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16:4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導語
別了,襄陽公園摩天輪!11月18日,承載了許多襄陽人兒時記憶的摩天輪拆除了。事實上,拆除摩天輪的背後,還有這樣一段法律故事:襄陽市環城公園管理處將經營方告上了法庭。
摩天輪拆了
近日,在襄陽公園遊玩的市民們發現,園內遊樂區的大型摩天輪不見了。據襄陽市環城公園管理處副主任梁炳成介紹,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後,從11月12日啟動了大型摩天輪的拆除工作。
據了解,襄陽公園內的大型摩天輪位於遊樂區,靠近新城灣城門洞,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建成,是襄陽城區第一座大型摩天輪。摩天輪主體高36米,直徑30米,共有15個座艙。遊客坐在座艙內,隨著摩天輪的轉動升高下降,在最高處可以觀賞漢江及古城景色,當時受到市民和遊客們的喜愛。
大型摩天輪投放運營20多年,承載了不少市民的美好記憶。如今被拆除,有些市民覺得不舍,有的市民卻覺得拆除後不再遮擋城牆,也挺好。
襄陽市環城公園管理處副主任梁炳成介紹,大型摩天輪於1997年引進,是公園最早引進的遊樂項目之一。近年來,由於其使用壽命期滿,一直在停運狀態。考慮到市民和遊客的安全,而且摩天輪背靠著古城牆,距離太近不符合最新的襄陽古城牆保護條例,所以才決定拆除。
背後的故事
事實上,拆除摩天輪背後,還有這樣一段故事。
今年7月,襄陽市環城公園管理處將摩天輪的兩名經營者劉某、金某告上了法庭。當月23日,襄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襄陽市環城公園管理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交還佔用場地並排除妨礙,遷出「摩天輪」遊樂設施並承擔拆除費用;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這是怎麼一回事?原來,2012年12月27日,襄陽市環城公園管理處與劉某籤訂場地租賃合同,將公園內一處場地租賃給他經營摩天輪遊樂項目,合同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後,管理處了解到,該項目由劉某、金某共同經營。
2015年7月,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摩天輪已達設計使用壽命。自此,摩天輪遊樂項目不再運行。近年來,襄陽城新城灣城門段城牆出現多處裂縫,摩天輪緊鄰該段城牆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且不符合城牆文物保護規定。
其間,管理處多次告知劉某、金某將摩天輪設施遷出,但兩人不予配合。
這場訴訟判決了
襄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被告劉某、金某未到庭。被告金某庭後提交了一份書面《摩天輪訴求》。訴求中稱,她認可摩天輪由其經營,且與原告的合同已到期。但稱其已在公園經營了20多年,投入了很多以此維持生計,並向原告多次申請更新設備,原告不同意,且摩天輪屬於特種設備,拆除對其損失太大,請求原告方補償或安置新地方。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劉某就被告租賃原告場地用於經營摩天輪遊樂設施籤訂了《經營合同》,並按約定履行了各自義務。該合同早已到期,作為合同終止的後果,被告應及時將租賃場地恢復原狀後返還原告,即將其在租賃場地上安裝的摩天輪設施拆除並運走,被告金某自認摩天輪由其經營,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劉某、被告金某10日內將其經營的摩天輪遊樂設施從襄陽市環城公園拆除並將其佔用的場地恢復原狀;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負擔。
法官說法
「排除妨礙」是指排除妨礙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礙或妨害時,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權利人提出該項請求後,不論侵害人的妨礙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立即排除對受害人權利行使的妨礙。如果侵害人自己不排除,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礙的訴訟,該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該案中,原告與被告籤訂的經營合同早在2013年12月就已到期,雙方未再續約,且被告的摩天輪緊鄰新城灣已出現多處裂縫的城牆,存在安全隱患,同時不符合最新的城牆文物保護規定。原告襄陽市環城公園管理處有權要求被告自行排除,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排除,以保障權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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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諮詢熱線:0710-3606745
供稿:民庭 楊春輝 張娟
圖文編輯 by 襄城區法院新媒體團隊
2020年第138期
ID:xiangchengfayuan
原標題:《【別了,摩天輪】拆除背後,有這樣一段訴訟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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