓員備案審核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0]392號)
17.商務部關於直銷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97號)
18.商務部關於獲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從事直銷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商辦建函[2007]60號)
(二)審批程序
申請者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徵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外商投資企業原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3. 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4. 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 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
6. 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7. 企業在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保證金的證明;
8. 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9. 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10. 年度審計報告;
11. 經批准的原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及修正案;
12.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3.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直銷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通過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八、鑽石交易、加工企業
2000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外經貿部發布《關於籌建中外合資上海鑽石交易所的通知》,設立上海鑽石交易所及上海市鑽石交易所聯合管理辦公室。目前,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受理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鑽石交易、加工企業的設立事項;上海鑽石交易聯合管理辦公室受理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鑽石交易、加工企業的設立事項。
鑽石交易所可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房地產、住宿業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
(一)政策依據
1. 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2.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6]192號)
3. 商務部《關於做好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8]第23號)
4.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規範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審批和監管的通知》(商資函[2007]50號)
5.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備案管理的通知》(商辦資函[2010]1542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申請材料。
2.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所在省市投資管理體制的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 投資方獲得商務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填寫《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表》,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商務部進行外資房地產業備案。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複印件);
9.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0. 國有土地使用權中標通知書和土地出讓相關文件(或擬經營房地產的產權證明或使用權取得文件);
11. 環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批准文件(涉及建設項目及其他可能涉及環境影響的項目需提供);
12.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3.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4.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5.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房地產經紀
(一)政策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第8號)
(二)申報程序及審核時限
申請者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公司的申請材料,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 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9.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0. 擬聘用的五名經紀人的身份證明和經紀執業證書(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融服務業
一、創業投資
(一)政策依據
1.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第2號)
2.《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9]第9號)
3. 《商務部關於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的通知》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書面徵詢同級科技主管部門意見,取得同級科技主管部門書面同意意見後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3.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徵求科技部門時間不計算在內)。
4. 註冊資本或資本總額超過一億美元的應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書面徵詢科技部意見,取得書面同意意見後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商務部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徵求科技部時間不計算在內)。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投資方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9. 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方符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10.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籤署的法律意見書;
11. 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12.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情況備案表;
13. 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第4. 5. 6. 9. 10. 11項);
14.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5.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6.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7.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8.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創業投資管理
(一)政策依據
1.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第2號)
2. 《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09]第9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與創投企業籤訂的管理合同(複印件)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4.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5.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經營性租賃
(一)政策依據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05年第5號)
(二)申報程序及審核時限
申請者按審批權限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經營性租賃公司的申請材料,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 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汽車租賃公司須提供交通港口部門出具的車輛經營許可證;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名單、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11. 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相應資質證明(簡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12.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3.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4.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5.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6.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融資租賃
(一)政策依據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05年第5號)
(二)申報程序及審批權限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融資性租賃公司的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45個工作日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5. 中方投資者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上一財務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6. 中方若以國有資產(現金投資除外)參與投資,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文件
7.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8.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9.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0. 場地使用協議書和房地產權證明(複印件);
五、商業保理
(一)政策依據
1.《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
2.《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實施方案的復函》(商資函[2012]919號)
3.《商務部關於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12]1091號)
(二)申報程序及審批權限
外商投資商業保理公司的審批設立採用試點方式進行。由試點地區(天津市、上海浦東新區、廣州市、深圳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外商投資保理公司的審批。申請者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公司的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5. 中方投資者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上一財務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6. 中方若以國有資產(現金投資除外)參與投資,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文件
7.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8. 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9.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0. 場地使用協議書和房地產權證明(複印件)。
六、融資性擔保
(一)政策依據
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
2.《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審核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10]762號)
(二)審批程序
1. 經省級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後,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設立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申請書(暨可行性研究報告);
2. 金融管理部門同意公司籌建的文件;
3.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4. 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合資合同(中外合資企業須提供);
5. 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公司章程;
6. 境外投資方的主體資格證明(複印件),附中文譯文,及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的公證件和我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的認證;
7.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持有5%以上股東境內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8. 境內投資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並加蓋公章)及銀行資信證明(中外合資企業須提供);
9.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1. 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12.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3.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4. 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15.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6.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7. 法律文件送達委託書;
18.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七、金融信息
(一)政策依據
國務院新聞辦、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9年第7號)
(二)審批程序
