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21日 16:21:53 中財網 |
原標題:
納晶科技: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於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見書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關於
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
收購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見書
二
〇
二
〇
年
十二
月
目
錄
釋
義
................................
................................
................................
................................
....
1
正
文
................................
................................
................................
................................
....
5
一、收購人的主體資格
................................
................................
................................
......
5
二、本次收購的授權和批准
................................
................................
............................
10
三、本次收購的基本情況
................................
................................
................................
13
四、收購人及其關聯方在收購事實發生之日前六個
月買賣公眾公司股票的情況
....
14
五、收購人與公眾公司之間的交易
................................
................................
................
14
六、本次收購目的以及後續計劃
................................
................................
....................
14
七、本次收購對公眾公司的影響
................................
................................
....................
15
八、收購人公開承諾事項以及未能履行承諾事項時的約束措施
................................
19
九、關於本次
收購的信息披露
................................
................................
........................
21
十、結論意見
................................
................................
................................
....................
21
釋
義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左欄中的術語或簡稱對應右欄中的
含義或全稱:
納晶科技/
公眾公司
/
被收購人
指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購人
指
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
鴻商集團
指
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匯橋
指
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
新薈菁
指
寧波新薈菁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020
年
第一次
定向
發行
指
納晶科技定向發行
61,764,172
股股票,
發行
對象
共計
139
名
,均
為
股權登記日納晶
科技的在冊股東
。
收購人鴻商集團與北京匯橋
以現金認購
納晶科技2
020
年
第一次
發行的
15,011,815
股股份,其
中鴻商集團認購
9,000,000
股,北京匯橋認購
6,011,815
股
。
2
020
年
第一次
發行
完成
後,收購人持有
納晶科技的股份合計佔納晶科
技
2020
年第一次定向發行
後總股本的
21.33%
,鴻商集團成為第
一大股東
。
本次
收購
指
鴻商集團推薦的翁格菲、袁宏林在
納晶科技2020
年第三次臨時股
東大會中當選為
納晶科技新任董事。
截至
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
,
納晶科技的董事會共
5
名董事,鴻商集團推薦的董事
(
含現任董
事童曉怡
)
佔
納晶科技董事會成員的五分之三。因此,鴻商集團
能夠對
納晶科技的經營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產生實質性影響。
本次發行及董事改選完成後,鴻商集團成為
納晶科技控股股東,
於泳成為
納晶科技實際控制人
。
《定向發行
情況
報
告書
》
指
納晶科技於
2020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定向發行情況報告書
》
股權登記日
指
審議
2020
年第一次定向發行
的
納晶科技股東大會通知公告中規
定的股權登記日,即
2020
年
3
月
16
日
《股份認購協議》
指
鴻商集團、北京匯橋分別與
納晶科技於
2020
年
4
月
30
日就認購
納晶科技股票所籤署的
《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鴻商產業控股
集團有限公司關於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
讓系統定向發行股票之股份認購協議》和《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與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關於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中
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定向發行股票之股份認購協議》
《鴻商集團驗資報
告》
指
由上海宏大東亞會計師事務所於
2009
年
12
月
14
日針對鴻商集團
實收資本而出具的《驗資報告》
(
滬宏會師報字
(2009)
第
HB0358
號
)
《北京匯橋驗資報
告》
指
由北京中瑞誠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
2006
年
12
月
5
日針對北京匯
橋實收資本而出具的《變更驗資報告》
(
中聯瑞驗字
[2006]
第
0442
號
)
《收購報告書》
指
收購人為
本次
收購
之目的編制的《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報
告書》
本所、本所律師
指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或其律師
本法律意見書
指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於
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
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見書
》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股轉系統
指
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公司
指
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指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收購管理辦法》
指
《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
5
號準則》
指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
號
—
權益變動報
告書、收購報告書和要約收購報告書》
元
/
萬元
指
人民幣元
/
人民幣萬元
註:本法律意見書任何表格中若出現總數與表格所列數值總和差異的情形,均為四捨五入所致。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關於
鴻商產業
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
收購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見書
致: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接受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
納晶科技」
、「公眾公司
」
、
「
被
收購人
」
)
的委託,
作為
納晶科技本次
收購
的專項法律顧問
,
