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事項的申請和辦理,包括籌建、開業;保險公司終止事項的申請和辦理,包括公司解散、破產;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保險公司設立境外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產)審批。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項目編碼:45001。
三、辦理依據
(一)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事項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查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十三條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八十五條 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其他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保險公司終止事項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三)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事項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四)保險公司設立境外資產管理公司事項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四、受理機構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五、決定機構
中國保監會。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但應當考慮保險業的發展和公平競爭的需要)。
七、辦事條件
(一)保險公司籌建申請人應符合如下有關規定。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註冊資本。
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中資保險公司設立應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的股東。(1)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2)2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3)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4)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2)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3)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4)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5)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2)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3)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4)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5)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6)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2)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3)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外資保險公司設立應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股東。(1)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2)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3)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4)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5)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6)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7)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7)項所稱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下列條件:①法人治理結構合理;②風險管理體系穩健;③內部控制制度健全;④管理信息系統有效;⑤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4.有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要求,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長和總經理。
保險公司擬任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擬任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保險公司擬任總經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2)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1)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2)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3)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4)取得註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5)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6)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7)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前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經歷之一:(1)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2)擔任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5年以上;(3)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管理職務5年以上;(4)其它足以證明其具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經驗的職業資歷。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二)保險公司開業申請人應符合如下有關規定。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註冊資本。設立中資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2億元人民幣。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公司獲得開業前不得動用資本金。
外資保險公司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註冊資本。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中資保險公司設立應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股東。(1)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2)2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係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衝突或者競爭關係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3)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4)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2)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3)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4)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5)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2)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3)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4)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5)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6)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2)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3)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外資保險公司設立應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股東。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
4.有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要求,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公司擬任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擬任董事和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保險公司擬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有下列條件:(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2)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1)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2)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3)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4)取得註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5)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6)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7)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其它經營管理職務應當遵循不得兼任存在利益衝突的職務的規定。
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核准其任職資格:(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被判處其它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4)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5)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6)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7)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8)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9)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10)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11)申請前1年內受到中國保監會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12)因涉嫌從事嚴重違法活動,被中國保監會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13)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14)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中國境外被判處刑罰, 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15)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機構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6.建立完善的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資產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
7.具有合法的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符合要求,有符合要求、與經營業務有關的信息化建設設施。
8.有具體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等原則制定的中長期資產配置計劃。
9.反洗錢相關規定要求的條件。
(三)保險公司解散申請人應符合如下有關規定。
1.中資保險公司解散。
中資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中資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其資產處分應當採取公開拍賣、協議轉讓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中資保險公司解散,在保險合同責任清算完畢之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資產,或者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2.外資保險公司解散。
外資保險公司解散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規定。
外資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外資保險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外,不得解散。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中國保監會弔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由中國保監會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外資保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而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內容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外資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外資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中國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外資保險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未清償債務前,不得將其財產轉移至中國境外。
(四)保險公司破產。