1. 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首先須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申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核准意見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2. 外國機構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核准意見書》及相關申報材料向省級商務部門提交設立申請,省級商務部門初審後轉報商務部。商務部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外國機構主要負責人籤署的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核准意見書》;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名單、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1.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2.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3.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資產管理
(一)政策依據
1.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6號)
(二)審批程序
經財政部,人民銀行同意後,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省級商務部門初審後將審核材料報送商務部。商務部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九、小額貸款公司
(一)政策依據
1.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二)審批程序
1. 經省級監管部門同意後,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十、財務公司、證券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公司、保險經紀、期貨經紀
(一)審批程序
上述行業由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按各自職責審批。申請者獲得上述部門批准後,向商務部(保險經紀在省級商務部門)報送申領材料,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二)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報告;
2. 「三監會」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商務服務業
一、諮詢
(一)政策依據
1. 外商投資法律、法規
2.《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二)審批程序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後,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複印件);
9.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0. 國資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2.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3.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認證諮詢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第390號)
2.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2002]21號)
3.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對〈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諮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審批條件若干解釋的通知》(國認可[2002年]26號)
4.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第81號)
(二)審批程序
申請者向國家認監委或其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該機構許可後,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國家認監委或其派出機構的許可文件;
2. 申請書;
3.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委任書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4. 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5. 可行性研究報告;
6. 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7. 中方上一財務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8. 中方若以國有資產(現金投資除外)參與投資,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文件;
9. 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資產評估
(一)政策依據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設立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若干暫行規定》(國資辦發[1997]26號)
(二)審批程序
1. 中方投資者向國務院或其授權的地方國有資產管理管理部門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評估機構的有關文件,經審查合格後,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評估機構資格審定意見書》。
2. 中方投資者持《外商投資評估機構資格審定意見書》及相關申報材料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評估機構資格審定意見書》;
3. 可行性研究報告;
4. 合同、章程;
5. 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6.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8.審批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
(一)政策依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管理辦法》(2003年第58號)
(二)審批程序
申請者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該部門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申請者經審核許可後獲得該部門籤發的憑該部門的許可文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派出機構的許可文件;
2. 申請書;
3.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4. 項目建議書;
5. 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6. 可行性研究報告;
7. 合同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8. 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五、船舶檢驗
(一)政策依據
國家海事局《關於發布<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船舶檢驗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海船檢[2007]631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地方海事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的申請材料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後,由地方海事部門報送國家海事局;
2. 申請者憑國家海事局的許可文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及有關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國家海事局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的許可文件;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旅行社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旅行社管理條例》(2009年第550號)
2. 國家旅遊局令《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第30號)
3.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監管暫行辦法》(2010年第33號)
4. 國家旅遊局、商務部《港澳資旅行社設立和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旅發[2007]第44號)
(二)審批程序
申請者向地方旅遊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含出境旅遊業務)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經其初審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查,合格的發給《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申請者持《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及相關材料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以及投資方籤訂的合同、章程向商務部提出變更經營範圍的申請。商務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可行性研究報告;
3.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審定意見書》;
4. 合同、章程;
5. 中方營業執照副本及中方上一財務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
6. 中方若以國有資產(現金投資除外)參與投資,應提供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的確認(或備案)文件;
7. 外方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載明投資者具有良好資信狀況的資信證明;
8.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名單、委派書及身份證明(複印件);
9.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10. 經營場所證明;
11. 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七、廣告
(一)政策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
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第35號)
(二)審批程序
1.申請者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批准同意的,頒發予《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2. 申請者在獲得《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後,按審批權限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材料和有關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職業介紹
(一)法律依據
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第14號)
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26號)
(二)商務部門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材料;
2.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後,將申請材料轉交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後者在接到轉來的申請文件後,於15日內作出答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設立的證明文件後,於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中外雙方各自的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
2. 主要經營者的資歷證明(複印件)和簡歷;
3.擬任專職工作人員的簡歷和職業資格證明;
4.住所使用證明;
5. 擬開展經營範圍的文件;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機構的,還應出具港澳服務提供者證明文件。
九、人才中介
(一)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第2號)
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關於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2005年第5號)
3. 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關於〈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2007年第8號)
(二)商務部門審批程序
申請者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3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申請者自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省級商務部門辦理批准手續。省級商務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辦理。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無專項規定的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材料;
港澳服務提供者還應提供港澳服務提供者證明。
十、會議展覽
(一)法律依據
1. 商務部令《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2004年第1號)
2. 商務部令《設立外商投資會議展覽公司暫行規定補充規定》(2007年第17號)
(二)商務部門審批程序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合同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3. 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董事會成員委派書和銀行資信證明;
4. 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 外國投資者已主辦過國際博覽會、國際專業展覽會或國際會議的證明文件。
十一、市場調查
(一)政策依據
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涉外調查管理辦法》(國家統計局令2004年第7號)
(二)審批程序
經徵求統計部門同意,或企業已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 地方商務部門在90日內,對於企業設立申請或增加市場調查經營範圍的申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方從事涉外調查的業績情況報告;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4.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5.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二、保安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09年第564號)
2. 公安部令《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2010年第112號)
(二)審批程序
申請者在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後,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保安服務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後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公安機關出具的《保安服務許可證》;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4.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5.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教育、衛生
一、醫療機構
