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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河北省石家莊以「撈人」為名詐騙的23歲男子身陷囹圄。圖為他打下的「撈人」錢款收條。 (圖片來源:CFP)近年來,因為「撈人」被騙的受害者比比皆是,上至部級高官,下至普通百姓。然而,大多數聲稱能「撈人」的都是騙子。記者調查發現,「撈人」騙局之所以發生,原因主要在於受騙者病急亂投醫,「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
「撈人」已成為一種現象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案曾曝出一個細節:2007年12月,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劉志軍授意山西女商人丁書苗「撈一撈何洪達」。隨後,丁書苗出資4400萬元找人「撈人」,後來發現是一場騙局。
高官被騙,這並非第一例。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也是一例。2001年,當王懷忠得知有人調查他時,向私營企業主一次索取200萬元,最後被冒充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騙子侯萬清騙去120萬元。
"撈人"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只是一種很形象的說法,有打撈失蹤落水之人的意思。它主要用來形容那些使用非法手段讓犯罪嫌疑人、罪犯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免受刑事處罰或受到輕於原本處罰的社會現象。」江蘇省宿遷市檢察院檢察官朱建中告訴記者。
事實上,「撈人」已成為一種現象。即使在司法部門內部,也不是什麼秘密。「今後誰再收錢"撈人",就堅決開除誰,誰再打聽案情,辦人情案、關係案就堅決處理誰。」2010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一位領導表示要嚴厲查辦「撈人」事件。
不過,「撈人」不是指立馬就能把人放出來。「在撈人規則裡,下面幾種情況都算撈人"成功":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減刑、假釋、緩刑以及無罪判決、罪輕判決等等。」河南省三門峽市檢察院檢察官王飛告訴記者,由於刑事處罰以及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罰都會不同程度地剝奪人身自由,所以「撈人」的一般目標是使實際處罰輕於應受處罰或者不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最高目標則是不被處罰。
通常情況下,成功「撈人」包括四種情況:不立案,僅僅進行罰款或者批評教育;立案,但不移送檢察院起訴,不審判,被送去勞教;立案,移送檢察院,但是辦理了取保候審;立案,移送檢察院起訴,被法院判處刑罰,但是最終辦理了保外就醫或者假釋。
據王飛介紹,雖然我國法律對取保候審、保外就醫、監外執行等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審核標準,但仍然有一些模糊地帶存在。「法律在很多方面的規定都過於模糊,這就給執法部門一定裁量權。以取保候審為例,"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什麼意思?怎麼進行判斷?這裡邊都會包含一定的主觀因素,而這些主觀因素就很容易被人利用。」
「撈人」大多是騙局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的一份調研表明,自2008年至今,該院共辦理各種「撈人」詐騙案件18件21人,平均每年辦理4起。
該院公訴二處檢察官韓力君介紹,「撈人」詐騙案基本分為三類:詐騙分子並未辦理請託人所請託的事項;詐騙分子利用從事或者曾經從事公職及產生的社會關係使請託人輕信,並實施了部分「撈人」行為;詐騙分子鼓吹與公職人員之間的親密關係取得請託人信任,並利用其社會關係實施了部分「撈人」行為。第一類根本沒有辦理任何請託事項的詐騙佔了案件總數的55%,後兩類所實施的部分"撈人"行為也僅僅是從側面打聽相關案情而已。
據統計,這些「撈人」詐騙分子基本都是低學歷的在京流動人口。21名詐騙犯中,2名為專科學歷,4名為高中學歷,其他都是初中甚至小學文化水平。「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但很多人都是慣犯,能非常熟練運用一整套詐騙手段,先是通過鼓吹其個人及親友的身份、社會關係等,騙取被害人信任,並利用被害人"撈人"的急切心理,編造各種理由索要大量款物。」
