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指南
一、申領條件
1、在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3、持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由監護人陪同代為申請。
二、辦理流程和時限
1、申請人到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指定受理點遞交申請材料;
2、符合辦理條件的,當場採集相片和指紋信息,選擇領證方式,繳納工本費(首次申領免費),在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領取憑證;
3、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籤發、制證、發放;
4、申請人持辦理憑證到受理點或通過郵政專遞領取證件。
三、材料要求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件。
2、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包括:
(1)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2)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3)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四、換領補領情形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五、其他事項
受理點提供預約辦理、相片「多拍優選」、領證提醒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