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銀行卡還想著「黑吃黑」吞贓款,男子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

2020-12-21 三湘都市報

三湘都市報12月7日訊(記者 楊潔規 實習生 何日峰 通訊員 馮勝)寧鄉一男子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將銀行卡租給他人,因對方未來得及支付租金,男子覺得自己可以「黑吃黑」,把卡內的涉案錢財7000餘元套現出來,佔為己有!結果案發後,男子因盜竊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已被刑拘。

12月2日,寧鄉市公安局歷經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獲得線索,轄區居民王某的銀行卡因涉嫌詐騙被止付。詢問過程中,王某先稱卡已被盜,然後又稱曾借給朋友養卡,自己並不知情。但是民警發現,王某所說的被盜時間與朋友講述的養卡時間存在衝突,事情肯定沒這麼簡單。

原來,王某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把卡租給了宋某,因宋某未來得及支付租金,王某覺得自己可以「黑吃黑」,把卡內的涉案錢財7000餘元套現出來,佔為己有。

目前,王某因涉嫌盜竊罪,宋某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已被寧鄉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懲戒舉措:5年內不能使用網銀等

全國各地密集開展銀行卡出租、出售犯罪的打擊行動。11月底,長沙公開曝光第二批納入懲戒的930名「兩卡」人員,其中包括642個涉案銀行帳戶用戶名單登記的自然人及法人,288個不良信用電話用戶。

長沙市反電詐中心民警分析認為,參與銀行卡租售的年輕人法律意識普遍淡薄。不少犯罪嫌疑人認為「只要不是用於電信網絡詐騙,就可以租給別人使用」,甚至抱有僥倖心理,認為「來錢快,不會被發現」,有的還會為自己找到了一份「無本萬利」的兼職而沾沾自喜,最終為了幾百元蠅頭小利走上犯罪道路。

這些人員被納入懲戒之後,會受到怎樣的影響?

據介紹,對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帳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帳戶或者支付帳戶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將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不得為其新開立帳戶的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帳,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同時,有關部門將其納入金融信用基礎資料庫進行管理,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至個人徵信。

警方提醒稱,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和手機卡涉嫌違法犯罪,最高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信用懲戒也將給個人、家庭及工作帶來極大影響。大家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手機卡、銀行卡等,不要為了蠅頭小利而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

[責編:蘇亮]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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