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元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廣元市交通運輸局
廣元市水務局
廣元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廣元市總工會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廣人社辦發〔2015〕156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根據《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社部令第10號)等有關規定,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5〕4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範圍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道路及橋梁、鐵路、水利、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機電工程(含設備安裝、管道安裝、消防建設等)及其他土木建築活動的企業,包括在本市從事建築業的外地施工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用工都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本通知所稱所有用工,指凡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並與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包括分包、轉包具有主體資格的建築施工和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建設施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靈活就業人員(含農民工,下同)。
二、參保方式及費用繳納
(一)參保方式
項目建設施工單位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實行「五險合一」徵收;對建築項目使用的靈活就業人員不能按單位參保的,可以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優先參加工傷保險。
外地項目建設施工單位固定職工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可持註冊地社會保險參保有效證明文書,免於我市參保。
(二)費用繳納
1.繳納方式。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費用由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代繳,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按項目中標或議標總價中人工費的一定比例預繳,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結算的方式繳納,其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涵蓋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所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齡內的靈活就業人員。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用,不參與競標。
2.繳費標準。按建設項目參保的,繳費標準按「項目工程總造價×項目人工費佔比×建設項目基準費率1.6%」計算,沒有明確人工費佔比的建設項目,其人工費按照不低於25%的標準計核。按單位參保的,繳費標準按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3.在建工程工傷保險費計繳。在建工程工傷保險繳納按「項目工程總造價×項目人工費佔比×建設項目基準費率1.6%×〔(工期總天數﹣已施工的工期天數)÷工期總天數〕」計算。
4.工傷保險費計繳結算管理。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應當持項目建設總造價結算表或審計通知書所載總造價與參保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工傷保險費計繳結算,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保險費結算通知單》,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條件之一,未予結算的,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等部門不予核發《項目竣工備案通知書》。
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未對前次建設項目進行工傷保險費計繳結算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其下次辦理《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時一併追繳。
5.費率調整與浮動。建築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本著「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參保單位或建設項目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進行費率調整。
三、工傷保險經辦管理
(一)工傷保險登記繳費管理。建設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持建設項目中標(議標)通知書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書(複印件加蓋鮮章),到項目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相關手續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憑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銀行繳款回執等辦理《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等憑證。
(二)工程項目開工許可管理。建設單位在辦理施(開)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該建設項目《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等憑證。不提交上述參保證明的,視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按照審批權限,交通、水利部門不得核發「開工令」或「開工備案」,杜絕未參保建設項目開工情況的出現。
(三)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管理。在建項目在本通知實施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參保管理及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仍按原參保政策規定執行。
(四)參保職工管理。建設項目的所有用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齡內的從業人員,在工傷保險有效期內,凡在施工現場遭受事故傷害的,經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後,按參保職工處理。
項目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所用工遭受傷亡事故的,應在發生傷亡事故後2工作日內報告參保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待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派員出使現場調查取證。屬重特大事故的,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及時報告。未按上述規定報告(特殊情況除外)和毀滅現場、滅失證據的,由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五)項目建設參保期限(工期)管理。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參保期限為建設工程施(開)工許可證上的施工期限,工程竣工驗收,工傷保險關係即行終止。在建的項目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經施工許可發證機關認可的,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備案,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復施工期間可作為參保期限。但中止期間,不屬於項目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需要而發生的傷亡事故,不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因特殊原因,項目施工工期需延長的,由建設施(開)工許可部門核定,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認可。
(六)項目變更管理。建設單位、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原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四、工傷保險待遇管理
對已參加工傷保險並被認定為工傷的建築業職工,市、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項目建設施工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項目建設施工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
項目建設施工單位用工發生工傷,其工傷人員待遇計核的工資按傷亡時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核定。
五、健全工傷認定所涉及勞動關係確認機制
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依法與其職工籤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帳,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籤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相關方面應積極提供有關證據,按規定應由項目建設施工單位負責舉證責任而項目建設施工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無法按上述情形確認勞動關係的,應當按規定通過仲裁或民事訴訟確認勞動關係。
六、規範和簡化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項目建設施工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併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其所在項目建設施工單位負擔。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市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要優化流程,簡化手續,縮短認定、鑑定時間。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探索建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相關材料網上申報、審核和送達辦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建立健全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機制
建設單位、項目施工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依法由職工所在項目建設施工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核發施工許可證(包括開工令或開工備案)的單位以及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建設單位要依照職責、職權等協調、協助解決好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等維權工作。
八、嚴肅查處謊報瞞報事故的行為
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項目建設施工單位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對謊報、瞞報、遲報和漏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對謊報工傷事故,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要依照社會保險法等法規予以嚴懲。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監督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本通知所規定的職責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要建立目標考核機制,將建築業實施工傷保險納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安全監管、交通、水務部門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安全監管、交通、水務部門和工會組織要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工作,確保取得明顯成效。
(二)分工合作。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築業的工傷參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及支付、參保單位的人員信息管理、數據的統計匯總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檢查、督促項目建設總承包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檢查、督促項目建設施工單位依法籤訂勞動合同情況;會同建設、交通、水務、公安、工會等部門適時開展對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專項檢查;加強勞動用工管理監督監察,督促建築業建立用工花名冊並實施考勤、工資支付清單等臺帳;及時受理舉報、投訴,對謊報、瞞報傷亡事故,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等違法行為,依法立案、限時辦結。
2.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工作;負責提供在建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在建項目名稱、建設及施工單位、造價總額、用工等有關數據);加強施工許可證管理,對建設單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協助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在建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對建設項目(包括在建項目)未按要求參加工傷保險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未予工傷保險繳費結算的,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部門不予核發《項目竣工備案通知書》。
3.安全監管部門對建築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將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納入安全生產目標內容,督促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組織開展建築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批覆結案工作,負責事故責任的認定。
4.交通運輸部門要把交通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納入開工許可的條件之一嚴格管理,對未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予辦理「開工令」。
5.水務部門應做好水利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對未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水利建設項目不予辦理「開工令」或「開工備案」。
6.工會組織要加強基層工會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託管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築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託,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具備條件的企業工會要設立工傷保障專員,學習掌握工傷保險政策,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協助工殘人員進行司法援助,了解工傷職工需求,跟蹤工傷待遇支付進程,幫助維權,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險部門、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水務部門、工會組織要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溝通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實現建築業職工參保等信息互聯互通,為維護建築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提供有效保障。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建設項目,按照行政區劃參照本文件規定參加我市工傷保險。
廣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元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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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