根據《公司法》
、
《證券
法》
、
《收購管理辦法》
、《第
5
號準則》
以及其他相關法律、
行政
法規
、規章和
規範性
文件的有關規定,按照
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
本
法律意見書
。
本所及經辦律師
依據
《律師事
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
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出具之日以前已經發
生或者存在的事實
,以及
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
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
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
原則,
實施
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
法
律意見書
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鑑於
公司
已於
2020
年
8
月
24
日
就
2020
年
第一次定向發行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出
具的《關於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發行自律監
管意見的函》(股轉系統函
﹝
2020
﹞
2812
號)
,
並於
2
020
年
9
月
28
日
取得
中國
證監會批覆;
該次
定向發行後
,
公司第一大
股東發生
變更為
鴻商集團
且
變更
為無實際控制人
。
本所律師已
於
2020
年
5
月
6
日就收購人變更
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收購
公司
事宜出具《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
分所關於
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
納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法律
意見書
》
,
並於
2020
年
10
月
20
日就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定向發行出具
《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關於
納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發行法律意見書
》
。
鑑於
鴻商集團
向公司提名的
2
名新增
董事
候選人
於
2020
年
12
月
18
日當選
董事,
鴻
商集團
控制
公司合計
5
席
董事席位中的
3
席
,
成為
發行人控股
股東
、收購人實際控
制人於泳成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
前述
事項構成收購人對公司的
收購
,本所律師
因此
對本次收購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
本
法律意見書
僅就與
本次
收購
有關的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並不對會計、審計、資
產評估、投資決策等事宜發表意見。在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審計
報告、驗資報告、
資產評估報
告等專業報告中某些數據和結論的引述(如有),並不意味著本所對這些
數據、結論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本所並不具備核
查並評價該
等數據的適當資格。
本所律師依據本
法律意見書
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
和
中國(為本
法
律意見書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現行有效的
法律、法規和規
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並不對境外法律發表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
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
審查了
公司
發布的
《
收購報告書
》
等
有關公告以
及本所
認為
需要審查的其他文件
及其複印件
,
並基於發行人向本所律師作出的如下
保證:發行人已提供
出具本
法律意見書
所必須的、真實、完整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
材料
、複印件
或口頭證言,不存在任何遺漏或隱瞞;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實
均為真實、準確和完整;發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籤名和印章均是真實的;發
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複印件與
正本材料或
原件完全一致
;
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
在其有效期內均未被有關政府部門撤銷,且於本
法律意見書
出
具
日均由其各自的合
法持有人持有
。對於出具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的證據支持的事
實,本所採取了與相關當事人訪談、查詢有關公開信息等各種方式,並依據有關政府
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發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說明或確認,出具本法
律意見書。
本
法律意見書
僅供發行人本次
收購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它
目的。本所律
師同意發行人將本
法律意見書
作為其申請本次
收購
的申請材料的組成部分,並對本
法律意見書
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
、
法規
和
規範性文件以並經本所律師核查驗證,現出具本
法律意見
書
如下
:
正
文
一、收購人
的
主體資格
(
一
)
收購人
的基本信息
1. 鴻商集團的基本情況
根據
鴻商集團
目前
持有的
、
由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於
2016
年
12
月
26
日
核發的《營業執照》
,並經本所律師
查詢
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
出具日,
鴻商集團
的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
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10000752458495C
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
(
國內合資
)
住所:
中國
(
上海
)
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
號國金中心
2
期
5206
室
法定代表人:
於泳
註冊資本:
18,181.82
萬元
經營範圍:
實業投資,投資管理
,
投資諮詢,企業形象策劃
(
除廣告
)
,資產
管理;計算機專業技術四技服務;計算機及配件,生產,銷售。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
動】
成立日期:
2003
年
7
月
7
日
營業期限:
2003
年
7
月
7
日至
2033
年
7
月
6
日
2. 北京匯橋的基本情況
根據北京匯橋目前持有的
、
由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
於
2018
年
2
月
9
日
核發的《營業執照》
,並經本所律師
查詢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截至本法律
意見書出具日,北京匯橋的基本情況如下:
名稱:
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101056337079542
類型: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
5
號樓
49
層
(49)05
號
法定代表人:
張振昊
註冊資本:
5
,
000
萬元
經營範圍:
投資與資產管理。
(「1
、未經有關部門批准
,
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
資金
;
2
、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
;
3
、
不得發放貸款
;
4
、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
;
5
、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
;
企
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
,
開展經營活動
;
