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保監罰〔2017〕27號
當事人: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鼎和財險湖北分公司)
營業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公正路216號平安國際金融大廈17樓
負責人:莊有才
當事人:劉樹宏
身份證號:42010619680607XXXX
職務:時任鼎和財險湖北分公司渠道管理部經理
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29號
當事人:駱晨
身份證號:42010619840627XXXX
職務:時任鼎和財險湖北分公司新車部經理
住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29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鼎和財險湖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鼎和財險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財務數據不真實。一是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虛列業務宣傳費4筆用於支付銷售人員獎勵,涉及金額144,250元;二是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虛列手續費358.41萬元;三是2015年12月,向個人代理人發放勞務工資1筆,涉及金額3,533元。
時任鼎和財險湖北分公司渠道管理部經理劉樹宏對上述虛列業務宣傳費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時任鼎和財險湖北分公司新車部經理駱晨對上述虛列手續費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財務憑證、勞務工資發放表、保單複印件及系統截屏、業務清單、調查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對鼎和財險湖北分公司罰款41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劉樹宏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駱晨警告並罰款3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6個月內向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北保監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