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
(一)政策依據
1.《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2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A企業(查帳徵收)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資產總額年平均額為4500萬元,從業人數為290人,非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假定該企業不符合其他優惠政策條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0%=5萬元,減免稅額20萬元(100×25%-5)。假設其他條件不變,A企業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0%+(300-100)×50%×20%=25萬元,減免稅額50萬元(300×25%-25)。
案例二:B企業(核定應稅所得率)2019年收入總額為2500萬元,無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為10%,應納稅所得額為250萬元(2500×10%),假定該企業其他條件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不符合其他優惠政策條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0%+(250-100)×50%×20%=20萬元,減免稅額42.5萬元(250×25%-20)。
(四)填報方法
1.查帳徵收企業
(1)小型微利企業免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項目;免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2)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103資產總額」、「104從業人數」、「105所屬國民經濟行業」、「106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判斷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如果符合在「109小型微利企業」選擇「是」,將減免稅額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否則選擇「否」。
以案例一第二種情況為例(本指引申報表中填入的金額,單位均為萬元):
2.核定徵收企業
根據企業年度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平均數、是否從事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判斷是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如果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按年度填報信息-小型微利企業」選擇「是」,將減免稅額填入《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7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否則選擇「否」。
以案例二為例:
(五)注意事項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帳徵收方式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3.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4.非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二、汙染防治第三方企業減按15%稅率優惠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A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201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00萬元,假定該企業不符合其他優惠政策條件,則該企業2019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0萬元(400×15%),減免稅額40萬元(400×25%-60)。
(四)填報方法
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28.1行「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汙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2.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註冊的居民企業;
(2)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汙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3)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4)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5)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範圍內常規汙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6)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汙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7)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三、社區家庭服務業減計收入優惠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於養老、託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託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案例解析
A企業是一家為社區提供託育服務的機構,2019年度營業收入為2200萬元,利潤總額為6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2019年6月以後提供社區託育服務取得的收入為1000萬元,則該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提供社區託育服務的收入可以減計為900萬元(1000×90%),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00-100)×25%=125萬元,節稅25萬元(100×25%)。
(四)填報方法
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24.1行「取得的社區家庭服務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2.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託固定場所設施,採取全託、日託、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3.為社區提供託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託固定場所設施,採取全日託、半日託、計時託、臨時託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託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託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4.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社區居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四、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範圍,擴大至全部製造業領域。
(三)案例解析
A企業主行業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2019年6月購進一臺價值為600萬元的機器設備用於生產經營,會計上採用直線折舊法,折舊年限10年,預計殘值為0。2019年度利潤總額為5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會計計提折舊額=600/10/12×6=30萬元,假設企業選擇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縮短折舊年限為5年,則稅法允許計提折舊額=600/5/12×6=60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0-30=30萬元,節稅30×25%=7.5萬元。
(四)填報方法
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第8行「重要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不含一次性扣除)」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製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 4754-2017)》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從其規定。
2.本公告發布前,製造業企業未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可自本公告發布後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或在2019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優惠。
五、扶貧捐贈據實全額扣除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9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扶貧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5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2萬元。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教育捐贈支出12萬元在扣除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扶貧捐贈無須考慮稅前扣除限額,準予全額稅前據實扣除,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共計27萬元,均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四)填報方法
(1)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間發生的扶貧捐贈支出,尚無結轉三年扣除政策,在當年度扣除限額內優先扣除其它公益性捐贈後未據實扣除的扶貧捐贈金額,可更正2018年度納稅申報表,將金額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
(2)2016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扶貧捐贈支出,可以結轉三年扣除,結轉扣除後尚未據實扣除的扶貧捐贈金額,可更正2018年度納稅申報表,將金額填入《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調減金額」,同時在2019年度申報時,將該金額從《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對應年度的「以前年度結轉可扣除的捐贈額」中扣減。
(3)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發生且已計入本年損益的按稅收規定可全額稅前扣除的扶貧公益性捐贈支出金額,填入《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第3行「扶貧捐贈」第1列「帳載金額」和第4列「稅收金額」。
(五)注意事項
1.「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湖北省「目標脫貧地區」名單詳見《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扶貧捐贈稅收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鄂稅函〔2019〕63號)。
2.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3.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六、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三)案例解析
A保險企業2019年度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300萬元,其中2019年度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為2000萬元,則2019年準許扣除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限額為2000×18%=360萬元,本年度實際可以扣除300萬元。若A企業2019年度發生手續費及佣金支出400萬元,則只允許扣除360萬元,超過部分40萬元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四)填報方法
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60)第2列「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
2.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佣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佣金結轉扣除的臺帳管理。
3.稅會差異在彙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七、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二)政策要點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徵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9年持有創新企業CDR1000萬元,當年取得股息紅利所得100萬元,轉讓一半的CDR取得差價所得2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A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100萬元作為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取得的差價所得作為投資收益計入利潤總額。
(四)填報方法
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7行「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第1-7行、第12行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託人籤發並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八、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二)政策要點
1.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9年1月1日向B企業定向發行符合規定的永續債1000萬元,貸款利率為10%,每年年底支付當年利息,A、B企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一致。如果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B企業2019年度確認收到利息收入100萬元(1000×10%),作為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A企業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如果選擇適用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政策,A企業支付的利息支出準予稅前扣除,B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計入利潤總額,A、B企業均不用做納稅調整。
(四)填報方法
以下是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填報方法,選擇適用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直接在利潤中反映。
投資方B企業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8行「符合條件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第1-7行、第13行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