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准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
不得從事本市產
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
)
成立日期:
1998
年
8
月
20
日
營業期限:
1998
年
8
月
20
日至
2028
年
8
月
19
日
(
二
)
收購人
的股
權
結構
1. 鴻商集團的股權結構
根據
鴻商集團
的公司
章程
及其修正案
,
並經
本所律師
查詢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
出具日
,
鴻商集團
的股
權
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
姓名
或
名稱
出資額
(
萬元
)
出資比例
(
%
)
1
於泳
18,000
99
2
瓦房店維斯特工藝紡織品有限公司
181.82
1
合計
18,181.82
100
同時,根據
鴻商集團的
書面
確認,
並經
本所律師
查詢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截
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
瓦房店維斯特工藝紡織品有限公司
的
股權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
姓名
出資額
(
萬元
)
出資比例
(
%
)
1
於泳
15
30
2
張淑珍
30
60
3
於萍
2.5
5
4
於濱
2.5
5
合計
50
100
2. 北京匯橋的股權結構
根據北京匯橋
的公司
章程
,
並經
本所律師
查詢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截至本法
律意見書出具日,北京匯橋的股權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額
(
萬元
)
出資比例
(%)
1
鴻商集團
3,560
71.20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額
(
萬元
)
出資比例
(%)
2
於泳
1,440
28.80
合計
5,000
100
綜上,收購人的股權結構圖如下:
(
三
)
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1. 鴻商集團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根據收購人提供的資料
,於泳直接持有鴻商集團
99%
股權,為鴻商集團的控
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2. 北京匯橋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根據收購人提供的資料,
鴻商集團持有北京匯橋
71.20%
股權,為
北京匯橋
的控股股東。於泳直接持有北京匯橋
28.80%
股權,並通過鴻商集團間接
控制
北
京匯橋
,
系
北京匯橋的實際控制人。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
,
收購人
鴻商集團
、
北京匯橋
的實際控制人均為
於泳。
3. 收購人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根據
收購人
提供的
於泳的
居民身份證及個人簡歷,於泳的基本情況如下:
於泳,男,
1961
年
2
月出生,
身份證號
2102191
9610227****
,中國
國
籍,
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大專學歷
,
2009
年
12
月至今任鴻商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
(
四
)
收購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 鴻商集團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
鴻商集團
提供的書面
說明
,並經
本所律師
的適當
核查
,
鴻商集團
現任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如下:
序號
姓名
職務
國籍
1
於泳
董事長兼總經理
中國
2
張振昊
董事
兼財務總監
中國
3
袁宏林
董事
中國
4
JIANG XIAO LU
監事
加拿大
2. 北京匯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北京匯橋
提供的書面說明,並經本所律師的適當核查
,北京匯橋現任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如下:
序號
姓名
職務
國籍
1
張振昊
執行董事兼經理
中國
2
JIANG XIAO LU
監事
加拿大
根據
鴻商集團和北京匯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籤署的承諾函
,以及
部分
中國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的
個人信用報告
,
並經
本所律師
查詢
中國裁判文書網、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中國執行信
息公開網、信用中國網與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上述人員
最近兩年不存在受到行政處罰
(
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的除外
)
、刑事處罰、或者涉
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聯合懲
戒對象名單的情形。
(
五
)
收購人及其
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業及核心業務
1. 收購人
控制
的核心企業
及核心業務
根據收購人提供的
材料
,
並經
本所律師
查詢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截至本法律
意見書出具日,
北京匯橋未控制任何核心企業,鴻商集團
控制的核心企業
除北京
匯橋外還包括如下企業
:
序
號
公司名稱
註冊地
註冊資本
(
萬元
)
控制
關係
經營範圍
/
核心業務
1
鴻商海外投資有
限公司
上海
50,000
鴻
商集團
直
接
持股
100%
實業投資
,
投資管理
,
資產管理
,
投
資諮詢
;
從事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
務
,
礦產品
(
除專控
)
、機械設備的銷
售
,
區內企業間貿易經紀與代理
2
鴻商資本股權投
資有限公司
上海
50,000
鴻商集團
直
接
持股
100%
股權投資、實業投資、投資管理、投
資諮詢
3
上海鴻商普源投
資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2,000
鴻商集團
直
接
持股
91%
投資企業經營管理
,
投資諮詢
,
財務
諮詢
,
企業管理諮詢
,
日用百貨、機
電設備、化工原料
(
除危險化學品、監
控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易製毒化
學品
)
、五金交電、金屬材料及製品的
銷售
,
電腦軟硬體及配件的研究、開
發、生產、銷售
4
上海鴻商大通實
業有限公司
上海
1,000
鴻商集團
直
接
持股
91%
投資企業經營管理
,
投資諮詢、財務
諮詢、企業管理諮詢
(
以上諮詢均除
經紀
)
,
日用百貨
,
機電設備
,
化工原
料
(
除危險品
)
,
五金交電
,
批發
,
零
售
,
電腦軟硬體及配件的研究
,
開發
,
生產
,
銷售
5
上海商略貿易有
限公司
上海
500
鴻商集團
直
接
持股
91%
日用百貨、文體用品、計算機軟硬體
及配件
(
除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
產品
)
、文化辦公用品、建築材料、化
工原料及產品
(
除危險
化學品、監控
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易製毒化學
品
)
、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電訊器材、
通訊器材、電子產品、五金交電、金
屬材料及製品的銷售
,
投資管理
,
企
業管理服務
,
投資諮詢
,
企業管理諮
詢
(
以上諮詢均除經紀
)
,
財務諮詢
(
不
得從事代理記帳
)
6
中法人壽保險有
限責任公司
北京
20,000
鴻商集團
直
接
持股比例
50%
在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及已設立分公
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經營
(
法定
保險業務除外
)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
和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及上述
業務的再保險業務
7
洛陽欒川鉬業集
團股份有限公司
洛陽
431,984.811
66
鴻商集團
合
計
持股
24.69%
鎢鉬系列產品的採選、冶煉、深加工
8
Cathay Fortune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香港
1,500(
美
元
)
鴻商集團
直
接
持股比例
100%
礦產、能源類產業投資,投資管理等
業務
9
Cathay Fortune
Singapore Pte.
