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市交通運輸局代政府草擬《溧陽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相關要求,現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請於2020年12月30日前,將反饋意見發送至郵箱331479573@qq.com。
溧陽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12月1日
溧陽市農村公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我市農村公路,促進我市農村公路事業發展,適應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需求,服務支撐美麗鄉村建設和現代化建設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農村公路管理辦法》《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農村公路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和運營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農村公路是社會公共基礎設施。農村公路發展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分類管理,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確保質量、安全適用、綠色發展、建管養運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有關工作,並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將村道的保護納入村規民約,並協助做好鄉道、村道的建設、管理和養護等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廣體和旅遊、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第五條 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範圍。
交通運輸局建立健全農村公路管理的考核體系,並負責全市農村公路管理的考核工作。
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運營工作機制。
第六條 積極推行市、鎮(區、街道)、村三級路長制。各級路長根據職責,負責組織領導相應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七條 縣道的建設、管理、養護和鄉道的管理以及農村公路的相關運營工作,由市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以及村道的管理,由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具體負責。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的資金以及農村公路運營中政府所承擔的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根據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籌集資金,用於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
第九條 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農村公路或者非法佔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不得非法幹涉農村公路建設、管理、養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破壞、損壞農村公路、非法佔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農村公路的規劃以建好、管好、護好、運營好農村公路為目標,與優化村鎮布局、農村經濟發展和廣大農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適應,構建布局合理、銜接順暢的農村公路網絡。
農村公路規劃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產業布局、旅遊發展、生態保護等規劃和國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方式的發展規劃相銜接,與農村客運、農村物流等規劃相協調。
農村公路建設,應根據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農村公路規劃合理有序安排。
交通運輸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並按照省農村公路信息化建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縣道的規劃由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交通運輸廳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編制,交通運輸局予以協助,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常州市交通運輸局備案。編制村道規劃,應當徵求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的意見。
經批准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並按照原程序批准和備案。
第十二條 農村公路應按照相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充分利用舊路等資源。
縣道、鄉道建設用地納入用地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村道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由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協調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安排。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兩側自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隔離柵,下同)外緣起不少於1米範圍為公路用地。
村道的用地範圍因客觀原因不能滿足前款標準的,由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須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縣道建設不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新建、改建鄉道、村道不低於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對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經過技術安全論證,可以適當降低技術指標,但應當完善相關設施,確保安全和暢通。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置交通安全、防護工程、排水設施,以及必要的交通運行監測、公交站(亭)、停車區等服務和管理設施,並與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負責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和群眾代表參與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農村公路建設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明確相應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成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設施的,公安等有關部門須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縣道的新建、改建由交通運輸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相關程序實施,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鄉、村道的新建、改建由鎮(區、街道)按年度上報計劃,經交通運輸局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後按相關程序實施,資金由鎮(區、街道)承擔,市財政按工程建安費決算審計金額不高於50%予以補貼。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縣道(一級公路)不少於50米;
(二)其他縣道、鄉道不少於20米;
(三)村道不少於10米;
上述農村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
