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疆來長沙出差的王先生向本報投訴:他原本搭乘11月1日傍晚6點20分起飛的航班回烏魯木齊,因飛機晚點,直到次日下午1點多他才乘上此趟飛機。請問誰來補償乘客被耽誤的時間?
乘客投訴,晚點排第一
據王先生稱,他準備搭乘的是6882次航班。當天下午5點多鐘,機場方面通知該航班因機械故障晚點,他只好在原地等待。雖然當晚民航方面為待機乘客提供了較好的食宿,但許多乘客幾乎整夜都不敢入睡,一直醒著等候消息。結果,該班機直到11月2日12點15分時才從深圳起飛,13點15分到達長沙。據悉,被誤點乘客飛抵烏魯木齊後,每人從航空公司獲賠200元。
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乘客向消協投訴航空公司的案例,約有三分之二是關於航班延誤的。
安排食宿,但沒賠過「時間」
那麼,班機延誤後相關事宜應如何處理?記者就此採訪了某航空公司問訊處梁小姐。她告訴記者,當飛機延誤2個小時以上,公司就會給顧客安排飲料,就餐時間則會安排餐飲;如果航班延誤時間超過了4小時,他們會安排待機乘客住宿。
據調查,以往出現航班延誤時,航空公司一般是承擔乘客食宿費、轉機增加的費用、退票費用等。如有其他損失,經旅客舉證確認屬實後,公司方面會承擔賠償責任。至於乘客被耽擱的時間,以前沒有賠償一說。
新規出臺,時間有價須補償
民航總局今夏出臺的《關於貫徹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一次明確提出了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的時間「補償」問題。
按《指導意見》操作實施的一個典型案例是:今年10月24下午,中國西北航空公司一趟深圳至蘭州的航班抵達長沙,機上102名乘客都準備在此轉機。當飛機將從長沙起飛時,有乘客發現飛機發動機漏油。為此,乘客們不得不滯留在機場長達8個小時。西北航空公司給予每位乘客200元的晚點「補償」。
目前,國內各大航空公司「補償」被誤點乘客的態度和方式不盡相同。據梁小姐介紹,航空公司會根據航班延誤的具體原因以確定是否補償、補償多少。如果延誤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機械故障、機務維護、航班調配等,公司會給予顧客一定補償。如果是因天氣變化、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檢查等客觀因素造成的延誤,航空公司一般不會對乘客進行補償。
律師提示
航空公司應盡三項義務
本報值班律師李春光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航空公司在航班延誤後應盡以下三項義務:一是告知義務;二是補救義務;三是補償義務。
航空公司與旅客之間是運輸合同關係。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航空公司未在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旅客運輸到約定地點,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飛機延誤事件,必將要由航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具體如何承擔責任,我國《民航法》僅做了原則規定,這樣,只能根據《合同法》並參照《運輸規則》的相關規定,採用以下幾種承擔方式:航班延誤或取消時,如旅客願意,航空公司應繼續履行運輸義務;如旅客要求,航空公司應安排後續航班或給旅客退票;如旅客證明自己確實因航班延誤遭受了財產損失,航空公司應予賠償。不過,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誤,航空公司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但其違約責任的免除,並未使法律規定其應盡的義務一同免除。因此,即便在這種情況下,航空公司對乘客仍然負有告知義務和補救義務。
8小時上下,補償不同
國家民航總局的《指導意見》,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航空公司應對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分為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和超過8小時兩種情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補償可通過現金、購票折扣和返還裡程等方式予以兌現;二,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誤,經濟補償一般不在機場進行,航空公司可以採用登記、信函等方式對乘客予以補償;三,機場應該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誤後,採取「罷乘」、「佔機」等方式影響航班的正常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