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固廢網訊: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龍巖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20日。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yszflf@163.com,郵件主題請註明「《龍巖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龍巖市新羅區龍巖大道1號市行政中心7樓龍巖市司法局收,郵編:36400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龍巖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龍巖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16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鎮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鎮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以及《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龍巖中心城區主城區、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域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龍巖中心城區主城區以及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本規定所稱鄉鎮,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除了龍巖中心城區主城區以及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外的其他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全面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餘垃圾,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個人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易腐性垃圾等。主要包括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蔬菜瓜果、肉類、水產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燈管,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廢油漆、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築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農村生活垃圾無法按照第二款規定分類投放的,可以先分為廚餘垃圾與其他垃圾兩類進行投放。
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適時調整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加大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和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村(居)民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單位、個人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轄區內村(居)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或者管理規約,督促引導村(居)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治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鄉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鄉鎮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幼兒園的生活垃圾分類推廣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學校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加快危險廢棄物(有害垃圾)處置設施建設,以及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環境監管,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負責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處置服務企業的汙染防治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合理布局建設全域覆蓋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分揀拆解中心及負責統計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情況;
商務、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轉運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全市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市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系統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培訓和監督考核,按照市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主管部門和市級協調機構的要求報送工作進展。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自然資源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採取密閉、防臭、防滲等汙染防治措施。
既有建築物的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設施不符合配建標準的,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逐步改造完善。
第八條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九條 酒店、賓館等住宿經營單位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複使用和再利用的日用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第十條 商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積極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商場、超市、集貿市場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不可降解的塑膠袋、塑料或者泡沫容器等製品,提倡消費者自行攜帶菜籃子或者購物袋,減少塑料、泡沫製品的使用。
第十一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標準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放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
(二)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有資質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個體回收人員;
(三)廚餘垃圾應當瀝乾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入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枝幹、枯樹等園林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指定場所,進行資源化利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其他收運服務單位收集,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小區管理規約應當列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內容,對於業主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在住宅小區適當範圍和時限內內予以曝光。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車站、碼頭、廣場、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村莊,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責任人。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住宅小區鼓勵配備垃圾分類專門督導管理員;
(二)在責任區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標準、分類投放標誌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並在顯著位置公示設置布局圖、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分類投放的行為規範、投放方式等,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整潔;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並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帳,記錄責任區內每天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臺帳。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區域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業主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定期清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等工作,並將生活垃圾分類清運至指定接駁點。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積極參加各類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訓,掌握正確的分類知識和技巧,指導居民正確分類投放;
(二)每天定時定點在崗作業,對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桶邊督導、開袋檢查,配合小區保潔員共同做好投放點設施管養及衛生保潔;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不合格的行為進行現場勸導,對拒不分類或改正不到位的拍照取證,並報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
(四)遵守管理制度,堅持文明引導,為老、弱、病、殘等人群提供必要的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五)按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宣傳,記錄責任區每天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為各項工作提供基礎資料。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應當自覺愛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欄、攝像頭及水電、滅蚊器等相關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拆遷、封閉現有的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投放人進行教育、勸導;經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並要求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標準重新分類,直至改正為止;拒不改正的,收集、運輸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所位於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停放需求,在有條件的道路上設置清運車輛停車區域(主幹道除外)。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和繳費辦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行政區域,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數量,向終端處置設施所在的行政區域支付環境補償費。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制定並調整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通過獎勵、表彰、積分兌換等方式,促進單位、家庭和個人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將可回收物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予以公布,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與再利用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推動線上線下回收、利用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和市行業主管部門考核指標。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和標準。
有關部門在開展精神文明等相關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實施情況納入創建評選範圍。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鎮(街)提交的物業服務企業未能有效引導業主進行垃圾分類處理的書面證明,依據福建省關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相關規定,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系統。
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將生活垃圾分類違法違規行為信息推送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監管信息系統,並與商務、生態環境等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評估相關單位的履約情況,並將履約情況納入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實行累計記分管理。
對不良行為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相關單位可以解除與其籤訂的服務協議;被解除協議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投標。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配合的,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提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公安部門應予配合。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標準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由市、縣級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並完成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經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工作責任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由市、縣級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管理責任人建立的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不完整、設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不符合規定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破損、建立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帳信息不完整,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罰款。
(二)管理責任人未建立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未配備垃圾分類管理員、未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未在顯著位置設置公示垃圾分類信息、未配合開展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未及時要求單位或個人改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未按規定每月定期報送臺帳,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三)管理責任人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將生活垃圾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運輸、未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帳,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罰款。
(四)住宅小區管理責任人未對生活垃圾分類不規範行為進行曝光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損壞、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欄、攝像頭等環境衛生設施的,由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予以處罰;故意損毀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及其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依法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糾正,並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具體工作,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由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規定具體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為本市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標題:龍巖市司法局關於《龍巖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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