那麼,他們是如何行騙的?手段一:自稱「手眼通天」、「北京有人」。據記者統計,偽造身份是「撈人」類詐騙最為突出的特點,大多數行騙者為了順利施騙,往往會鼓吹自己或親朋好友的身份、社會關係。而在所有被虛構的頭銜和關係中,各部委中高層幹部是行騙者最喜歡使用的名號,而秘書、助理、司長、特派員則是蒙人的最好身份。而那些無法使別人相信自己有能耐認識部級高官的,就宣稱自己認識公檢法的人,可以找到相關辦案人員。
一般而言,實施詐騙的在兩人以上,一個負責「演」,一個負責「捧」。當然,最好還有一個引薦人,因為受害人對引薦人的信任程度直接影響著其對行騙者的信任度。
馬偉是遼寧省遼陽市某公司老闆,劉金漢是他的嶽父。2010年6月,馬偉因涉黑被刑拘。正當劉金漢發愁之際,有個叫史建軍的人主動找上門,稱有辦法讓馬偉從看守所出來。史建軍本是一名快要退休的民警,他是在一次偶然的聚會上從馬偉母親那裡得知案情。起初,劉金漢對史建軍的到來充滿疑惑,但女婿被批捕讓他焦慮不安,他想就姑且一試。史建軍第二次登門時,他當著劉金漢的面撥打了一串號碼,稱電話那頭是北京的結拜大哥,身份是北京市某位主要領導的秘書。如果大哥出面,七天就能將人撈出來。直到2012年3月,馬偉涉黑案宣判,劉金漢才明白陷入騙局。
手段二:蓄意製造神秘氛圍,欲擒故縱。蓄意製造神秘氛圍、欲擒故縱的作案手法是「撈人」詐騙的又一特點。
「多數行騙人喜歡宣稱自己是部級高官或者與部級高官有往來,他們主要利用的就是高級官員在普通人心中的神秘感。」王飛說。他介紹,許多「撈人」詐騙案的引薦人在引薦受騙者與所謂的高官見面時,都會反覆叮囑不要多說多問,將部級官員的「威嚴感」和「撈人」的神秘性渲染至極。也正是由於這些前期鋪墊以及「撈人」本身的違法性,受害人見到「高官」時往往不敢多問。
很多情況下,所謂「高官」對「撈人」一事的具體細節亦是顧左右而言他,態度含糊不清,受害人的心理就會更加波瀾起伏。每當這時,行騙者就會採取欲擒故縱的戰術,一方面明確表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表明自己並非騙子,然後讓受害人自己決定是否要繼續「撈人」;另一方面,行騙者還會給受害者相應的明示或暗示,如果「撈人」不成,錢款照退。
此外,行騙者也並非完全不作為,他們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打聽案件進展。「其實,案件程序上的一些信息都是公開的,比如所涉嫌的罪名、案件何時到檢察院、是否批捕等,家屬拿著有效證件到司法機關一查就知道。」朱建中說,許多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並非如當事人所想的那樣神秘,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司法機關一般都會公開。
手段三:反覆索要「運作費」。「撈人」類詐騙案件還有一個特點就是詐騙數額巨大。從這兩年的案件來看,「撈人」者無一例外地說辦事要走關係花錢,並且隔段時間還說聯繫上新的關鍵人物,需要追加費用打通關係。
劉金漢被騙一案中,800萬元就是「分批次」被騙走的。第一次史建軍稱,馬偉的案件影響大,驚動了公安部,要想將主犯馬偉撈出來,需要花300萬元請北京有名的刑辯律師。一個月後,史建軍又說,公安部有關領導開例會討論了馬偉的案件。如果繼續打通,至少需要200萬元費用。2012年2月,再次聲稱公安部一名副部長已前往遼寧查案,劉金漢又被要求出300萬元跑路費給參與案件的高官代為運作。
受騙多因「病急亂投醫」談到為什麼會出現撈人騙局的問題,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認為,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由於執法辦案過程公開不夠,信息不暢,被騙者很難及時了解到家屬涉案進展,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病急亂投醫。許多受騙者其實也並不信任行騙者,但他們往往都會去試一試。「在他們看來,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
對此,韓力君持有同樣看法:「在北京地區,特別是在拘留、逮捕外來務工人員時,通知家屬相關案件進展常常較為滯後,導致家屬在一段時間內失去家人消息或不知案件實情,在這種情況下,就很有可能被騙子得手。」