(一)法律依據
1. 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第11號)
2. 衛生部、商務部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2007年第57號)
3.衛生部、商務部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2008年第61號)
4. 衛生部、商務部《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09號)
5. 衛生部、商務部《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10號)
6.衛生部、商務部《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第72號)
7.衛生計生委、商務部《關於開展設立外資獨資醫院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醫函[2014]244號)
(二)商務部門審批程序
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申請者在獲得省級衛生部門設置許可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省級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獨資療養院的,由商務部辦理。商務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報書及衛生部門批准文件;
2. 由中外合作、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籤署的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合同、章程;
3. 擬設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合資、合作各方董事委派書;
4. 機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5. 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養老和殘疾人服務機構
(一)法律依據
1.《商務部、民政部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舉辦營利性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服務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資函[2013]67號)
(二)審批程序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徵求同級民政部門意見後,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自2013年7月1日起,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應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有關規定,先向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後,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外資「三法」規定的一般事項申請材料;
2. 港澳服務提供者證明;
3. 香港社會福利署或澳門社會工作局向該服務提供者發出的相關有效牌照副本/豁免證明書,或向其提供年度社會福利資助的通知信等從業證明文件。
三、殯葬
(一)法律依據
1. 《民政部、國家計委、外經貿部關於嚴格控制吸收外資興建殯葬服務設施的通知》(民事發[1995]第6號)
2.《商務部辦公廳關於明確外商投資殯葬服務設施審批權限的通知》(商辦資函[2015]第123號)
(二)審批程序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申報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徵求民政部門意見後,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 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外資「三法」規定的一般事項申請材料。
文化、娛樂業
一、演出經紀
(一)政策依據
1.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28號)
2.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2008年第47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文化部門申請立項並報送有關文件,省級文化部門初審後上報文化部審批;文化部對符合條件的投資方頒發批准文件。
2. 申請者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向省級商務部門報送設立演出經紀、演出場所經營企業的申請材料。省級商務部門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文化部頒發的批准文件;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人選、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4.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5.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分支機構
1. 演出經紀企業在取得文化部頒發的分支機構批准文件後,應當在90日內持批准文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分支機構設立申請。
2. 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文化部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批准文件;
(3)企業股東或董事會關於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4)企業批准證書、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5)股東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6)分支機構固定營業所的產權證明和租用合同;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演出場所經營
(一)政策依據
1.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28號)
2.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2008年第47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文化部門申請立項並報送有關文件,省級文化部門初審後上報文化部審批;文化部對符合條件的投資方頒發批准文件;
2. 申請者持文化部批准文件,經由省級商務部門向商務部報送設立演出場所經營企業的申請材料。商務部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文化部頒發的批准文件;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人選、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經營場所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4.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5.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分支機構
1. 演出場所經營企業在取得文化部頒發的分支機構批准文件後,應當在90日內持批准文件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分支機構設立申請。
2. 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申請書;
(2)文化部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批准文件;
(3)企業股東或董事會關於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4)企業批准證書、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5)股東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6)分支機構固定營業所的產權證明和租用合同;
(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電影院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第342號)
2.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2003年第21號)
3.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2005年第49號)
4.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二》(2006年第51號)
(二)審批程序
1. 合營中方(或擬投資設立獨資公司的香港、澳門投資方)向省級商務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2. 省級商務部門在徵得同級廣電部門同意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報商務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文化部備案。對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境外投資方財務狀況證明文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9.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0.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2.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3.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電影技術企業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第342號)
2.《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廣電總局、商務部2004年第43號)
(二)審批程序
1. 由中方申請者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依法予以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出具核准文件。
2. 由中方持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出具的核准文件,經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3.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4.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5.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娛樂場所
(一)政策依據
1.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年第458號)
2.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2013年第55號)
(二)審批程序
1. 申請者向省級商務部門提出設立企業的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
2. 省級商務部門徵得同級文化部門同意後,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3.申請者憑商務部門批准文件及其他有關材料向省級文化部門申領娛樂經營許可證。
(三)申報材料
1. 申請報告;
2.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3.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4.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8.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9.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0.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2.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3.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4.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印刷
(一)政策依據
1. 國務院令《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年第315號)
2. 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第16號)
3. 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2008年第38號)
4. 新聞出版總署《數字印刷管理辦法》(新出政發[2011]2號)
5. 《國家印刷複製示範企業管理辦法》(新出政發[2011]18號)
(二)審批程序
申請者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在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申請者在取得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文件後,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 新聞出版部門的批准文件;
4.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 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 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 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 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9. 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複印件);
10. 公司註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複印件);
*11. 外資項目核准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文件;
*12. 城市規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13. 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許可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4.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
15.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
16. 委託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17. 授權籤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18.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油氣礦勘查、開採企業
(一)政策依據
1. 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令《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2008年第4號)
(二)審批程序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報文件之日5日內徵求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意見。在徵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45日內做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商務部門受理的申報材料
1. 申請書;
2. 投資各方籤署的項目可行性報告;
3. 合同、章程(外商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 董事會成員名單及各方董事委派書;
5.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6. 中外投資者的註冊登記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7. 中國投資者以探礦權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需提交探礦權設立及勘查投入等有關情況的說明、探礦權評估報告和勘查許可證(複印件);
8. 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情況說明;
9.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