在建築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以及必要的旅遊配套設施建設外,禁止新建、擴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在建築控制區外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一條 涉及農村公路的施工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公路安全。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施工。
第二十二條 在農村公路上及農村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收費、非法設卡;
(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放養牲畜、採石、取土、採空作業、焚燒物品;
(三)打穀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汙物;
(四)利用公路橋梁橋孔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或者設置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五)在公路橋梁橋孔、通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六)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七)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八)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塗改附屬設施;
(九)傾倒垃圾、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物;
(十)車輛在公路綠化、草坪或在其他禁停區域停車;
(十一)其他損壞、汙染農村公路和嚴重影響農村公路暢通、危及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
農業機械因作業需要在農村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第(六)項限制,但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農業機械上路行駛造成路面汙染的應當即時清洗。
第二十三條 違法超限運輸以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車輛,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交通運輸局可以根據公路保護的需要,在農村公路的重要節點設置貨運車輛超限運輸動態檢測監控設施。
交通運輸局或者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農村公路和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以及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在農村公路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車輛通行,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限高、限寬設施。
設置限高、限寬設施的,交通運輸局、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會商、論證,並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
農村公路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限行、禁行、限載等交通標誌。
第二十四條 加強農村公路的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貨物裝載環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的監督檢查,防止超限超載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局須加強對縣道、鄉道的路產路權巡查保護工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道管理,組織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對村道進行定期巡查。
村道巡查人員應當及時勸阻侵害村道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擅自進行涉及村道的施工活動和在村道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鎮(區、街道)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村道巡查人員發現村道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並告知村道養護管理單位。
涉及違反本《辦法》對照《江蘇省農村公路條例》有關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須及時移交交通運輸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要利用農村公路作為施工便道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交通運輸局、有關鎮(區、街道)人民政府籤訂協議,並徵求有關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落實公路保護、環境保護措施;施工車輛應當符合荷載標準,並按照交通運輸局指定的線路行駛;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協議對農村公路及時予以修復、改建。
第二十九條 因國土空間規劃調整或者城鎮建設造成農村城市化、公路街道化的,將相應路段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或屬地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城市道路實施管理。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劃、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加強農村公路交通運行監測,合理設置交通運行監測設施,提高農村公路交通安全運行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三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害的,市有關部門、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排除險情、搶修保通;無法及時恢復的,須設置警示標誌等安全設施,必要時可以採取封閉措施,並公告路況信息。
第四章 養 護
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實施,保持路基、路面、橋梁、隧道、涵洞和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
日常養護包括:
(1)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保潔、小修保養;
(2)公路綠化的養護;
(3)公路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4)公路生命安全防護工程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5)公交站臺(亭)、公路驛站、景觀設施、休憩場所、公共廁所等服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6)水毀等應急養護;
(7)其他屬於日常養護的情形。
養護工程包括: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第三十四條 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由市、鎮(區、街道)兩級財政承擔。
縣道的管理養護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交通運輸局按要求排出年度養護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予以實施。
鄉、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資金先由鎮(區、街道)負責籌措,交通運輸局制定考核辦法,對各鎮(區、街道)的鄉、村道日常管理養護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由市交通運輸局每半年組織一次考核,鄉、村道的日常養護資金與考核分值相掛鈎。鄉道的考核基數每年每公裡不低於5500元,村道的考核基數每年每公裡不低於3500元,由市人民政府按「以獎代補」的形式撥付日常管理養護資金。考核得分達85分以上(含85分),全額撥付;考核得分70-85分的,按70%的比例撥付;考核70分以下的,由各鎮(區、街道)自行承擔。鄉道、村道日常養護資金不足部分由各鎮(區、街道)自籌。
鄉道、村道的養護工程項目,由各鎮(區、街道)上報,交通運輸局審定後列入年度養護計劃,養護工程項目完工經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財政按審計決算金額50%的標準進行補助。水毀等應急養護工程項目資金,列入下一年度養護工程項目。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局、鎮(區、街道)分別建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嚴格財政紀律和財務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市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須加強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確保資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應當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發展規劃,健全養護評價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養護質量。
