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報 記者 林琳 朱振輝
郭洋,1987年生。站在法庭上的他,一身黑色的休閒裝扮,戴黑框眼鏡,一口東北腔。
2016年前後,郭洋和老婆趙雨從吉林老家來到上海,趙雨開了家美容院,郭洋一直待業在家。
但郭洋並沒有閒著,和他一家一起「南下」的,還有他的朋友張雪、楊健和王燕等人。大部分時間,郭洋都和這幫朋友在一起,輾轉於上海、杭州一些高檔商場,在服裝專櫃不停地「買買買」。
2018年1月至4月,他們先後逛完了杭州市中心的幾個大型商場後,張雪等人分別在三家商場的某同一個品牌專櫃下單,購買了同一款式的風衣11件,總共付款15000多元。
5月,他們又在杭州市中心的另兩家高檔商場同一品牌專櫃,先後買了6件衣服,又花掉了大約18000元。其間還分別在杭州下城區某商場和上海某商場的一品牌服裝專櫃,先後購買了數款衣服共19件,付款8000多元。
他們買衣服很有規律:看中的每一款衣服,都會買很多,少則四五件,多則八九件,最多的一款,一口氣買了15件。
除了杭州,他們也在上海掃貨,依然是同款、多件……
郭洋不太會自己去商場裡買衣服,他會花錢僱人買。每當看中某種款式的衣服,他會花錢找人去商場幫他把衣服買回來,也是一次買很多件,錢都由郭洋出。
她有個「絕技」眼看、手摸就能準確辨別面料成分
為什麼要買這麼多?
其實他們是在「做生意」。
張雪,北京人,講一口京片子。她有一個「絕技」,就是可以通過眼看、手摸等方式辨別服裝的面料成分,且她的判斷跟專業機構的檢測結果相比,八九不離十。
別人看來是瘋狂購物,但郭洋、張雪等人心裡清楚,看中的衣服只有儘可能多買,才可能「賺到更多的錢」。
把衣服買回來,就輪到郭洋出場了。他會把買來的衣服分別送到檢測機構,對服裝面料進行檢測,有時候會檢測其中的一樣指標,有時候會檢測多樣指標。
這些服裝都是張雪「精心挑選」過的,所以一般都會檢測出一些標籤標識與檢測結果不符的瑕疵。
這時郭洋就會帶上楊健,拿著檢測機構出具的書面報告和當時買衣服的小票到櫃檯投訴、打假。
「我一般都會先到專櫃找導購或櫃員。如果櫃員不能解決,我就要求找商場經理。」法庭上郭洋說,他一般都只要求購買服裝價格3倍的賠償。
但證據顯示,郭洋索賠後,服裝品牌廠家的賠償款其實並不只是3倍,一般都在5倍以上,有的甚至超過10倍。比如,在杭州某商品一品牌專櫃,郭洋花1880元買了兩件襯衣,但後來的索賠金額為40000元,臨走時,郭洋還從該專櫃拿走了兩個女包,說要送給朋友。
為什麼要一次性買這麼多衣服?
張雪回答:「只有買得多,索賠金額才會更多。」
索賠也並不都是很容易的。這時候郭洋也有辦法,比如跟櫃員說要找媒體曝光、撤櫃,驅趕其他顧客,有時候會點外賣,直接在櫃檯裡吃。在杭州某高檔商場,有一次郭洋點了一份「臭豆腐」外賣,在專櫃當場開吃。
法庭上,郭洋一直稱自己「打假」是「維權」。
但當有律師問到「既然是維權,為什麼不通過向工商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時,他說,找工商最終也要和商家和廠家談,沒用,所以他就自己解決。
郭洋說,有一次他買的一件衣服標識牌上顯示是含棉98%。實際他檢測的結果是100%。儘管含棉量更高,他還是以檢測結果與商品標識標牌不符索賠。
對勒索得款,郭洋說自己並沒有多要錢,都是按所付款的3倍索賠,雖然有些款項比自己付款多,但多出來的也是衣服檢測費、交通費等開銷,沒有威脅過商場、專櫃營業人員,也沒有敲詐勒索。
某品牌區域經理在接待郭洋投訴時錄了音。「錄音顯示,郭洋有明顯威脅、恐嚇的語言。」
2019年9月4日,杭州市下城區檢察院對這起涉嫌以職業打假為名的敲詐勒索案提起公訴。
到底是維權,還是敲詐勒索?
