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0號

2020-12-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10號
【發布日期】2017-2-4

 

  為進一步促進《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通關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亞太貿易協定項下中韓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將上線運行,實時傳輸該協定項下中韓兩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電子信息。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申報進口《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韓國原產貨物時,應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51號公告有關規定在「無原產地聲明模式」下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稱「進口報關單」)。


  二、自2017年2月8日(含當日,以下同)起,進口人申報進口《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韓國原產貨物時:


  (一)如果海關已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且與進口人申報內容一致,海關不再要求進口人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海關認為有必要時,進口人應當補充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書正本。


  (二)如果海關已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但與進口人申報內容不一致,進口報關單將做退單處理。


  (三)2017年5月10日前,如果海關未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進口人仍可提交原產地證書正本申報適用協定稅率。


  (四)自2017年5月11日起,如果海關未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81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原產地補充申報,申明適用協定稅率,並可以申請辦理有關貨物的擔保放行手續。


  三、對於貨櫃運輸的《亞太貿易協定》項下韓國原產貨物,如果海關已收到有關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進口人能夠提交證明相關貨物的貨櫃箱號、封志號在運輸過程中未發生變動的全程運輸單證,海關將視為符合直接運輸規則。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7年2月4日

(稿件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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