保險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3.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1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4.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中國保監會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依法終止其業務活動,應當註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五)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申請人應符合如下條件。
保險公司籌建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應符合以下標準:
1.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請設立1家省級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2.保險公司在註冊地所在省域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開業滿2年。專業性保險公司除外。
3.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進行市場調研和可行性論證,制定科學規劃。
分支機構設立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經營戰略、資本實力、管控能力、人員儲備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市場環境、競爭程度等因素。
4.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自身發展規劃。其中,成立3年以內的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如與該公司成立時提交的發展規劃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2)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Ⅱ類;
(3)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於B類;
(4)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5)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6)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7)不存在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8)已設立的省級分公司運轉正常,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省級分公司市場退出情形;
(9)有符合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10)反洗錢相關規定要求的條件;
(11)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公司籌建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開業應符合以下標準:
1.營業場所權屬清晰,安全、消防等設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滿足經營需要。營業場所連續使用時間原則上不短於2年;
2.辦公設備配置齊全,運行正常;
3.信息系統符合監管要求;
4.內控制度完善;
5.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條件;
6.特定崗位工作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要求。工作人員經過培訓,符合上崗條件;
7.產品、單證、服務能力等滿足運營要求;
8.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9.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申請人應符合《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1.開業2年以上;2.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3.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4.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5.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6.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7.擬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七)保險公司設立境外資產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符合《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1.開業2年以上;2.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3.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1500萬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4.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5.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6.最近2年內無受重大處罰的記錄;7.擬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8.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參照《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監會令2004年第2號)第八條和《關於調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11〕9號)中規定的條件。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1.保險公司籌建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
複印件
份數
紙質/
電子
要 求
備註
1
設立申請書
原件
1
紙質+電子
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1.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2.擬設立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3.註冊資本;4.住所(營業場所);5.投資人、投資額、投資比例;6.經營區域;7.業務範圍;8.籌備組織情況,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2
可行性研究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按照《保險公司發展規劃管理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於:1.可行性分析;2.發展規劃;3.經營策略;4.組織機構框架;5.風險控制體系。
3
籌建方案
原件
1
紙質+電子
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1.籌備組設置;2.籌備組工作職責;3.籌備組工作計劃。
4
籌備負責人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1. 所有投資人關於認可籌備組負責人的確認書,籌備組負責人基本情況,本人認可證明;2.所有投資人關於認可擬任董事長、總經理任職的確認書,任職資格申請表,身份證明和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
5
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原件
1
紙質+電子
按照《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通常包括但不限於:1.總則;2.經營宗旨和範圍;3.股東及其權利和義務;4.股權轉讓和增資、減資;5.股東會(股東大會);6.董事會;7.監事會;8.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9.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審計;10.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則。
6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複印件加蓋公章
1
紙質+電子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
投資人有關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中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通常包括但不限於:1.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範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2.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3.投資人最近3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境外金融機構應提供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4.投資人逐級披露股權結構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股權結構樹形圖),其中每一級法人股東還應當披露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等信息,並加蓋公司公章;每一級自然人股東還應當披露工作單位、身份證複印件等信息,並本人籤字;5.投資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最近1年的變更情況,投資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係的情況說明;6.投資人共同籤署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7.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8.投資人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9.投資人的自有資金投資承諾書。
8
外資保險公司還應提交的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外資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應提交:
(一)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籤署的申請書,其中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申請書由合資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籤署;
(二)外國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對其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三)外國申請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報;
(四)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中國申請人的有關資料。
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提供的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與外文有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下列文件或者資料,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的有效複印件;
(二)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外國保險公司對其中國境內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9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2.保險公司開業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
複印件
份數
紙質/
電子
要 求
備註
1
開業申請書
原件
1
紙質+電子
應當載明:1.公司名稱;2.公司住所(營業場所);3.法定代表人;4.註冊資本;5.股權結構;6.經營區域;7.業務範圍等;8.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管理人員的名單。
2
創立大會決議
原件
1
紙質+電子
包括各投資人參加創立大會的授權書或法人身份證明,沒有創立大會決議的,應當提交全體投資人同意申請開業的文件或者決議。
3
公司章程
原件
1
紙質+電子
按照《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章程的意見》,通常包括但不限於:1.總則;2.經營宗旨和範圍;3.股東及其權利和義務;4.股權轉讓和增資、減資;5.股東會(股東大會);6.董事會;7.監事會;8.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9.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與審計;10.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則。並附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
4
驗資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股東名稱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資的比例。
資信良好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複印件。
5
發展規劃
原件
1
紙質+電子
按照《保險公司發展規劃管理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於:1.戰略目標;2.業務發展;3.機構發展;4.償付能力管理;5.資本管理;6.風險管理;7.基礎管理;8.保障措施等規劃要素。
6
公司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審計責任人等,以及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等關鍵崗位負責人。
並提供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任中及專項審計情況說明、離任審計情況說明、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與履職能力綜合鑑定。
7
公司組織機構
原件
1
紙質+電子
包括部門設置及人員基本構成情況。
8
資產託管協議
原件
1
紙質+電子
要求與符合監管條件的商業銀行籤訂的資產託管協議或合作意向書。
9
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複印件加蓋公章
1
紙質+電子
按照《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指引》,提供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證明。
10
信息化建設情況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按照《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於:信息化工作的規章制度、組織架構、人員情況和聯繫方式(公司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軟硬體和網絡情況(網絡拓撲圖、連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業務系統和財務系統情況,數據存儲和災備措施,計算機系統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與中國保監會監管信息系統的對接情況,計算機機房建設情況和消防驗收證明。
11
公司內部管理制度
原件
1
紙質+電子
按照《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業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內部審計稽核制度、合規管理制度、法律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按照《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公司內部數據流程與統計管理制度等。