Ltd
.
新加坡
1,000
(
美
元
)
鴻商集團
直
接
持股比例
100%
持股公司
10
Cathay Fortune
Holdings Limited
香港
0.00
01
(美
元
)
鴻商集團
間
接
持股比例
100%
股權
投資
2. 收購人的
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核心企業
及核心業務
情況
根據收購人
及其實際控制人
提供的材料
,
並經
本所律師
查詢企業信息公示系
統,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除
收購人
及其
控制的核心企業
外,
收購人
的實際
控制人
於泳
沒有其他
控制的
核心
企業
。
(
六
)
收購人最近
2
年所受處罰及涉及訴訟、仲裁情況
根據
收購人
出具的
書面
承諾,並經本所律師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
息公布與查詢平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企業信息公示系統、
中國證監會
證券
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信用中國網等網站的查詢結果,截至本法律意見書
出具日,
收購人最近
2
年均不存在曾受到過任何行政處罰
(
與證券市場明顯無關
的除外
)
、刑事處罰、或者作為被告涉及與經濟糾紛有關的重大民事訴訟或者仲
裁情況,不屬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七)
本次收購的收購人資格
根據
收購人
及其實際控制人
出具的承諾
函
、
收購人的
《
企業信用報告
》
等資
料,並經本所律師查詢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失信記錄查詢平臺、
全國法院失
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中國裁判文書網
、
企業信息
公示
系統、信用中國
網
等相關網站,
收購人
及其實際控制人
均
不存在下
列《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禁止收購的情形:
(1)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2) 收購人最近
2
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3) 收購人最近
2
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4)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公眾公司的其他情
形。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
認為,收購人
均
系
依法設立、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
符合《第
5
號準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的主體資格要求,
收購人
及其實
際控制人
均
不存在《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規禁止收
購公眾公司的情形,具備收購公眾公司的主體資格。
二、
本次收購
的授權和批准
(
一
)
本次
收購前
各方
情況
及已履行
的
授權
和批准
本次收購前
,
鴻商
集團持有發行人
18,000,000股股份,北京匯橋持有發行人
12,023,630股股份,合計持有21.33%的股權。其中,鴻商集團持有的9,000,000
股股份、北京匯橋持有的
6,011,815
股
股份
系參與
發行人
2020
年
第一次定向增發
取得。
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定向發行
具體情況如下:
1. 2020
年第一次定向
增發的
批准和授權
(
1
)
收購
人的批准和授權
根據鴻商集團提供的《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2020
年
4
月
29
日,鴻商集團召開董事會,審議批准鴻商集團以
4
元
/
股認購
納晶科技新增
9,000,000
股股份。
根據北京匯橋提供的《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決定》,
2020
年
4
月
29
日,北京匯橋執行董事同意北京匯橋以
4
元
/
股認購
納晶科技新增
6,011,815
股
股份。
(
2
)
被收購人
納晶科技的批准和授權
2020
年
3
月
2
日,被收購人
納晶科技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通過《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定向發行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
籤署附生效條件的
<
股票認購協議
>
的議案》等
與本次發行相關議案;但《關於審
議
<
公司定向發行說明書
>
的議案》因出席會議的非關聯董事不足
3
人,直接提交
股東大會審議
。
2020
年
3
月
19
日,被收購人
納晶科技召開
2020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
《關於審議
<
公司定向發行說明書
>
的議案》、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
事會辦理本次定向發行相關事宜的議案》、《關於籤署附生效條件的
<
股票認購協
議
>
的議案》等
與
本次發行
相關議
案。
(
3
)
其他
授權和批准
2020
年
8
月
14
日,被收購人
納晶科技收到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關於納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發行自律監管意見的函》(股轉系統函﹝
2020
﹞
2812
號)。經審查,全國股轉公司對
納晶科技本次股票定向發行無異議。
2020
年
9
月
28
日,被收購人
納晶科技收到中國證監會核發的《關於核准納
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
2020
〕
2339
號),核准公
司定向發行不超過
7,900
萬股新股,該批覆自核准發行之日起
12
個月內有效。
2020
年
12
月
7
日,被收購人
納晶科技披露了《股票定向發行新增股份在全
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的公告》,
2020
年第一次定向發行
新增股份將於
2020
年
12
月
10
日起在全國
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
2. 2020
年
