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再談遺產稅:徵收條件尚未具備起徵點存差異

2020-12-13 中國經濟網
 
專家再談遺產稅:徵收條件尚未具備起徵點存差異

2004年11月02日 13:47
姚國會
    背景:遺產稅的「沉」與「浮」

    所謂「遺產稅」,就是對死者留下的遺產進行徵稅,在國外也叫「死亡稅」。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3的國家和地區徵收這種稅。對於窮人來講,徵收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是平衡貧富差距、調節社會分配的有效手段;而對於富人來說,採取這些手段似乎總覺得有些「殺富濟貧」的味道。

    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徵了遺產稅。近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始於1598年的荷蘭,繼荷蘭之後,英國於1694年,法國於1703年,義大利於1862年,日本於1905年,德國於1906年,美國於1916年,都相繼開徵了遺產稅。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徵收遺產稅。

    我國早在北洋政府時期就開徵過遺產稅。1938年10月,當時的國民政府頒布了《遺產稅暫行條例》,並於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徵。新中國成立後,政務院於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要開徵的14個稅種,其中就包括遺產稅。但限於當時的條件,後來此稅種並沒有正式開徵,始終「沉」在水底。

    改革開放後,我國國民經濟保持持續快速穩定增長,居民收入不斷提高。在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社會成員之間貧富差距加大,兩極分化日趨嚴重,遺產稅的徵收因此又「浮」上了水面。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徵的稅種之一,爾後,遺產稅的開徵又被寫入《國家「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裡面。黨的「十五大報告」也指出:調節過高收入,完善個人所得稅,開徵遺產稅等新稅種。一時間,遺產稅的開徵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

    隨著近幾年中國億萬富翁「成批」地出現,遺產稅問題再次引起大家的關注。據全球最大的資產管理公司之一的美林集團最近發表的《2004年度全球財富報告》顯示,中國現在的富裕人士(超過100萬美元金融資產)較前一年增長了12%,達到23.6萬人。而在許多發達地區,那些作為父母的富豪們已經開始為迴避遺產稅而將房產提前過戶給未成年的子女。

    在當前階段,中國開徵遺產稅條件成熟了嗎?

    對話

    開徵遺產稅能否縮小貧富差距?

    主持人:濮婕

    嘉賓:

    王明高

    「新世紀懲治腐敗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

    馬海濤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系主任

    朱青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

    遺產稅尚未具備條件

    主持人:目前,關於現階段是否應該開徵遺產稅的話題大家都很關注,您認為我國開徵遺產稅的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王明高: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徵遺產稅的條件。要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有條件開徵遺產稅,按世界各國開徵遺產稅與贈與稅的標準,應有三條:首先,要看人均GDP已達到了什麼程度,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其次,要看居民儲蓄水平的發展程度,若儲蓄水平很低,那麼遺產稅與贈與稅的實行是沒有價值的;第三,要看高收入階層在儲蓄水平裡所佔比重是多少。對其衡量的一個是銀行指標,另一個就是基尼係數。在今年8月底,我國的本、外幣存款餘額已經達到了23.45萬億元,其中,我國本、外幣個人儲蓄餘額有12億多,這證明了我國已有相當一批人進入了高收入的階層。這些佔儲蓄總數20%以上的高收入階層,他們的存款佔總儲蓄額的60%以上。據分析,在全國高收入家庭,資產總量在100萬以上的家庭,全國大概有1000萬以上。2002年的政府報告中指出我國的基尼係數已經達到0.39,但許多經濟學家指出我們已經超過了基尼係數0.4的範圍。就按基尼係數0.39來說,我們也已經接近了國際警戒線。