在後來的庭審中,張雪說,每次她自己或者郭洋等人買衣服花了多少錢、每筆得到多少索賠款,郭洋都會讓她記帳,其中所得賠償款由於是郭洋出面索賠,錢也都是打給郭洋。所得「利潤」,則由他們幾個人分成。直到庭審中看到起訴書和公訴人出示的轉帳記錄她才發現,郭洋讓她記的每筆索賠款金額,都遠低於郭洋實際的收款數,「我也是現在才知道……」
法庭上,公訴人在宣讀起訴書時說,經查,以郭洋為首,以張雪、楊健、王燕、趙雨等人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對杭州、上海等地的14家商場的34個品牌專櫃,通過買樣、補貨、檢測、上門勒索等手段敲詐勒索89萬餘元,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下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郭洋、張雪、楊健、王燕結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郭洋、張雪、王健敲詐勒索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王燕、趙宇參與敲詐勒索的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共同追究刑事責任。其中郭洋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應當以尋釁滋事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將擇期宣判。
今年3月,下城警方也端掉一個以向商場高額索賠為職業的敲詐勒索團夥。該團夥11人,曾於2017年5月起,在杭州、上海等地大型商場,假借「打假」「維權」名義,對商場內的各種品牌專櫃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已作案33起,涉及商品總價近100萬元人民幣,團夥中9名嫌疑人被下城警方移送檢察院起訴。
2018年5月,一名時髦女子走進武林商圈一服裝專櫃,看中一款格子背心,售價人民幣228元。隨後幾天內,分別有不同的女子陸續購買了同款格子背心,其中一人一出手就買下2件。沒過幾天,2名男子突然帶著一份商品鑑定報告書來到專櫃「討要說法」。鑑定書上寫著該款背心的實際檢測成分為「97%棉,3%聚酯纖維」,而背心產品標識上卻註明成分為「100%棉」。
兩男子一直聲稱「找媒體曝光」,為了息事寧人,最終專櫃接受退貨,並一次性賠付對方21000元。
該團夥主要嫌疑人交代,他們通過招攬年輕女性充當「職業買手」到專櫃購買衣物,隨後以各種理由要求商場方面以遠高於原價的金額進行賠償。所得賠償款由4人平均分成,「買手」則報銷車馬住宿費用並按服裝價格的5%獲得提成。
正當維權和敲詐勒索法律界限在哪裡?
朱衛永「律師來了」籤約律師,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股權高級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務部主任,杭州律協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委員會副秘書長。
隨著公民法律意識不斷提高,消費者維權事件屢見不鮮,也因此衍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職業打假應運而生,而這種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引發了人們的深思。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因為具體案件情節的不同,也產生了不同的判決結果。但究其根本,判定敲詐勒索與過度維權的界限,離不開我國《刑法》的規定。
首先,我們要明確敲詐勒索罪的定義,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主要有以下構成要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恐嚇、威脅的方法,侵犯他人財產。該罪名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雙重屬性。這也是區分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罪的重要因素。
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實踐中確實存在難以判斷的特點。但我們可以從維權的依據入手,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捏造或故意虛構的事實,比如偽造鑑定材料;也可以從其客觀的行為判斷其是偶然性的維權還是知假買假,知劣買劣,進行多次反覆的購買和維權,從而追求高額的賠償款。
二、是否使用恐嚇、威脅等手段。這就是要從行為人維權的方式入手,比如在本案中,商場保留了郭洋恐嚇的錄音,被告人等存在找媒體曝光、撤櫃、驅趕其他顧客等行為,一定程度上可以判定郭洋維權的方式存在敲詐勒索的嫌疑。
三、侵犯他人財產權。也就是要判斷行為人是否侵害了商家的財產權,是否從商家獲得了不正當利益或者期待性財產利益。商家是出於對不正當手段的恐懼心理給了行為人財產性利益還是因為商品本身存在缺陷而給予行為人補償,是這個要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綜上,過度維權與敲詐勒索之間存在著相同之處亦存在法律上的界限,對於這類案件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