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新規禁止未成年人直播打賞,哪些情況可以追回打賞?

2020-12-20 北京日報客戶端

疫情以來,中小學生在家中上網課更多了,「熊孩子」們在網絡平臺「一擲千金」打賞主播、給遊戲充值等現象也頻繁發生。不少家長向平臺申請退款遭拒而起訴,而訴訟結果各有勝敗。國家廣電總局近日下發《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要求網絡秀場直播平臺要對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未成年用戶不能打賞。《通知》一出,立即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今後再有「熊孩子」給網絡主播打賞,這錢能討回來嗎?

新規要求實名制禁止未成年人打賞

受疫情影響,很多中小學生在家「觸網」機會增多。「熊孩子偷刷大遊艇」、「11歲男孩花光父親20萬手術費」、「9歲女孩打賞主播5萬」等未成年人大額充值網路遊戲和巨額打賞主播的事件頻頻曝出,這不僅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還讓一些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此次國家廣電總局下發《通知》,要求網絡秀場直播平臺對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未實名制註冊的用戶不能打賞,未成年用戶不能打賞。平臺不得採取鼓勵用戶非理性「打賞」的運營策略。對發現相關主播及其經紀代理通過傳播低俗內容、有組織炒作、僱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或者鼓勵用戶大額「打賞」,或引誘未成年用戶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的,平臺須對主播及其經紀代理進行處理,列入關注名單,並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通知》還要求對初步篩查不符合要求的直播內容進行清理整頓;對整體不符合開辦直播業務條件和能力的平臺,應通報有關部門,組織聯合關停其直播業務。

男孩打賞女主播近160萬終返全款

男孩小劉就多次「豪爽」地打賞主播。近兩年來,小劉使用父母用於生意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多次向一家科技公司的帳戶轉帳,用於打賞網絡直播平臺女主播,打賞金額總計高達近160萬元!小劉父母得知後,希望直播平臺能退還全部打賞金額,但遭到拒絕,於是雙方對簿公堂。

一審法院判處該直播平臺退還部分金額。小劉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小劉及其代理人認為,小劉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的巨額打賞行為與他的身份、年齡以及家庭經濟狀況都不相適應,其行為應為無效。

直播平臺認可了是小劉本人打賞主播的,但辯稱16歲的小劉已初中輟學,且年滿16周歲之後獨立生活,小劉應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直播平臺不應返還打賞金額。經過多番溝通協調,近日雙方最終達成了庭外和解,小劉申請撤訴,直播平臺自願返還全部近160萬元的打賞款項,目前已履行完畢。

究竟是未成年人還是家長打賞?

該《通知》出臺前,2月底至3月初,男孩小戴於一網絡平臺充值7萬餘元,用來購買平臺禮物打賞主播。其父母發現異常後報警,警方協助向平臺申請退款無果。小戴父母認為,小戴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購買行為與其年齡不相符,是無效的。於是,小戴起訴平臺要求退款。

而該網絡平臺稱,小戴使用他母親的銀行帳戶充值消費,視為經過其母授權同意;平臺的《直播用戶服務協議》已就未成年用戶的充值消費使用行為作出約定,並加粗提示,已盡到提示義務;涉案帳戶聊天內容中,有「明天還要照顧兒子」「帶小孩怎麼多睡」的表述,明顯有成年人使用的痕跡,不能證明是小戴使用。

法院認為,在原告方整個帳號存續期間,都有成年人聊天的跡象。且根據原告陳述和該帳號之後仍存在消費打賞的事實,應認定帳號有其他人員在使用,不能認定相關打賞行為系小戴作出,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不滿8周歲打賞無效一律退回

在廣電總局的《通知》出臺之前,我國《民法典》已經對未成年人打賞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並對8周歲以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和8周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分別進行了規定。其中,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行為需要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況來區別對待。

北京石景山法院法官楊潔認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不會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當然的認定為完全無效,也並非完全有效,而需結合具體個案中未成年人的行為與其身份、年齡、智力狀況、所參與的遊戲類型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若可證明參與網路遊戲充值和網絡平臺打賞的未成年人不滿8周歲,則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網絡打賞和網絡充值行為是絕對無效的,一律應當退回,監護人可要求網絡平臺返還,網絡平臺也應予配合。

上述《通知》明確規定了禁止未成年用戶打賞,相較於《民法典》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打賞行為效力進行區分規定,有人質疑:《通知》的規定是否過於嚴格,存在「一刀切」的現象?

楊潔認為,無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相比自制力和辨別能力都較差,因此禁止未成年人打賞是務實的選擇。《通知》的出臺是倒逼網絡直播行業整治,加強管理,若想妥善解決未成年人網絡充值打賞糾紛,家庭、網絡平臺、網絡主播都應承擔起相應責任。

法官提示

平臺應盡義務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楊潔法官認為,網絡平臺應高度重視未成年權益保護,落實青少年模式,防範未成年人沉溺網路遊戲,對「打賞」「充值」等行為設置更嚴格的驗證方式。按照上述《通知》要求,相關平臺要加強對「打賞」用戶的實名制管理,通過實名驗證、人臉識別、人工審核等措施,確保實名制要求落到實處,封禁未成年用戶的打賞功能。平臺要對用戶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賞金額進行限制。在用戶每日或每月累計「打賞」達到限額一半時,平臺應有消費提醒,經簡訊驗證等方式確認後,才能進行下一步消費,達到「打賞」每日或每月限額,應暫停相關用戶的「打賞」功能。若直播平臺做不到上述規定,除了可能會受到行業處罰以外,亦因未按照《通知》的規定盡到相應義務,在家長起訴要求返還孩子打賞錢的訴訟中,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網絡主播亦應恪守規則,不得引誘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的身份打賞,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清朗的網絡環境。

今後家長仍要在過錯範圍內擔責

很多時候,未成年人都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父母的銀行帳號充值打賞。家長就需舉證證明自己並不知情,孩子未取得其允許。若家長採取放任默許態度,或無法證明充值行為系孩子所為,那麼,充值打賞行為就很難以「未成年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認」而被認定無效。

妥善解決未成年人網絡充值打賞糾紛,是家庭和網絡平臺共同的責任。家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按照最有利於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通知》不能成為家長做「甩手掌柜」的護身符。網絡運營平臺若已設置合理的防範手段,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行為存在監護不當等過錯,則監護人仍應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家長應妥善設置手機支付方式,並保管好支付密碼,勿輕易透露給孩子,並應監督孩子合理利用網際網路,建立對網絡世界的正確認知和健康理念;同時減少使用手機等電子產品的時間,給孩子多些陪伴,以實際行動言傳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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