    馬海濤:我國目前實際開徵遺產稅面臨的困難還很多,時機還不是很成熟。首先,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個和遺產稅密切相關的收入監控體系,比如,房產我們可以監控,但是個人擁有的其他資產,比如古董、字畫甚至包括他自己的貨幣收入,是不好控制的。這些都對徵收遺產稅帶來很大的難度,在某種程度上會造成徵收成本過高。第二,從納稅人的阻力來看,開徵遺產稅的困難也是很多的。因為目前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不是很強,再加上遺產稅建國以後我們就沒有開徵,這種習慣並沒有養成,納稅人和稅收機關體現的這種博弈關係是存在的,在我國目前納稅意識不強的情況下,開徵的阻力和壓力是比較大的。

    朱青:我國開徵遺產稅的時機還沒有成熟。第一,管理跟不上。中國還沒有具體的財產登記制,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實名制,家裡有多少財產和現金,無處可查。按理說,遺產稅是應該開徵的,問題是我們現在開徵後,沒法操作,也只能是一個象徵意義;第二,遺產稅是人死後才能徵收的,然而現在七八十歲的人群裡其實沒有什麼遺產,真正有遺產的是四五十歲的這群市場經濟下的「弄潮兒」;但是年齡在四五十歲就去世的只是個別現象。這樣,現在大量可以留遺產的並沒什麼遺產,能夠留下遺產的還未到留遺產的時候,這個稅就成了象徵意義。

    起徵點存在地區差異

    主持人:反腐專家王明高設計了一套遺產稅方案,引起很多質疑。有一種說法是把80萬作為起徵點。您認為如果我國開徵遺產稅的話,起徵點是多少比較合適?

    王明高:我認為把80萬作為遺產稅起徵點比較好。日本、韓國的起徵點是很高的。若起徵點過低,會造成遺產外移。同樣,稅率過高,結果也是一樣。我們通過研究幾十個國家的起徵點,都是在人均GNP(國民一年新生產的商品與服務附加價值的總和)15~20倍這樣一個國際水平,我國的80萬也就相當於人均GNP的17倍的水平。

    馬海濤:前兩年有人提出起徵點是20萬,也有人提出是80萬,還有人提出是100萬。這裡面存在一個很大問題就是地區差異,比如起徵點是80萬,那麼東部地區實行起來基本沒有問題,稅源還比較充足;然而,西部地區由於稅源比較少,實行起來就會有一定的困難。同時,這個稅收回來後是歸中央還是歸地方?歸地方肯定是不可能的,但是歸中央又涉及到利益問題。我個人認為,把它作為中央稅相對比較合適,如果作為地方稅,會加劇地方經濟、稅收、財產收入的不均衡。作為中央稅,我們可以用在社保上,但就和開徵個人利息所得稅比較相似了。所以,在整個稅制的設計上,也存在一定的難度。

    遺產稅利於反腐?

    主持人:開徵遺產稅與贈與稅的本意,是為了縮小社會貧富差距,達到社會分配公平。有觀點認為實施遺產稅制度,是為了反腐,真的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的滋生嗎?

    王明高:說開徵遺產稅就是為了反腐,這是不準確的。但是,遺產稅可以增加貪汙受賄者的「經濟成本」,這些人冒著巨大風險所得到的收入,最終有相當一部分以稅收形式上繳財政;遺產稅還會增加腐敗行為暴露的可能性,貪汙受賄者的行為都是在黑暗中的交易行為,其所得必然見不得光;遺產稅的開徵,必定會促進金融實名制、家庭財產申報制等相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完善。當政府官員的家庭財產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時,其趨利心理也就會有所收斂。

    馬海濤:實行遺產稅,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是不可能的。解決中國的腐敗問題,不是靠一個稅種能夠解決的,它需要的是整個體制、制度的協調配合。

    朱青:腐敗的問題是不能通過遺產稅來解決的。真正腐敗的財產是不會在遺產稅中申報的,還有很多腐敗的財產是匿名的,連稅務局都無法發掘。所以,腐敗還需從制度上解決。

    遺產稅不會影響投資

    主持人:開徵遺產稅到底是有利於投資還是不利於投資?

