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水產養殖場、蘆葦總場,區直及駐區各單位:
《嶽陽市君山區勞動模範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市君山區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嶽陽市君山區勞動模範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區勞動模範管理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勞動模範是指經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授予並保持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人員。國務院各部、委辦和省各廳、委、局授予的勞動模範,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 成立嶽陽市君山區勞動模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勞動模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區勞模辦)設區總工會。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全區各級勞動模範管理工作情況綜合,為政府制定勞動模範管理政策當好參謀;
(二)檢査督促勞動模範管理政策落實;
(三)做好全國、省、市、區勞動模範評選推薦工作;
(四)擬定勞動模範表彰大會總體工作方案;
(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勞動模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嶽陽市君山區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可提前或推遲舉行。在兩次區勞動模範大會間隔期間,對於在「五個文明」建設中取得特別突出成績的先進人物,經區勞動模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評選推薦,區政府可以命名表彰區勞動模範。
第五條 每次命名表彰勞動模範的數額,職工勞動模範按職工總人數的十萬分之一十五左右掌握,農民勞動模範按命名表彰總額的15%掌握,「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兩新組織」)勞動模範表彰按命名表彰總額的5%掌握。
第六條 嶽陽市君山區勞動模範命名表彰工作所需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由區財政核撥。
第七條 區總工會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全國、省、市、區職工勞動模範評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國、省、市、區農民勞動模範評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兩新組織」黨工委負責全國、省、市、區「兩新組織」勞動模範評選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嶽陽市君山區勞動模範評選推薦的基本條件是: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以主人翁精神投身「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統籌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事業,工作成績突出,在全區、全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具體條件在每次命名表彰時制定。
第九條 嶽陽市君山區勞動模範評選推薦的原則是:面向基層,面向經濟建設第一線,民主評選,群眾公認及兼顧各行各業、婦女、少數民族人選。
第十條 嶽陽市君山區勞動模範評選推薦程序:
(一)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須經群眾民主推薦,經所在單位民主評議,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職代會閉會期間則由職代會授權的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農民推薦人選須經村民委員會,社區須經居民委員會討論通過。
(二)各鎮(街道、場)、區直單位對被推薦人進行全面審議後,向區勞動模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
(三)為確保評選質量,被推薦人選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包括科級幹部),須經區委組織部、紀委監委、人社、衛計、公安等部門籤署意見。被推薦對象是「兩新組織」負責人的,須經區委組織部、統戰、發展改革、人社、自然生態、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稅務、衛計、工商等部門審查同意;國有企業負責人還須經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籤署意見。
凡違反企業用工法律規定、勞動關係不和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未組建工會、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合同制度、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職工董事制度和職工監事制度、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汙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不作為推薦評選人。
(四)區勞動模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審核意見。
(五)區勞動模範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受區委、區政府委託,審批受表彰的勞動模範名單。
第十一條 全國、省級和市級勞動模範人選推薦工作,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嶽陽市君山區勞動模範」命名表彰時,頒發榮譽證書、獎章和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會議召開時全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決定。
第十三條 凡榮獲勞動模範稱號的,每年安排一次身體健康狀況檢查。體檢費用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區總工會(區勞模辦)每年年初制定下發勞動模範休養活動計劃安排,原則上安排到接待條件好、服務意識強的勞動模範休養基地。特殊情況也可組織勞動模範到其他地點休養。在職勞動模範的休養往返路費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承擔,休養期間的食宿、交通、參觀考察等費用,由區總工會統一承擔。勞動模範休養經費按年度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凡在職的區級職工勞動模範每年可帶薪休養6到8天;凡在職的市級職工勞動模範每年可帶薪休養8到10天;省部級職工勞動模範可帶薪休養10至15天;全國職工勞動模範可帶薪休養15至2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生產、工作情況安排。
第十六條 單位在轉制、改制中不能安排勞動模範下崗。對破產企業的勞動模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優先安排再就業。
第十七條 職工勞動模範配偶在外地工作的,應優先解決兩地分居問題。符合就業條件的配偶、子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優先推薦就業。
第十八條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要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培訓教育工作。要根據不同的對象和不同情況,制定培訓計劃,優先選送青年勞動模範到大中專院校學習深造,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技能,大膽選拔使用。
第十九條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要建立勞動模範的聯繫制度,聽取並尊重勞動模範的意見和建議,儘量減少他們的社會兼職,合理安排他們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新聞單位要認真總結經驗,廣泛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事跡,推廣他們的先進技術和先進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條 切實保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查處歧視、刁難、打擊、壓制勞動模範的行為,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勞動模範經單位批准參加社會活動或脫產學習,用人單位應視同其參加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有關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
第二十三條 勞動模範的名單及事跡簡介,編入區政府的《年鑑》。
第二十四條 在職職工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由所在單位發放。榮譽津貼與全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相協調。全國勞動模範每人每月發放榮譽津貼300元,省、市、區級勞動模範每人每月發放榮譽津貼200元。離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按《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總工會等單位<關於改善和提高職工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待遇的意見的報告>的通知》(湘辦發〔1996〕32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勞動模範,在每年的元旦、春節或「五一」國際勞動節期間進行一次慰問救濟。全國、省、市級勞動模範,慰問救濟標準由區總工會採集信息後報上級核定,每年進行實名制打卡發放。區級勞動模範每兩年慰問一次,慰問標準為1000元,區財政按年度納入預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破產造成勞動模範離退休後養老金無著落的,其養老金由社會保障部門按時足額支付。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可依照按勞分配、獎勵先進的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其它獎勵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動模範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取消其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受到刑事處分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受到開除黨籍或留黨察看處分的;
(五)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非法離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第二十九條 取消勞動模範的榮譽稱號,必須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形成書面報告逐級上報,經命名機關進行複查核實、批准後,收回其榮譽證書、獎章,停止其有關待遇的享受。
第三十條 勞動模範調離本單位時,應將其有關勞動模範檔案和材料移交調入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