第三十七條 交通運輸局須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考核和評定製度,建立健全安全保障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加強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局須定期開展農村公路路況檢查、檢測和評定,並根據檢查、檢測和評定結果,提出養護方案。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縣道養護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常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養護方案編制鄉道、村道養護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養護計劃須結合通行安全和社會需求等因素,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安排。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須按照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要求,堅持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推進農村公路養護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沿線村民委員會有序組織村民參與鄉道、村道的保潔、綠化維護等日常養護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設置公益性崗位,以及採取個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對穩定的村民養護隊伍。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局、公安交巡警部門、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定期排查農村公路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以及農村公路橋梁、交叉口、學校門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隱患,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相應技術規範實施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並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照明、信號燈、警示標誌、限速標誌、反光鏡、減速裝置等設施。
第四十一條 鎮(區、街道)人民政府須加強對鄉道、村道及穿越集鎮、村莊段的縣道等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的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及溧陽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統籌城鄉綠化、特色田園鄉村、旅遊鄉村建設,實施農村公路路域環境綜合治理,推進農村公路沿線潔化、綠化、美化,促進農村公路與生態環境自然和諧。
第五章 運 營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局、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須利用農村公路開展農村客運、物流、旅遊以及路況信息發布等運營服務。
農村公路運營須滿足城鄉一體、客貨並舉、運郵結合、鄉村旅遊等需要,提升農村客運和物流服務水平,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相關農村公交、物流扶持政策,鼓勵農村公交、物流發展。
第四十三條 交通運輸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城鄉公交一體化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整合現有城鄉公交運營主體,實現統一票價,並將城鄉公交運營保障經費納入市年度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行政村開通城鄉公交,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結合實際和村民出行習慣,優化鎮村公交發展模式,拓展鎮村公交服務功能,促進鎮村公交與城市公交銜接融合。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路的技術條件、交通安全設施須與農村公交發展要求相匹配。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新增城鄉公交線路進行審核,經審核達不到通行條件的,不予開通農村公交班線。對開通城鄉公交線路的道路定期進行核查,對存在行車安全隱患的道路,由道路管養部門實施整改,排除隱患,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十五條 交通運輸局須會同農業農村、商務、供銷、郵政等單位建立完善市域農村物流網絡節點體系,推進縣(市)級農村物流中心、鎮(區、街道)物流服務站、村物流服務點建設,整合農村物流資源,促進客貨運輸、商貿、供銷、快遞等融合發展。
鼓勵農村公交站拓展貨物運輸服務功能,建設農村綜合運輸服務站,滿足農產品運輸、快遞、物流配送等需求。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體育等有關部門以及鎮(區、街道)人民政府,應當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整合農村公路沿線服務設施和服務資源,實現全域旅遊和社會經濟的融合發展。
鼓勵沿農村公路設置提供休憩、觀景、農產品展示、文化交流等服務設施,建設農村公路綠道、步道和自行車專用道等慢行交通體系。
第四十七條 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氣象等部門應當將農村公路名稱、編號以及橋梁限載等信息、中斷交通的養護施工信息、景區景點信息、氣象信息等依法向社會公開。
鼓勵取得導航電子地圖資質的單位,向社會提供我市農村公路、「1號公路」導航服務。
第六章 溧陽1號公路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溧陽1號公路」,是由溧陽市人民政府確認並對外推廣宣傳的公路統稱,涵蓋範圍包括國、省道和縣、鄉、村道。
第四十九條 「1號公路」規劃由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後,根據公路行政等級按相關程序執行。
第五十條 「1號公路」涉及縣道、鄉道、村道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養護由各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委託交通運輸局具體負責;同時出臺相應的「1號公路」管理實施細則,設置專業機構明確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 「1號公路」的新建、改建由交通運輸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按相關程序實施,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
第五十二條 「1號公路」管理養護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交通運輸局按要求排出年度養護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後予以實施。
第五十三條 交通運輸局須加強對「1號公路」養護管理,高標準、高質量維護好「1號公路」的路域環境。
第五十四條 「1號公路」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縣道(一級公路)不少於50米;其他縣道、鄉道、村道不少於30米。控制範圍內管理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執行。
第五十五條 交通運輸局、鎮(區、街道)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宣傳並充分利用溧陽「1號公路」,開發挖掘服務內涵,提升溧陽「1號公路」的品牌影響力。
第五十六條 完善「1號公路」旅遊專線公交網絡,依託現有城鄉公交線網,向各鎮(區、街道)景點延伸,適時開通高鐵站、汽車總站至各鎮(區、街道)旅遊點的旅遊專線公交。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市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的意見》(溧政發〔2007〕14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