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儀之邦,聚餐以及來往接待,免不了喝幾杯。俗語「無酒不成席」。足見酒文化的發達。
與此同時,近年來共飲糾紛居高不下,不少人因為共飲失當,共飲者義務沒有很好盡到,被法院判決對共飲者人身傷亡承擔責任。
儘管如此,不必懷疑法律禁止或者限制飲酒。法律對成年人飲酒持中立的態度。只要不違法,各自盡到各自注意義務,飲者把酒言歡,其樂融融都是好事。但凡在飲者出現傷亡事故或者其他損失以後,共飲者被法院判令承擔責任都是基於共飲者共飲行為失當,或者共飲者義務的履行不到位導致的。
一、參與飲酒,首先對自己飲酒事宜要承擔責任。
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自甘風險,要自擔風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應當知悉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能不能飲酒,什麼時候不能飲酒,要對自己負責任。舉起酒杯,就應當預見飲酒對自己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並且自行承擔責任。
身體健康不允許等不方便飲酒時候,不要強行飲酒。仍然要強行飲酒,就要對飲酒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等不利後果承擔責任。「不醉不歸」不是對每個人都適合。一個人喝酒出過幾次事情連累共飲者以後,誰還願意共飲?最可悲的是,飲酒後丟掉性命,誰承擔責任都與死者無補了。人沒了,說什麼都晚了。能夠控制和避免這不利後果的首先是自己。
二、不勸酒,更不強迫勸酒。
在物資匱乏年代,酒是招待賓客的稀缺物資,勸賓客「盡興」方顯主人熱情。我們從來不缺勸酒文化,不缺辭令。但是,這可能要改變了。
從前,飲酒後出現人身傷亡等損害以後,通常是飲者自擔風險。鮮有要求共飲者承擔責任的。傳統觀念裡,醉酒「出洋相」或者飲酒出現人身傷亡是一件丟人事情,基本上「秘而不宣」,自己消化了之。
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深化,人們逐漸要求有責任的共飲者承擔責任。這也和少子化社會背景有一定關係。一個人飲酒出現傷亡,對不止一個家庭產生毀滅性打擊和破壞,往往是這些家庭所不能承受的。現實的困難也迫使其家庭成員不得不通過要求有責任 的共飲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解決現實難題。
在這樣的背景下,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共飲者身體狀況怎樣,一律不勸酒。各自隨意飲。
三、共飲者不能喝、不便喝時候,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不但不勸酒,知悉共飲者不能喝酒時候,要及時提醒和勸阻。尤其是共飲者身體健康不允許時候,飲者要自己駕車返回的時候,務必勸阻,不使之飲酒。
飲酒開始以後,知道共飲者不勝酒力,要及時勸阻,儘量及時和有效提醒和照顧,不使之出現意外損害。
四、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共飲有人醉酒,要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避免飲酒者在路上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避免自己受傷,或者致人受傷。
遇到共飲者醉酒,回家以後無人照顧時候,清醒酒友不但要將其安全送達,還要照顧其酒醒,避免醉酒者窒息死亡或者發生其他意外傷害事故。
五、有效勸阻酒駕。
遇到駕車參加酒席的,要搞清楚有沒有代駕,如果沒有代駕,就要勸阻其飲酒。駕車者也要自己主動點,不要難為共飲者辛苦勸阻。散席才發現共飲者要酒後駕車回,共飲者要盡責勸阻。現在各種呼叫代駕方式都很便捷,不必要以身犯險,冒著危險駕駛罪的犯罪風險開車回家,避免路遇意外造成本人或者他人生命健康危害以及其它財產損失。
能夠坐在一起飲宴都是好事,都是緣分,盡興不必醉酒,高興時候,喝多,喝少都高興,各自隨性暢飲。飲酒後,特別要注意安全,不僅要注意自身安全,還要特別注意醉酒者安全,將醉酒者安全送達交予家人照顧,避免發生意外。有緣能夠經常相聚暢飲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