第一次定向增發
的
主要協議
根據本所律師的核查,鴻商集團、北京匯橋已分別與
納晶科技於
2020
年
4
月
3
0
日籤訂了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協議》。《股份認購協議》約定了收購人
在
2020
年第一次定向發行
中的股份認購數量、認購價格、認購方式、支付方式
及協議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時間等事項
。
本所律師
已於
2020
年
5
月
6
日
就
上述收購人收購
事宜出具
《
君合律師事務
所上海分所關於
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北京匯橋投資有限公司收購納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
意見書
》
,認為收購人的
收購
方式
、
《
股份
認購協議》
、
收購
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不存在違反
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
的
情形
。
(二
)
本次收購
已履行的程序
1. 收購人的批准和授權
根據鴻商集團提供的董事委派書,鴻商集團向
納晶科技委派翁格菲、袁宏林
擔任
納晶科技董事,任期自
納晶科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屆滿
之日止,連派可連任。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
出具日
,鴻商集團合計向
納晶科技委派
了
3
名董事
且
該等
3
名
董事均
已當選
為
納晶科技董事
,分別為童曉怡、翁格菲、
袁宏林。
2. 被收購人
的批准和授權
2020
年
12
月
3
日
,被收購人
納晶科技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
十三
次會議,審
議通過
《關於聘任公司總經理的議案》
、
《關於選舉翁格菲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新
任董事的議案》
、
《關於選舉袁宏林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新任董事的議案》
、
《關於
選舉
Weijie Yun
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新任董事的議案》
、
《關於聘任公司董事會秘
書的議案》
等
與
本次
收購
相關
的議案
。
2020
年
12
月
18
日,被收購人
納晶科技召開
2020
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
審議通過《關於選舉翁格菲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新任董事的議案》、《關於選舉袁
宏林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新任董事的議案》及《關於選舉
Weijie Yun
先生為第三
屆董事會新任董事的議案》等與
本次
收購
相關的議案。
(
三
)
本次收購
尚未履行的程序
本次
收購
不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份轉讓、外商投資等事項,
無需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
本次收購應當報送股轉系統備案並
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
出具日
,收購人及
被收購人
就
本次
收購
按交易進程履行了應履行的法律程序
,
但本次收購尚
需
向股轉系統報送材料,
履行信息披露及備案程序。
三、本次收購的基本情況
(
一
)
本次
收購
方
式
本次
收購以收購人改組董事會方式進行
,
收購人鴻商集團向
公司
新增提名
2
名
董事,均已於
2020
年
12
月
18
日
當選
,且收購人
鴻商集團原委派
的
1
名董事
繼續擔任
公司
董事
;
納晶科技董事會的過半數董事系由鴻商集團推薦,鴻商集團
能夠控制
納晶科技董事會並能夠
對
納晶科技的經營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產生實
質性影響。
(
二
)
本次收購
前後
收購人的權益變動
情況
收購人
本次收購前和本次收購後持有的
公司
股份
數量
無變動
。
(
三
)
本次收購相關股份的權利限制
收購人
已
出具《關於股份鎖定的承諾函》
,
承諾
將根據《收購
管理
辦法》規
定
,
在本次收購完成後
12
個月內且在此期間
納晶科技仍作為公眾公司的,收購
人將不會以任何
形式
轉讓所持有的
納晶科技股份,
但收購人在
納晶科技中擁有權
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
12
個月的限
制。
收購人實際控制人
於泳已出具《
關於
股份鎖定的承諾函》
,
承諾將根據《收
購管理辦法》規定,在本次收購完成後
12
個月內且在此期間
納晶科技仍作為公
眾公司的,
其
將不會以任何形式轉讓所持有的
納晶科技股份,但
其
在納晶科
技中
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
12
個
月的限制。
除上述權利限制外,本次收購股份無其他權利限制或權益安排。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本次
收購
的
收購
方式
不存在違反
法律、法規及規範性
文件規定
的
情形
。
四、收購人及其關聯方在收購事實發生之日前六個月買賣公眾公司股票的
情況
根據
《收購報告書》
、
《
定向發行
情況
報告書
》
、收購人
及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出具的書面
確認
,並經本所律師核查,
在本次收購
事實發生之日
前六
個月內,
除收購人參與
2
020
年
第一次
定向發行外
,
收購人及其關聯方以及各自
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買賣
納晶科技股票的情形。
五
、收購人
與
公眾公司
之間的交易
根據《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
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出具的《關於
不存在交易的確認函》,以及
被收購人出具的《關於不存在交易的確認函》
,在本
次收購事實發生之日前
24
個月內
,
除鴻商
集團
於
2
020
年
第一次
定向發行外
認購
公司
9,000,000
股股份
、北京匯橋
於
納晶科技2
020
年
第一次
定向發行中
認購
公司
6,011,815
股股份外
,
收購人
及其關聯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
公眾公司未發生
過任何
交易。
六