(1)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2)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3)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4)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淨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5)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6)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後可以贖回;
(7)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8)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9)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於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2.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3.發行永續債的企業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企業對永續債採取的稅收處理辦法與會計核算方式不一致的,發行方、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
4.本公告所稱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註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延續政策
九、公共租賃住房捐贈支出稅前扣除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9年將2套住房捐贈給當地政府作為公租房,成本為50萬元/套,不含增值稅市場價為100萬元/套,增值稅適用稅率9%,2019年度的利潤總額為900萬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的規定,視同銷售應確認應稅收入200萬元(100×2),扣除成本100萬元(50×2)後,產生100萬元應稅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另外,營業外支出-公益性捐贈218萬元(200+200×9%),假設該企業無其他捐贈支出和以前年度結轉的可扣除捐贈額,則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108萬元(900×12%),準予2019年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108萬元,當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0萬元,可結轉以後三年內扣除的捐贈額110萬元。
(四)填報方法
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第8行「本年限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准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籌集),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2.納稅人應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十、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二)政策要點
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9年1月1日購買鐵路債券1000萬元,利率5%,每年年底支付當年利息50萬元(1000×5%),則該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債券利息收入可以減計為25萬元(50×50%),節稅25×25%=6.25萬元。
(四)填報方法
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第23行「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十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所得減免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二)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7年開始為某村新建飲水工程,2019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1000萬元,當年項目所得為300萬元,利潤總額為5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則該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該工程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節稅300×25%=75萬元。
(四)填報方法
在《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二、國家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事項名稱」中選擇「8.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並在該行相應列次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2.納稅調整後所得為負數的,不能享受該優惠。
十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二)政策要點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8年11月轉制為企業並進行了企業法人登記,2019年利潤總額為5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則該企業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免徵企業所得稅,節稅500×25%=125萬元。
(四)填報方法
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7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免徵企業所得稅」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根據相關部門的批覆進行轉制。
2.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
3.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註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後已核銷事業編制。
4.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籤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5.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准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准。
十三、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2.《關於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8號)
(二)政策要點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籤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籤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湖北省上浮50%,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8年6月開始招用一批退役士兵,共計100人,均籤訂了2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相關保險費,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2019年已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0萬元,2019年度彙算清繳時還剩50萬元未扣,假設該企業2019年度利潤總額4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則可減免企業所得稅50萬元(100×0.9-40),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萬元(400×25%-50);如果該企業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則可減免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當年扣減不完的25萬元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四)填報方法
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31行「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企業限額減徵企業所得稅」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十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2.《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3.《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鄂財稅發〔2019〕9號)
(二)政策要點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籤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籤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湖北省上浮30%,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三)案例解析
A企業2018年6月開始招用一批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共計100人,均籤訂了2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相關保險費,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2019年已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0萬元,2019年度利潤總額4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未享受其他稅收優惠,則可減免企業所得稅38萬元(100×0.78-40),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62萬元(400×25%-38);如果該企業利潤總額為100萬元,則可減免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當年扣減不完的13萬元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四)填報方法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的在《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30.1行「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扣減企業所得稅」填入相關內容;企業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的在該表中第30.2行「企業招用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扣減企業所得稅」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上述人員具體包括: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十五、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二)政策要點
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餘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三)案例解析
A企業為某地商業銀行,2018年末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餘額為100萬元,2019年發生各項貸款金額2億元(無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當年未核銷貸款損失,會計實際計提貸款準備金150萬元。則貸款準備金可以扣除的限額=20000×1%=200萬元,準予稅前扣除的準備金=200-100=10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100=50萬元;如果當年企業實際計提準備金50萬元,則可全額稅前扣除,不作納稅調整。
(四)填報方法
在《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第33行「貸款損失準備金」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範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衝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十六、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二)政策要點
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三)案例解析
A企業為某地農村商業銀行,2018年末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餘額為1000萬元,2019年發生各項貸款金額2億元(全部為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其中,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貸款各5000萬,當年未核銷貸款損失,會計實際計提貸款準備金8000萬元。則貸款準備金可以扣除的限額=5000×2%+5000×25%+5000×50%+5000×100%=8850萬元,準予稅前扣除的準備金=8850-1000=7850萬元,企業當年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000-7850=150萬元;如果當年企業實際計提準備金7000萬元,則可全額稅前扣除,不作納稅調整。
(四)填報方法
在《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第32行「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髮〔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一)農戶貸款;(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衝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十七、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二)政策要點
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案例解析
A企業成立於2018年1月,主營範圍為計算機軟體開發、生產及銷售,為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該企業2018年開始獲利,2019年納稅調整後所得46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46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115萬元(460×25%)。2019年屬於獲利年度的次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減免企業所得稅額115萬元。
(四)填報方法
在《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全部行次填入相關內容。
(五)注意事項
「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體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企業所得稅處
編輯: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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