12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複印件加蓋公章
1
紙質+電子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13
投資人有關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1.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2.投資人最近1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徵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徵信記錄(境外金融機構應提供國際評級機構最近1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3.投資人逐級披露股權結構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股權結構樹形圖),其中每一級法人股東還應當披露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等信息,並加蓋公司公章;每一級自然人股東還應當披露工作單位、身份證複印件等信息,並本人籤字;4.投資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最近1年的變更情況,投資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係的情況說明;5.投資人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6.投資人的自有資金投資承諾書。
14
外資保險公司還應提交的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外資保險公司開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擬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二)擬設公司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三)擬在中國境內開辦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的計算說明書;
(四)設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其總公司對該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五)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其合資經營合同。
外國保險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提供的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中文譯本與外文有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下列文件或者資料,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的有效複印件;
(二)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外國保險公司對其中國境內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15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3.保險公司解散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
備註
1
解散申請書
原件
1
紙質+電子
應當載明:公司分立事由,分立情況等。外資公司解散申請書需由董事長籤署。
2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解散決議
原件
1
紙質+電子
提供各股東參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授權委託書或法人身份證明。並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
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相關證明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4
清算程序
原件
1
紙質+電子
5
債權債務安排方案
原件
1
紙質+電子
6
資產分配計劃和資產處分方案
原件
1
紙質+電子
7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4.保險公司破產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
備註
1
破產申請書
原件
1
紙質+電子
應當載明:申請目的、申請事實和理由等。
2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破產的決議
原件
1
紙質+電子
提供各股東參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授權委託書或法人身份證明。並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
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相關證明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等。
4
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原件
1
紙質+電子
5
職工安置方案
原件
1
紙質+電子
6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5.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
備註
1
設立申請書
原件
1
紙質+電子
2
償付能力報告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3
公司治理結構報告及內控制度清單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
4
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5
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6
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
原件
1
紙質+電子
7
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原件、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8
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原件
1
電子
9
反洗錢相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10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6.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
備註
1
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2
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原件、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3
擬設機構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4
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絡建設情況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5
業務、財務、風險控制、資產管理、反洗錢等制度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6
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報告等。
7
按照擬設地規定提交有關消防證明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無需進行消防驗收或者備案的,提交申請人作出的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8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7.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
備註
1
設立申請書
原件
1
紙質+電子
2
資金來源證明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准決定的複印件。
3
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情況
原件
1
紙質+電子
申請人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4
內控制度
原件
1
紙質+電子
申請人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5
擬設立或收購境外機構的情況
原件
1
紙質+電子
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範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業務範圍、負責人情況說明;擬被收購的境外保險類機構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擬被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為保險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說明。
6
可行性研究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收購境外保險類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收購方案。
7
其他投資人有關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書複印件、營業執照以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8
依照境外法律需提供的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擬設境外保險類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為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9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8.保險公司設立境外資產管理公司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
備註
1
設立申請書
原件
1
紙質+電子
2
資金來源證明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資金來源核准決定的複印件。
3
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情況
原件
1
紙質+電子
申請人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及外幣資產負債表;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4
內控制度
原件
1
紙質+電子
申請人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5
擬設立境外機構的情況
原件
1
紙質+電子
擬設境外資產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及出資額、業務範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
6
可行性研究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擬設境外資產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
7
依照境外法律需提供的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擬設境外資產管理公司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為其設立的境外保險類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9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1
紙質+電子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郵寄、網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1.窗口接收: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
2.信函接收:中國保監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
郵 編:100033。
十、辦理基本流程
備註:提出申請前,請事先了解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保監會公布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關於行政許可申請項目的有關規定。
十一、辦理方式
新辦:一般程序。
十二、審批時限
(一)保險公司籌建、保險公司解散、破產,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二)保險公司開業,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三)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自收到完整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當地保監局完成開業驗收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驗收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據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
2.籌建期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3.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四)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事項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經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保險公司設立境外資產管理公司,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事項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經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三、審批收費
無。
十四、審批結果
批覆文件;《法人經營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現場領取、郵寄或公文傳輸系統通知或告知申請人。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七、諮詢途徑
電話諮詢:010-66286088。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投訴電話:010-66288730。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
(二)辦公時間:8:30-17:00。
二十、公開查詢
(一)保險公司籌建、保險公司解散、破產,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後,可通過中國保監會網站查詢審批結果。
(二)保險公司開業,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後,可通過中國保監會網站查詢審批結果。
(三)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後,可通過中國保監會網站查詢審批結果。
(四)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後,可通過中國保監會網站查詢審批結果。
(五)保險公司設立境外資產管理公司,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後,可通過中國保監會網站查詢審批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