、本次
收購
目的以及後續計劃
(
一
)
本次
收購
目的
根據《收購報告書》以及收購人出具的說明及承諾函,
收購人本次收購目的
系基於
納晶科技的業務發展潛力和良好成長性,並看好
納晶科技未來的發展前景
。
(
二
)
本次收購後續計劃
根據
《收購報告書》
以及收購人
出具的
說明
及承諾函
,
收購人在
本次收購完
成後
的後續計劃如下:
1. 對
納晶科技主要業務、資產處置和員工聘用的計劃
本次收購完成後
12
個月內,收購人暫無改變
納晶科技主要業務、處置納晶
科技資產、對現有員工聘用計劃作重大調整的計劃。
未來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根據實際情況或者
納晶科技業務開展的需要,收
購人需要對
納晶科技前述事項進行修改、調整或者處置的,
收購人
將根據中國證
監會、
股轉
系統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收購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履行相關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2. 對
納晶科技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調整計劃
本次收購完成後,收購人
將本著維護
公眾公司
和全體股東合法權益的原則,
按照《公司法》、
納晶科技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將根據實際情況對
納晶科技監
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適當調整,但將保留
納晶科技核心管理層。收購人將嚴格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
納晶科技及全體股
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3. 對
納晶科技組織結構的調整計劃
收購人將根據實際經營需要並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向
納晶科技董事會、股東大會提出進一步完善
公眾
公司組織架構的有關建議,
確保
公眾
公司平穩健康發展。
4. 對
納晶科技公司
章程的修改計劃
本次收購完成後,收購人
根據
對
納晶科技實際需要並依據《公司法》、《證券
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
納晶科技公司章程進行
相應
修改。收購人將嚴格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5. 股份增持的計劃
收購人不排除在未來
12
個月內繼續增持
納晶科技股份
,增持方式可能為受
讓老股、
認購
新股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收購人在制定和實施上述後續計劃時,
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本所律師認為,《收購報告書》中披露的收購人的收購目的及後續計劃均系
收購人的真實意思表述,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及其他強制性規定
的情形。
七
、
本次收購
對公眾公司的影響
(
一
)
對
公眾公司控制權的影響
本次收購
前,公司無
控股股東
、無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為鴻商集團。
本
次
收購
完成
後
,鴻商集團
成
為
公眾
公司
控股股東
,於泳
成為
公眾公司實際控制人
。
具體
事實情況
及
分析
如下:
1. 收購
人
為納晶
科技第一大股東
2020
年
第一次定向發行
完成後,
納晶科技第一大股東由新薈菁變更為鴻商
集團,鴻商集團直接
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匯橋
間接
持有
納晶科技合計
21.33%
股
份,超過新薈菁、高磊生和彭笑剛合計持有的
納晶科技16.34%
的股份,納晶科
技實際控制人由高磊生和彭笑剛變更為無實際控制人,
納晶科技於
2020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告》。
2020
年
第一次定
向發行
後
,
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
,
納晶科技前十大股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如
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持股數
持股比例(%)
鴻商集團
18,000,000
12.79
張然
13,000,000
9.24
孔鎮勇
12,482,880
8.87
北京匯橋
12,023,630
8.54
新薈菁
9,005,995
6.40
高磊生
7,120,000
5.06
彭笑剛
6,872,310
4.88
大連駿傑投資有限公司
5,960,000
4.23
陳海燕
5,808,310
4.13
金俊
5,658,900
4.02
2. 收購人
控制
納晶科技董事會並
能夠對
納晶科技的經營方針和其他重大
事項產生實質性影響
納晶科技於
2020
年
11
月
30
日收到其原董事袁青松、高磊生遞交的辭職報
告,並於
2020
年
12
月
2
日收到原董事張玉仿遞交的辭職報告。前述原董事的辭
職自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新任董事之日起生效。
根據
鴻商集團出具的《
董事
委派書》
,
鴻商集團委派袁宏林、翁格菲
代表
鴻
商集團出人
納晶科技的董事
。
2
020
年
12
月
18
日
,
納晶科技召開
2020
年
第三次
臨時股東
大會
,
審議通過
《關於選舉翁格菲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新任董事的議案》
及
《關於選舉袁宏林先生為第三屆董事會新任董事的議案》
。
鴻商集團
新增
委派
的兩名董事
當選
為
納晶科技董事,
鴻商集團
原
委派
董事童曉怡繼續擔任
納晶科技董事
。截至本
法律意見書出具日,
納晶科技的董事會仍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三
名董事
(
即新任董事翁格菲、袁宏林及現任董事童曉怡
)
系由鴻商集團推薦
且
已
經當選為
納晶科技董事
。
此外,
2020
年
12
月
18
日,彭笑剛與高磊生籤署
了
《
終止
協議》
,終止雙方
一致行動
關係。
綜上所述
,
截至
本法律意見
書
出具日
,(
1
)
鴻商集團通過自身及其控股子公
司北京匯橋控制
納晶科技合計
21.33%
股份。
彭笑剛、高磊生已終止一致行動關
系,
且
納晶科技其他股東
持股比例
較為
分散
,鴻商集團控制的
納晶科技股份遠高
於其他股東;
(
2
)
納晶科技董事會席位過半數由鴻商集團推薦
且鴻商集團
推薦人
選
已
當選為
納晶科技董事
,鴻商集團
可以
控制