    王明高:開徵遺產稅,是有利於投資還是不利於投資?這決定於遺產稅的起徵點、稅率。如果起徵點低、稅率高,是不利於投資的,這樣會出現資產外流的情況,「水往低處流」嘛! 但我個人認為,我國開徵遺產稅的起徵點和稅率要比周邊以及一些發達國家的標準低,這樣不但不會對投資產生影響,還會有促進作用。

    馬海濤:我認為開徵遺產稅對投資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這一塊主要是體現在消費上。為什麼?我們現在的總體投資環境還是不錯的,不論是對外還是對內,國家出臺了很多優惠政策來吸引投資。如果真出現大量資金外流,不會僅僅是由遺產稅造成的,還會有其他的原因,比如,人民幣升值壓力問題、不動產的變現等。中國一大批民營企業家,從政治角度講,大都是有思想的創業者,不可能因為國家開徵一個稅種就改變他們的發展戰略。所以說,開徵遺產稅會對投資產生些影響,但還不至於達到「令人擔心」的程度。

    朱青:現在很多經濟學者認為,徵了很高的遺產稅,到時人們都消費了,就不留遺產了。所以,遺產稅若稅率過高,會減少人們的儲蓄,甚至也會不利於投資。我個人認為,開徵遺產稅,是為了財產的公平分配,這必然會損害人們的儲蓄熱情。從這個角度看,是不利於投資的。

    遺產稅作用有限

    主持人:開徵遺產稅真是一劑解決社會兩極分化的「良藥」嗎?我們應該如何利用政府手段,來調節我國目前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

    馬海濤:我認為開徵遺產稅還達不到「良藥」的效果,但可以填補整體個人收入調節稅制的空白。縮小兩極分化,需要整體稅收制度的配合,而不可能單靠一個遺產稅種。只有十幾個稅種共同發揮作用,才可能平衡調節收入差距。從這個角度看,遺產稅的作用是有限的,縮小貧富差距還需要整體的協調。

    如何利用政府手段來縮小貧富差距?第一,要調節人們的收入分配政策。比如北京市實行的「陽光工資」,就是一個辦法。第二,要規範國民收入水平秩序。比如現在的稅制改革,就是針對一些亂收費、亂罰款進行調整的。第三,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和財政轉移支出制度。第四,實施農村免費義務教育和完善的醫療制度。如果能從以上這些方面實施政策,就能緩解貧富差距。總之,稅收不是萬能的,不能把稅收的作用誇得太大。

    朱青:開徵遺產稅真是一劑解決社會兩極分化的「良藥」。遺產稅如果可以有效地實施,必然有助於縮小社會財富分配的兩極分化。從我國現階段實際看,開徵遺產稅還有些困難,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還不是很有效。但大方向上不能否定,實行後確實可以調節人們財產的分配。

    貧富差距的擴大有很多原因,收入差距的拉大,從社會的角度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就需要政府利用再分配手段。也就是說,制度性的社會分配不公,可以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障來調節,而非制度性的分配不公,只能通過完善黨的紀律、反腐敗這些手段來解決。

    評論:遺產稅:沸沸揚揚牽人心

    近來,有關中國即將開徵遺產稅的消息不時見諸報端,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在西方國家,遺產稅被稱為「羅賓漢稅」,即只對極少數富人徵收,賦有「劫富濟貧」的作用,而且人們已經很習慣繳納遺產稅了。但是在中國是否開徵遺產稅就成了一個特別令人關注的話題。有些「聰明人」甚至提前行動,開始採取避稅措施,比如給年幼的孩子購買房產,上演「小鬼當家」的一幕。

