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晟4宗違規收警示函 債務逾期違約披露不及時

2020-12-24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書(〔2020〕49號)顯示,經查,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福晟」)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債券2020年半年度報告

公司作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債券2020年半年度報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事項

2019年1月1日至檢查結束日(2020年9月11日),公司及合併範圍內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市長樂區福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建華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存在9筆本金超過5000萬元的重大訴訟事件,涉案金額合計17.31億元。

截至檢查結束日,公司未對上述重大訴訟事項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未在公司債券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筆合計金額為6.00億元的重大訴訟事項;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筆合計金額5.80億元的重大未決訴訟,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九)項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九)項的規定。

三、重大債務逾期違約未及時披露

2019年度,公司及合併範圍內子公司長樂福晟、福建華商、惠州市原合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存在10筆重大債務逾期違約,金額合計17.27億元。其中,被債權人起訴且已判決的有9筆,共計4.47億元;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有1筆,金額為12.80億元。

截至檢查結束日,公司未就6筆金額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的重大債務逾期違約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公司債券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說明書中披露2筆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債務逾期違約,違反了《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六十三條、《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四、重大資產凍結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檢查結束日,公司及合併範圍內子公司有54筆股權資產被司法凍結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凍結金額為25.31億元,首次超過2018年末淨資產的10%(19.97億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凍結金額分別為33.72億元、35.29億元和74.05億元,分別佔公司2019年末淨資產的16.26%、17.02%和35.72%,公司未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公司債券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違反了《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六十三條、《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福建福晟集團採取出具警示函及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按照相關要求補充披露上述事項並進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二是根據公司規定開展內部問責,督促有關人員勤勉盡責。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福建福晟成立於2006年3月24日,註冊資本50億人民幣,廣州錢隆投資有限公司為大股東,持股比例51%。廣州錢隆投資有限公司大股東為廣州福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廣州福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福晟集團創建於1993年,是一家地產、建築兩翼協同,涉足金融貿易、物業管理等多元化領域的大型綜合性企業集團。旗下擁有福建福晟集團、深圳福晟集團、福建六建集團等百餘家下屬子公司,員工達六千多人。

「20福晟01」全稱「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2020年公司債券(第一期)」,債券代碼sh167069,債券面值為100元,債券年限為2年,票面利率7.5%,兌付日為2022年6月22日,發行規模為10億元。

「20福晟02」全稱「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2020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債券代碼sh167151,債券面值為100元,債券年限為2年,票面利率7.5%,兌付日為2022年7月3日,發行規模為20億元。

《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規定: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並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報送並公告年度報告,其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報送並公告中期報告。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第四十三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八十一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四)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重大事項包括:

(一)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範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九)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十一)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十二)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三)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及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0〕49號

福建福晟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債券2020年半年度報告

你公司作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公司債券2020年半年度報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中國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事項

2019年1月1日至檢查結束日(2020年9月11日,下同),你公司及合併範圍內子公司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市長樂區福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樂福晟)、福建華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華商)等存在9筆本金超過5,000萬元的重大訴訟事件,涉案金額合計173,146.23萬元。

截至檢查結束日,你公司未對上述重大訴訟事項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未在公司債券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2019年12月31日前存在的4筆合計金額為60,023.83萬元的重大訴訟事項;也未在「20福晟01」、「20福晟02」私募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中披露在2020年4月30日前存在的3筆合計金額58,000萬元的重大未決訴訟,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九)項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九)項的規定。

三、重大債務逾期違約未及時披露

2019年度,你公司及合併範圍內子公司長樂福晟、福建華商、惠州市原合房地產有限公司等存在10筆重大債務逾期違約,金額合計172,668.97萬元。其中,被債權人起訴且已判決的有9筆,共計44,668.97萬元;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有1筆,金額為128,000萬元。

截至檢查結束日,你公司未就6筆金額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的重大債務逾期違約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公司債券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未在「20福晟01」和「20福晟02」募集說明書中披露2筆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債務逾期違約,違反了《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六十三條、《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

四、重大資產凍結未披露

2019年1月1日至檢查結束日,你公司及合併範圍內子公司有54筆股權資產被司法凍結且尚未解除。其中,截至2019年12月3日被司法凍結金額為25.31億元,首次超過2018年末淨資產的10%(19.97億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和2020年9月11日被司法凍結金額分別為33.72億元、35.29億元和74.05億元,分別佔你公司2019年末淨資產的16.26%、17.02%和35.72%,你公司未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公司債券2019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違反了《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六十三條、《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及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你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按照相關要求補充披露上述事項並進行整改;警示如下:一是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範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二是根據公司規定開展內部問責,督促有關人員勤勉盡責。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後2個工作日內進行披露,在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對照決定書逐項落實整改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12月16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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