納晶科技董事會並
能夠對
納晶科技的經營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鴻商集團成為納晶科
技的控股
股東,鴻商集團的實際控制人於泳成為
納晶科技的實際控制人
。
(
二
)
對
公眾
公司獨立性的影響
根據
《收購報告書》
、
收購人
出具
的《
關於保證獨立性的
聲明
承諾》,收購人
已
承諾
,在收購人作為
納晶科技的第一大股東及
/
或
控股股東期間,收購
人
將
嚴
格
按照《公司法》、《證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
納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章程》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
納晶科技進行規範化管理,合法
合規地行使股東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不
會
利用股東身份影響
納晶科技的獨立
性,採取切實有效措施
保證
納晶科技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
、
機構方面的獨
立。
(
三
)
對
公眾公司
經營業績
的影響
根據《收購報告書》,本次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暫無改變
納晶科技主要業
務、處置
納晶科技資產、對現有員工聘用計劃作重大調整的計劃,對
納晶科技的經營業績不會產生影響。
(
四
)
同業競爭情況及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
1. 同業競爭情況
根據收購人出具的《規範和避免同業競爭的聲明承諾》,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
出具之日,收購人及其
控制的企業
均未開展與
納晶科技相同或相似的業務,不存
在同業競爭的情況。
根據實際控制人
出具的《
規範和避免同業競爭的聲明承諾》
,
截至本法律意
見書出具之日,
實際控制人
於泳
及其控制的企業均未開展與
納晶科技相同或相似
的業務,不存在同業競爭的情況。
2. 避免同業競爭的措施
為避免本次收購完成後可能產生的同業競爭,收購人出具
了
《
規範
和
避免同
業競爭的
聲明
承諾》,承諾
在
收購人
作
為
納晶科技第一大股東及
/
或
控股股東期間,
收購人及其控制的企業
將
不在中國境內外從事任何與
納晶科技的主營業務構成
競爭的業務,或取得與
納晶科技的主營業務存在競爭關係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
經濟組織的控制權
。
為避免本次收購完成後可能產生的同業競爭,
實際控制人於泳
出具了《規範
和避免同業競爭的聲明承諾》,承諾在
其
作為
納晶科技實際控制人
期間,
其
及其
控制的企業將不在中國境內外從事任何與
納晶科技的主營業務構成競爭的業務,
或取得與
納晶科技的主營業務存在競爭關係的任何經濟實體、機構、經濟組織的
控制權。
(
五
)
關聯交易情況及規範關聯交易的措施
1. 關聯交易情況
根據《收購報告書》、收購人提供的相關資料、收購人及其
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
出具的
確認函
,以
及被收購人
出具的
確認函
,並經本所律師適當核查,
在本次收購事實發生之日前
24
個月內,
除鴻商
集團
於
納晶科技2
020
年
第一次
定
向發行中
日認購
納晶科技9
,000,000
股
股份、北京匯橋
於
納晶科技2
020
年
第一次
定向發行中
認購
納晶科技6,011,815
股
股份
外
,
收購人
及其關聯方以及各自的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與
納晶科技未發生過任何交易。
2. 規範關聯交易的措施
為避免本次收購完成後可能產生的
關聯交易
,收購人
已
出具
《關於規範關聯
交易的
聲明
承諾》
,承諾
在收購人
作
為
納晶科技的第一大股東及
/
或
控股股東期間,
收購人及其
控制的
公司、
企業
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將
規範與
納晶科技及其控制的公
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關聯交易,對於有合理
原因
而發生的關聯交易,
收購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將遵循市場原則以
公允、合理的
市場價格進行,
根據有
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
以及
納晶科技公司章程
、關聯
交易管理制度
的規定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
,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義務
,充分保證
納晶科技的獨立決策權利,
不利用
第一大
股東
/
控股股東
地位
損害
納晶科技及其
股東的合法權益
。
為避免本次收購完成後可能產生的
關聯交易
,
實際控制人於泳
已出
具《關於
規範關聯交易的聲明承諾》,承諾在
其
作為
納晶科技實際控制人
期間,
其
及其控
制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將規範與
納晶科技及其控制的公司、企業或者
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關聯交易,對於有合理原因而發生的關聯交易,
其
及其控制
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將遵循市場原則以公允、合理的市場價格進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
納晶科技公司章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的
規定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充分保證
納晶科技的獨立
決策權利,不利用
實際控制人
地位損害
納晶科技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本所律師認為,收購人
及
實際控制人
於泳
作出的承諾的內容不存在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對收購人
、
實際控制人於泳
具有法律約束力;在收
購人嚴格履行承諾的前提下能夠有效規範收購人
、
實際控制人於泳
與被收購人之
間的關聯交易。
八
、收購人公開承諾事項以及未能履行承諾事項時的約束措施
(
一
)
收購人關於本次收購行為所做出的公開承諾事項
1. 關於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承諾
收購人已出具《關於
所
提供信息真實、準確
、
完整的承諾函》,
承諾如下:
(1) 收購人
