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水產養殖場、蘆葦總場,區直及駐區各單位:
《君山區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0年6月18日區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市君山區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君山區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規範農村建設用地秩序,推進我區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與改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號)、《嶽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條例》《中共嶽陽市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嶽陽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與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嶽農組〔2020〕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城鎮(集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集體土地、農墾國有土地上農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擴建住房及其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依法履職,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監管,全面理順審核、審批、監管和執法四大體系。通過嚴格審核、規範審批、全程監管、從嚴執法,實現農村村民建房先批後建、一戶一宅、適度集中、面積法定、戶有所居,嚴控新增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違法建設。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農墾部門(農經站)負責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與改革工作,承擔指導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農村宅基地、農墾住宅用地和閒置住房利用,配合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農村宅基地、農墾住宅用地的用地計劃及農墾住宅用地土地劃撥手續辦理等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用地計劃、規劃許可和確權頒證等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設計、施工標準和建房質量、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財政、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開展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推動實施村民建房有關行政審批及監管,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落實轄區範圍內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責任,做到「誰審批、誰監管,誰執法、誰擔責」。
加強村民自治建設,將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堅持民事民議民管民辦,加強村民自我管理、監督和約束。農村宅基地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建設用地,應充分行使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通過村民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使農村宅基地僅限具備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村民使用;農墾住宅用地是國家所有,依法劃撥給符合條件的農墾職工及墾區居民使用,應經村民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並報區農墾部門(農經站)審核批准申請資格,使農墾住宅用地僅限符合條件的農墾職工及墾區居民使用。
第二章 規範審批管理
第六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是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的實施主體,負責審核批准、核實農村宅基地用地、農墾住宅用地和鄉村建設規劃,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及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其他工作。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制度及聯審、聯辦、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成立村民建房規劃委員會,依託農業綜合服務(農村經營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設規劃許可、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審批、農房建設安全監管、違法查處等一體的綜合管理機構,並配齊人員力量,實現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辦理。
柳林洲街道辦事處、水產養殖場和蘆葦總場區域範圍內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實行聯合審批制度,由區政府組織農經農墾、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徵禁、農業農村、柳林洲街道辦事處、水產養殖場和蘆葦總場等部門單位實行。
第七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和修訂本轄區內村莊規劃。
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選址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堅持一戶一宅。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一戶只可申請一處農村宅基地或農墾住宅用地。
農村宅基地、農墾住宅用地使用面積不超過130平方米,各鎮邊遠區域經審核可批不超過50平方米的雜屋面積。
第八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免費提供示範圖集給村民選擇使用,引導村民新建住房風貌協調、建築美觀、彰顯特色。
第九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按照村莊規劃引導村民儘量在集中建房點或村莊內空閒建設用地或原有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建房,申請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轉用手續,非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區內一律不準建房。
村民建房原址重建的,應當在建成新房三個月內拆除超出用地面積的建築設施;易地新建的,應當按承諾書處置原有建築並將原農村宅基地交還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原農墾住宅用地交還區土地儲備中心。
第十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申報審批操作規範,明確申請條件、審批程序、時限,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符合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申請條件的建房申請人,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房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經村民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張榜公示,公示期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村民委員會籤署意見後由建房申請人向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區農墾部門(農經站)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專管員應當參加村民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並收集會議記錄、農戶籤字等資料。
(二)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經審核符合批准條件的,在接受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批准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審批通過的,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同時發放至建房申請人。
第十二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5個工作日內,會同村級組織現場進行免費定位放線。
第十三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實,完成竣工驗收,並出具證明。
第三章 管控執法
第十四條 設立村民建房協管員制度,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規行為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
第十五條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違反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查處「未批先建」、「騙取批准」、「批小建大」、「批東建西」等違法行為;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包括耕地保護、規劃許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執法;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強指導各鎮(街道)開展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執法工作。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要推進村民住房建設綜合執法,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管理動態巡查制度,對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堅決予以處置。
遵循「新舊劃斷」原則,對現有「存量」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依照相關政策查處到位;對職能劃轉交接後,新增加的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違法建設,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由農業農村部門執法機構查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相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審批、修訂村莊規劃的;
(二)未依法進行建設規劃審批和用地審批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定位放線、驗線、農村宅基地和農墾住宅用地與建設規劃核實的;
(四)對村民住房建設違法行為巡查不到位、制止查處不力的;
(五)在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十七條 村民未獲用地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用地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設面積超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十八條 村民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者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並在十五日內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責令限期拆除。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