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女子發生性關係後,又叫來朋友發生性關係,構成何罪?

2021-03-03 女孩八卦
案例

2019年9月12日晚,江某認識了剛從酒店中出來的女子陳某。他們一起去賓館開房間。發生性關係後,江某在陳某睡著的時候給好友王某發了一條微信,告訴王某:「我這裡有個女人。你想來這裡玩嗎?」王某打車來到賓館,江某將賓館房卡遞給王某,並告訴王某:「你進去的時候,別開燈。使房間保持黑暗。」王某進入房間後,與正在睡覺的陳某發生了性關係。後來,陳某發現躺在旁邊的人不是江某,於是報警(案件改編自真實案件)。

江某的行為確實不善良。陳某相信江某,主動與他發生性關係。頂多是道德範疇內的事情,不能上升到刑法的範疇。然而,江某隨後的一系列行為值得刑法的評價。下面結合本案談談自己的看法。

論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作為共同犯罪處理;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按照其所犯罪行分別處罰。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有意識地共同侵害法定利益的行為。共同犯罪主作用就是解決違法結果的歸屬問題。違法結果歸責於共同犯罪的參與人之後,共同犯罪理論就完成了這一任務,其餘的將根據每個共同犯罪人的責任分別定罪,因此,共同犯罪各共犯人涉嫌的罪名可能不一致。

共同犯罪各共參與人的分類,從學理上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和幫助犯。

在量刑上,可以分為主犯、從犯和脅迫犯。這也是我國刑法對共犯的分類。事實上,它是定性分類和量刑分類的混合體,不利於準確認定共同犯罪參與人的作用。

本案中,江某與王某系共同犯罪。

江某、王某涉嫌強姦罪,屬於共同犯罪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案中,陳某與江某發生性關係時,完全出於陳某的意願,故不構成強姦罪。問題是,王某利用陳某熟睡的機會與陳某發生性關係,違背了陳某的意願。他利用婦女熟睡與他發生性關係作為其他強姦手段,使婦女處於不明反抗狀態,這完全違背了陳某的意願。

強姦罪是侵犯婦女自決權的犯罪。完全由婦女決定與誰、何時、何地以及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否則,將侵犯強姦罪刑法保護的合法利益,涉嫌強姦罪。

江某涉嫌強姦罪,系教唆犯。所謂教唆犯,是指造成或強化他人犯罪意圖,進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在本案中,王某無意強姦陳某。正是在江某的唆使下,王某有了強姦陳某的意圖。於是,江某的行為人教唆,並教唆江某和王某強姦了陳某。

王某就是肇事者。行為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利益的人。加害人的行為直接侵害法益,教唆犯通過加害人的行為間接侵害法益,因此加害人最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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