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中受害人的一般過失不適用過失相抵

2020-12-24 中國法院網

2017-07-20 15:04:4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裁判要旨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並不排除適用過失相抵,但受害人僅有一般過失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即不因受害人自身的過錯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案情

  趙小某生前系某市通用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飛行員,持有中國民航頒發的商用飛行執照。2015年「五一」休假期間,趙小某受到河南喬治公司的邀請,到安徽某地乘坐兩人座輕型運動飛機。該飛機起飛後不久墜地起火,包括趙小某在內的機上兩名成員當場死亡。涉事航空器屬北京喬海公司所有,未取得中國民航的型號認可和生產許可證,亦未取得中國民航的適航證、國籍登記證和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該次飛行活動未申報飛行計劃。飛行員雷某系美國國籍,為上述兩公司提供飛行工作,但未持有中國民航飛行執照或執照認可函。該次飛行事故系一起非法飛行引發的通用航空一般飛行事故。後趙小某的近親屬趙某等人要求河南喬治公司、北京喬海公司及兩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60萬餘元。

  裁判

  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小某在非法飛行事故中死亡,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京喬海公司作為該航空器的所有者,河南喬治公司作為此次飛行活動的參與實施者,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陳某系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法律後果由其代表的兩公司承擔。趙小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判決北京喬海公司及河南喬治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趙某等人喪葬費42516元、死亡賠償金129535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上共計1437869元,駁回趙某等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北京喬海公司、河南喬治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系非法飛行(俗稱黑飛) 的高度危險作業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以下分述之。

  1.趙小某對涉案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

  過錯又稱過失,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卻輕信這種結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應採用客觀標準。涉事航空器系兩人座輕型運動飛機,趙小某乘坐並不超過負荷。趙小某生前系某市通用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飛行員,其持有中國民航頒發的商用飛行執照,雖然其應比普通人對於此次非法飛行可能的危害有更清楚的認知,但趙小某的登機行為本身並不增加涉事航空器墜毀的危險性。無論趙小某出於何種目的登機,難以認定趙小某屬於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從其登機的行為判斷,趙小某抱有僥倖心理,屬於輕信危險不會發生的過失。在高度危險作業中,相對於北京喬海公司、河南喬治公司的過錯而言,受害人趙小某的登機行為屬於一般過失。

  2.趙小某是否應承擔部分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不考慮加害人是否有過錯,而不是不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中,即使是無過錯責任,也應當適用過失相抵原則。過失相抵是指當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損害結果的擴大具有過錯時,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義務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適用過失相抵制度,在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情形下應以受害人有過失為前提;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情形下,須以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受害人有一般過失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基於前述分析,趙小某本人的登機行為僅具有一般過失,此次事故後果為飛機墜地起火、二人全部死亡,且沒有證據證明趙小某登機後的行為與機毀人亡的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本案不適用過失相抵,趙小某無需自行承擔責任。

  3.北京喬海公司、河南喬治公司是否具有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加害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實踐中,受害人的故意常見有自殺和自傷等。根據查明的事實,涉事航空器屬於北京喬海公司所有,該航空器未取得中國民航的型號認可和生產許可證等行政許可,河南喬治公司組織此次飛行活動未向軍、民航空管部門申報飛行計劃,涉案事故系北京喬海公司、河南喬治公司違法侵權造成,兩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趙小某具有自殺或自傷的故意,因此不具備法定免責事由,應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6)京0118民初3860號,(2017)京03民終4319號