王瑞平的案件就比較典型。王瑞平的身份是保姆,只有小學文化,她於2010年10月因「撈人」詐騙錢財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有意思的是,對於她的身份,受害人張某自始至終都知道。據張某介紹,他與家人不過是病急亂投醫,因為弟弟進了看守所,怕他在裡面受苦,就想趕快救他出來。於是,就找到了王瑞平,不料被騙。
「其實這樣的想法是人之常情。當自己的家人面臨刑事處罰時,大多數人都會覺得只要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刑罰,花再多的錢也值得。」王飛告訴記者,情急之下即使受害人知道可能是騙局,也會抱有一絲僥倖心理。「許多行騙者就是抓住了當事人"救人"的急切心理,編造謊言騙取巨額錢財。」
這一點在電信類詐騙中更為突出。
近年來,利用簡訊實施詐騙犯罪的情況越來越多,從早期的「中獎」詐騙到現在的「銀行卡資金轉移」等詐騙。對於這樣的電信詐騙,大多數老百姓都能辨別,但簡訊內容涉及到「撈人」時,卻很難辨別。
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前不久就受理了一起以釋放在押人員為名群發簡訊、電話詐騙的案件,騙取多人共計29萬餘元。近日,該院以詐騙罪對5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據悉,每次作案時被告人王某都以「你有家人或者朋友被關押,我們可以幫你把人保釋出來」為內容群發簡訊,每次發三萬多條。當上當受騙者打來電話,王某自稱是看守所警官,要求被騙者到看守所門口等候接人,並要求被騙者親友帶現金或者銀行卡在附近銀行等候,隨後通過電腦改號軟體以被騙者手機號碼打給守候在銀行的被騙者親友,並謊稱已經辦好手續,騙取被騙者親友的信任,按要求匯款到指定帳戶從而騙取錢財。
制度漏洞為騙子留下空間騙子固然可惡,但不可否認的是,很多時候是制度漏洞為他們行騙提供了空間。
在「撈人」詐騙案件中,騙子們通常都會吹噓自己與辦案警察的關係來取信於對方。
「這和警察的"初始"位置有莫大的關係。除了職務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介入,時間越往後,介入案件的司法部門會越多,"撈人"成功的機率就越低。」天津市一位退休多年的律師老鐵告訴記者,第一時間介入的警方對於某些小案件有相當的話語權。
老鐵所說的「小案件」,指的是嫖娼、醉駕、販賣假證、參與銷贓或者夥同犯罪、打架鬥毆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等案件。「像殺人搶劫這類惡性刑事案件的定性是沒有任何彈性空間的,只有那些沒有受害者或者受害很輕微的小案件,在定性上才有可以操作的空間。」
「在這些小案件中,打架鬥毆是最嚴重的,畢竟有人受傷,如果要"撈人",有關人員只需要操作兩項即可:修改筆錄和傷情鑑定。」在打架鬥毆案件中,辦案人員可以把當事人描述的關鍵細節修改得很輕微,甚至是一筆帶過。不過,更改筆錄會受到被害方質疑,因此承擔著不小風險。傷情鑑定也有「彈性」,按照法律規定,只有鑑定為輕微傷,才能不予立案,所以,有人在鑑定上做手腳。
除了這些在定性上具有操作空間的小案件外,在情節惡劣的刑事案件中,「撈人」也有運作空間,最為典型的便是偽造立功材料。2009年3月,湖南人李志偉因涉嫌走私毒品被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為了保住「人頭」,李志偉的家屬找到曾在禁毒部門工作的餘繼明、楊雄。二人炮製了假立功材料,試圖為李志偉減刑,而李家也花費了180萬元。不過,假立功材料並未被法院採信,二審依舊維持原判。
即使最終被判處刑罰關進監獄,「撈人」仍然有可以操作的空間。
「在監獄執法過程中,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是三項重要權力,如果有人要運作"撈人",只有在這三項上做手腳。監獄系統人員犯事的,基本都栽在這上面。」廣東省一位獄警告訴記者。在這三項權力中,除了保外就醫,監獄對服刑人員的減刑和假釋有「建議權」。以減刑為例,它的實質條件是服刑人員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悔改表現」通常從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教育和勞動四個方面來認定,這些都被細化為考核項目,包括基層監獄幹警在內的不少人員,對此都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必要的,但必須要嚴格規範,否則"撈人"除了是騙局,也可能成為現實。」一位司法人員說。(鄔佩怡 黃河正義網7月10日電 )
作者:鄔佩怡 黃河正 (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