    不能不看到,關於遺產稅的各種議論中,較大的一個聲音是:徵收遺產稅可以提高貪汙受賄者的「經濟成本」,淡化腐敗動機。說遺產稅能遏制腐敗,未免言過其實,但說它能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卻是世界所公認的。作為「富人稅」,該稅種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將避免上一代人的財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續,有利於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遺產稅以其在均衡貧富、緩解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鼓勵勤勞致富、引導公益捐贈等方面有可能成為一個優良稅種。世界銀行在《中國:推動公平的經濟增長》一書中,曾充分肯定了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和在減少貧困人口方面取得的驚人成績,但也對1999年基尼係數0.437所反映的收入差異擴大的狀況表示憂慮,並且預測如果收入差距和增長不平衡的趨勢繼續下去,基尼係數有可能在2020年上升到0.474(基尼係數在0.4~0.5之間收入差距較大;0.5以上說明收入差距相當懸殊)。很顯然,貧富差距日益懸殊的矛盾已成為中國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主要矛盾之一。

    那麼,要解決貧富差距問題,當前開徵遺產稅條件成熟了嗎?顯然,在中國,目前要開徵遺產稅所面臨的問題還很多:如何解決由於先天稟賦差異導致社會成員付出努力與回報嚴重不對稱進而引發的社會經濟效率降低問題;如何改變國人傳統的消費觀念,放棄對財富的過度積累與繼承,將手中的資產儘可能多地投入生產、擴大需求等等。而在所有問題中,人們最關心的是遺產稅的起徵點是多少。

    對起徵點,有的主張低一點,以擴大稅基;有的又說起徵點低了容易損害弱勢群體的利益。應該看到,開徵遺產稅,一方面要考慮有利於保護人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有些國家徵收的遺產稅很高,不允許你將過多的財富留給後代,但我國現階段,人們的認識程度還沒達到西方的程度,所以,你得允許公民個人創造了財富後,將相當一部分財產留給子孫。另一方面,就是通過政府徵收遺產稅,調節社會財富,將徵收的遺產稅作為國家收入,作為公共產品、公共投資,來還給社會,還給老百姓。這裡面有一個平衡點的問題。因此說,遺產稅的起徵點定多少,不能由幾個人拍腦袋制定,應該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這要有一個過程。

    資料1:國外遺產稅稅率比較

    美國遺產稅制屬於總遺產稅制,從1976年開始,美國將遺產稅和贈與稅合併;採用統一的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後者適用於遺產額達到2500萬美元以上的納稅人。另外,遺產額在60萬美元以下者免徵遺產稅,而對於非居民,也要繳納遺產稅,但稅率比居民優惠,最低稅率為6%,最高稅率為30%。

    日本對遺產的課稅,採取繼承稅制,即根據各個繼承遺產數額的多少課稅,是典型的分遺產稅制。對居民而言,不論其繼承的遺產是在境內還是在境外,都要對其遺產徵稅;對非居民,僅就其在日本繼承的遺產承擔納稅義務。日本繼承稅稅率共分13個檔次,從 10%到 70%。

    義大利是實行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其徵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徵收遺產稅,然後再按不同親屬關係徵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另一類是繼承人或受贈人。對第一類納稅人統一採用第一種累進稅率,對第二類納稅人則根據其與死者的親疏關係採用不同累進稅率。

    資料2:國外遺產稅稅制的幾種類型

    (1)總遺產稅制。即對死亡者遺留的所有財產課稅,並以遺囑管理人或遺囑的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實行「先稅後分」,表現為先繳完稅後再分遺產,稅制簡單,納稅對象明確,因而徵收成本比較低。缺點是各個繼承人所得的具體情況沒有充分考慮,不能體現社會的公正原則。目前,實行這一稅制的有美國、英國、紐西蘭、臺灣、香港、新加坡等。

    (2)分遺產稅制。是對各繼承人所得的財產課稅,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先分後稅」,表現為先把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後對每一繼承人所得財產徵稅。優點是較能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缺點是稅制比較複雜。目前,實行這一稅制的有日本、法國、德國、韓國等國家。

    (3)混和遺產稅制。即對所有遺產徵稅後再對各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徵稅的一種模式。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後分稅」,表現為先對總遺產徵稅,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繼承人徵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缺點是徵收過程比較複雜、技術難度大,稅收成本偏高。目前,只有加拿大、義大利、伊朗等國採用了這一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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