  案例撰寫人: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胡新華 吳琳

相關焦點

  • 民法典在線|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在線|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二審法院認為:貞豐供電局作為涉案高壓輸電線的經營者,應對本案損害結果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法定免責事由僅有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兩種情形。本案中並無證據證明有免責事由存在,只能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減輕其民事責任,遂維持原判。評析 評析:本案涉及的是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中的免責與減責。
  • 略論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例如,顧客去商場觀察一下各種商品的價格、質量等情況準備購物,如果在商場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這時商場是否要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此時,顧客一進入商場的經營領域內,就表明顧客與商場已由一般關係進入到購物締約的特殊關係。也就是;說,顧客已經與商場發生接觸。這完全符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此,商場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受害人不存在締約的情形,比如能夠證明受害人來商場是為了扒竊等事由。
  • 淺析締約過失責任與信賴利益賠償責任的關係
    本文考察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及一般理論,指出,締約過失責任的本質是締約過程中的信賴利益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只是信賴利益賠償的一種類型。在我國,一向只注重探討締約過失責任而忽略對信賴利益賠償責任的研究,或者,把締約過失責任視 為是信賴利益賠償責任的全部內容,這一認識是有所偏失的。
  •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否意味著根本無需考慮過錯?
    在該條中,沒有出現「過錯」和「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字樣,因此一般認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無過錯責任原則,可從以下幾方面理解:第一,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所謂無過錯責任,並非是指要求違約方無過錯,而是說不以過錯為要件,即無論違約方是否有過錯均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成立。
  • 論法律法規中的過錯責任及構成要件
    第一、無過錯即無責任,如甲的油箱漏油,甲因小便走開未設警示標誌,乙從此路過將菸頭扔於地面,導致起火燒毀甲車,乙因無過失對甲車的毀損不負責任。二、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於10月20日開課)凡是法律未規定適用無過錯原則的侵權案例,包括人身傷害案件和財產損害案件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凡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在責任構成上均包括行為、損害、因果關係和過錯,具體細分以下:第一,行為是指侵害他人權益或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
  • 再定位與冷思考:析互毆案件民事賠償責任分配
    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點:(1)損害結果是賠償義務人之過失所引發的與賠償權利人之過失所釀成之損害的同一,且該二過失相互助成以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2)侵權人及受害人的行為均為損害發生的原因;(3)受害人主觀上有過錯。需強調的是過失相抵原則的實質是侵權人與被侵權人的過失兩相較量,以定責任之有無及其範圍,但並非兩者相互抵消。
  • 構成合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條件是什麼
    實際上,締約過失實際上是對先合同義務的違反,過失責任是否發生在締約過程中並不是核心,核心是對先合同義務違反的後果,所以對締約過失責任的追究的範圍就擴大了,一般情況下並不限於締約過程,在合同有效的場合,仍可成立締約過失責任,可見締約過失與合同成立或效力類型沒有必然的對應關係。
  •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在現實社會中,由於合同訂立過程中,如果雙方合作關係因一方違背其依據所產生的義務,導致損失另一方信賴利益,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因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其中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受損,從而形成的一種民事糾紛。那麼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公平責任負擔規則解讀
    法律解讀:本條是關於公平責任負擔規則的法律規定。我國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實際上只是請求責任形態,並非我國的侵權歸責原則之一,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很多人錯誤地將其誤認為歸責原則,對其法律概念、適用範圍等方面混淆不清錯誤適用。筆者試就公平責任負擔規則發表自己的見解,以期拙見能夠拋磚引玉,對公平責任負擔規則有清晰正確的理解認識。
  • 締約過失責任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締約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利益遭受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那麼,締約過失責任情形有哪些更多關於締約過失責任情形有哪些及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的內容請繼續閱讀以下由小編整理的內容。
  • 【學習宣傳民法典專欄】關於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的相關裁判...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並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申請保全錯誤,須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
  •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意思
    在現實社會中,由於合同訂立過程中,如果雙方合作關係因一方違背其依據所產生的義務,導致損失另一方信賴利益,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因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其中一方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受損,從而形成的一種民事糾紛。那麼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 締約過失責任的典型案例
    在合同締約過程中,雙方因該誠實守信,並在承平等、自願的舉出上簽署合同,如果一方違反國家相關法律,存在締約過失行為的,需要依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那麼,締約過失責任的典型案例是怎樣的?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 侵權責任的構成之主觀過錯問題綜述
    據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要違反了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就應當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但受害人要獲得賠償,必須對於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行為人只有在主觀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違反了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導致了他人的損害,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法律的規定來看,違法性不需證明,而過錯的存在是需要證明的,因此「違法不等同於過錯」。
  • 「自甘風險」侵權糾紛責任承擔成爭議焦點 五成案件涉體育競技活動
    「自甘風險」中責任承擔成為爭議焦點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紹,自甘風險常作為減責或免責抗辯提出,責任承擔成為爭議焦點。  據悉,此類案件的訴訟主體一般是受害人與他人,他人系基於基礎法律關係對受害人負有特定注意義務的人,包括其他活動參與者、公共場所管理人、群眾性活動組織者等。
  • 侵權行為歸責的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侵權責任的根據和標準。過錯責任原則是任何人僅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該數人要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大小來承擔責任。加害人要為因其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責。受害人也要因自己的過錯,給自己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如果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 自身疾病因素在刑、民因果關係及責任承擔中的認定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法醫鑑定邵某患有心臟病是促成死亡的原因之一,就可以認同為邵某對自己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需要自己承擔一定的責任。本案的民事侵權責任認定應做比重區分,而不應由李某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民事侵權責任認定以過錯為原則,以無過錯為例外。本案中被侵權人自身患有心臟病不能認定為是其過錯,因而不能據此減輕侵權者的責任。
  • 民法典來了|論公平責任的價值理念與適用規則
    例如在經營性場所,受害人突發疾病,在管理人已經盡到安保義務的前提下,其沒有實施任何行為,也不存在過錯,對受害人損失不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再如在諸多校園體育致害的案件中,法院採用認定受害人自甘風險並適用公平責任分擔損失的方式處理糾紛。
  • 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沒有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沒有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嗎?時間:2016-08-17 14:07   來源:常識坊   責任編輯:沫朵 川北在線核心提示:原標題: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沒有過錯要承擔賠償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