為本次收購所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收購人
向參與本次收購的
各
中介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均為真實、
準確、完
整的
原始書面資料或副本資料,資料副本或複印件與其原始資料或原件一致
;
所
有文件的籤名、印章均是真實的,不存在
任何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
(3) 收購人為本次收購所出具的說明及確認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的,不存
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 收購人對所提供的信息、資料、說明及確認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承擔法律責任。
2. 關於不注入
房地產開發、房地產投資等涉房業務
的承諾
收購人已出具《關於不
向被收購人
注入
房地產
開發、房地產投資等涉房業務
的承
諾》,承諾
在
本次收購完成後,
收購人不會將其控制的房地產開發相關
資產
(
如有
)
注入
納晶科技,不將其控制的房地產開發業務
(
如有
)
置入
納晶科技,也不
會利用
納晶科技為收購人控制的房地產開發業務
(
如有
)
提供任何形式的幫助。
實際控制人
於泳
已出具《關於不向被收購人注入房地產開發、房地產投資等
涉房業務的承諾》,承諾在本次收購完成後,
其
不會將其控制的房地產開發相關
資產
(
如有
)
注入
納晶科技,不將其控制的房地產開發業務
(
如有
)
置入
納晶科技,
也不會利用
納晶科技為
其
控制的房地產開發業務
(
如有
)
提供任何形式的幫助。
3. 關於不注入私募基金或其他金融屬性的企業或業務的承諾
收購人已出具《關於不向被收購人
注入私募基金或其他金融屬性企業或業務
的承諾》,承諾在本次收購完成後,
收購人不將其控制的金融類企業或金融類資
產
(
如有
)
注入
納晶科技。
前
述金融類企業或金融類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企業或
相關資產:
1)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
銀
保監會
、中國證監會
監管並持有相應監管部門頒
發的《金融許可證》等證牌的企業及相關資產;
2)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資產;
3)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公
司、網際網路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及相
關資產;
4) 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或資產。
實際控制人於泳
已出具《關於不向被收購人注入私募基金或其他金融屬性企
業或業務的承諾》,承諾在本次收購完成後,
其
不將其控制的金融類企業或金融
類資產
(
如有
)
注入
納晶科技。前述金融類企業或金融類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企
業或相關資產:
1)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監管並持有相應監管部門頒
發的《金融許可證》等證牌的企業及相關資產;
2)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資產;
3) 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
、典當公
司、網際網路金融公司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及相關資產;
4) 其他具有金融屬性的企業或資產。
(
二
)
收購人未能履行承諾事項時的約束措施
經本所律師核查,收購人已出具《
關於
未能履行承諾
事項
時
的
約束措施》,
並
承諾如下:
(1) 收購人將依法履行《收購報告書》披露的承諾事項。
(2) 如果
收購人
未履行《收購報告書》披露的承諾事項,
該
收購人
將在
納晶
科技
股東大會及
股轉系統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
因並向
納晶科技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3) 如果
因
收購人
未履行《收購報告書》披露的相關承諾事項
給
納晶科技或
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
該
收購人
將向
納晶科技或者其他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
本所律師認為,收購人的上述承諾合法有效,如該承諾得到切實履行,則有
利於保護公眾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九
、關於本次收購的信息披露
經本所律師核查,
收購人已經按照《第
5
號準則》等文件的要求編制了《收
購報告書》
,
收購人承諾,《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
了收購人本次收購的情況,該等文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擬與本次收購的有關文件一併在股轉系統公告。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截至本法律意見書
出具日
,收購人已按照《公司法》
、
《證券法》
、
《收購管理辦法》
、
《第
5
號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了現階段所需
履行的
信息
披露義務。
十、
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
截至本法律意見書
出具日
,
收購人
不存在
《收購管理
辦法》
中禁止收購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情形,具備本次收購的主體資格
;
收購人在
本次收購
中不存在違反《公司法》
、
《證券法》
、
《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的行為;
《收購報告書
》的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
符合《收購管理辦法》
、
《第
5
號
準則》
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
肆
份
,經本所律師籤字並經本所
蓋章後生效
。
(
以下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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