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高臺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胡某章、許某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明某、邱某洪等14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當庭判處被告人胡某章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判處被告人許某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80000元;判處被告人明某、邱某洪等14人2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罰金刑。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份以來,被告人胡某章以倒賣信用卡牟利為目的,讓被告人許某源幫助其收買成套銀行卡(含銀行卡、手機卡、U盾或者K寶),被告人明某、邱某洪等人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網絡犯罪,因看到出售銀行卡有利可圖,遂以自己的身份證辦理成套銀行卡後出售給許某源,許某源從被告人明某、邱某洪等14人處以每套銀行卡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銀行卡49套後,以每套2500元價格轉賣於胡某章,胡某章又以每套3000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用於信息網絡犯罪支付結算。經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查詢,上述銀行卡被多次用於電信詐騙轉移贓款,交易流水達到億元以上。庭審中各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章、許某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且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明某、邱某洪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辦理銀行卡出售給他人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各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並在值班律師參與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從寬處罰。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後,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該案是國務院聯席會議「斷卡」行動實施以來,該院審判的首起涉「兩卡」犯罪案件。近年來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犯罪活動高發,一部分人看到出售、轉買銀行卡、電話卡有利可圖,鋌而走險參與其中,不僅使自己的徵信、利益等方面受到損害,更容易滋生其他網絡犯罪。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不要貪圖蠅頭小利而將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提供給他人使用,你的行為不僅為犯罪分子實施詐騙等活動提供資金流轉的途徑,也會使他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更會讓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之中!
【來源:高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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