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雞西市環衛中心,各有關單位、專家:
按照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年度標準制修訂計劃,地方標準《黑龍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已形成徵求意見稿,現廣泛徵求意見。請從黑龍江省建設信息網(http://zfcxjst.hlj.gov.cn)下載標準的徵求意見稿,組織研究和提出修改意見,於5月10日前將意見反饋至省住建廳建設標準和科技處或省寒地建築科學研究院。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繫人:張成龍 聯繫電話:0451-53677004 電子郵箱:ljjskj@126.com 通訊地址:哈爾濱市道裏區群力景江西路888號;郵編150070
省寒地建築科學研究院聯繫人:王健 聯繫電話:18745051240 電子郵箱:wangjianhit@126.com 通訊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清濱路60號;郵編150080
附件:黑龍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徵求意見稿)
地方標準徵求意見表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10日
黑龍江省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徵求意見稿)
前言
根據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黑建函〔2019〕***號)文的要求,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託,標準編制組在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各地實踐經驗,並參考國內外有關標準,制定了本標準。
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分類類別及基本模式;5.分類投放;6.分類收集;7.分類運輸;8.分類處理。
本標準由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請各有關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至黑龍江省寒地建築科學研究院(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清濱路 60 號;郵編:150080),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標準主編單位:黑龍江省寒地建築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參編單位:黑龍江省城鎮建設研究所
哈爾濱市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所
哈爾濱市市政工程設計院
東北林業大學
黑龍江盈源環境修復有限公司
哈爾濱市博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玉禾田環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主要審查人:
l 總 則
1.0.1 為進一步促進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使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活動更加規範、有效、及時,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城鎮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等活動。
1.0.3 城鎮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黑龍江省地方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城鎮生活垃圾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城鎮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2.0.2 城鎮生活垃圾類別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category
根據城鎮生活垃圾的特性,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類。
2.0.3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2.0.4 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表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2.0.5 廚餘垃圾 food waste
表示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2.0.6 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
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2.0.7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體積大、整體性較強,或者需要拆解後利用或處理的廢棄物。
2.0.8 裝修垃圾 decoration waste
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或廢棄物。
2.0.9 分類投放 classified throwing
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的容器、場所的活動。
2.0.10 分類收集 classified collection
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集中收集的活動。
2.0.11 分類運輸 classified transportation
將分類收集後的生活垃圾通過專用車輛運輸至垃圾轉運站和末端處理場所的活動。
2.0.12 分類處理 classified process
對生活垃圾進行再生利用、生化處理、焚燒、填理等處置的活動。
2.0.13 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classified collection container of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專門用於分類收集生活垃圾的器具。
2.0.14 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點 municipal domestic waste collection spot
3 基本規定
3.0.1 生活垃圾分類應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堅持統籌布局、屬地管理、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支持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合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生活垃圾分類的效率。
3.0.2 生活垃圾分類應綜合考慮我省嚴寒氣候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習慣、生活垃圾成分以及處理利用能力等方面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加以推進。
3.0.3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社區應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的科學知識,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提高資源環境意識。
3.0.4 生活垃圾應進行源頭分類,其中居民應先自行分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可設專人分揀。分類的生活垃圾應進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3.0.5 應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終端處理等環節的銜接,形成統一完整、能力適應、協同高效的全過程運行系統。
3.0.6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置應堅持布局合理、衛生適用、節能環保和便於管理的原則,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和環境汙染控制。
3.0.7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以及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率先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3.0.8 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落實國家生活
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理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4 分類類別及基本模式
4.1 分類類別
4.1.1 城鎮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類。
4.1.2 城鎮生活垃圾類別應符合表 4.1.1 的規定。
表 4.1.1 城鎮生活垃圾類別表
4.1.3 除上述四大類外,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應單獨分類。
4.1.4 大件垃圾的分類應符合表 4.1.2 的規定。
表 4.1.2 大件垃圾類別表
4.1.5 裝修垃圾包括裝修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石膏、牆體材料、廢棄的金屬、木材、玻璃和塑料等。
4.2 分類基本模式
4.2.1 應根據不同生活垃圾產生源,科學合理選擇分類模式。
4.2.2 居住區:宜採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暫不具備家庭廚餘垃圾分類處理能力的,可採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4.2.3 黨政機關、軍隊、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宜採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暫不具備餐廚垃圾分類處理能力的城鎮及不實行集中供餐的單位,可採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4.2.4 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宜採取三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無有害垃圾產生源的,可採取兩分法,即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上述場所如實行集中供餐或有餐飲服務企業的,應在分類模式中加入廚餘垃圾。
4.2.5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宜採取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
5 分類投放
5.1 一般規定
5.1.1 應綜合考慮便捷、環保和安全等因素,科學合理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5.1.2 單位和個人應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對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投放點。
5.1.3 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實行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1 黨政機關,軍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醫院、學校、科研、文化、出版、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以及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2 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公園、旅遊景點、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3 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專業市場、農貿市場、商鋪、銀行、商用寫字樓、地下商業街等辦公及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4 實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
5 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6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7 河湖及其管理範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按照上述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5.1.4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有分類標誌,分類標誌應符合本標準附錄 A 的規定。
5.1.5 有條件的社區可以採取定時定點投放的方式。
5.2 生活垃圾投放
Ⅰ可回收物投放
5.2.1 可回收物宜按照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類別,分類投放。
5.2.2 紙類垃圾投放時宜折好壓平。
5.2.3 塑料垃圾投放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塑料瓶宜用水洗淨瓶內殘留物;
2 塑料包裝袋宜打結後投放。
5.2.4 金屬垃圾投放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易拉罐、罐頭盒類宜壓扁;
2 金屬尖利器物宜包裝牢固。
5.2.5 玻璃垃圾投放宜符合下列規定:
1 玻璃瓶撕掉標籤,用水洗淨瓶內殘留物;
2 碎玻璃宜包裝牢固。
5.2.6 織物垃圾投放宜洗淨並折好壓平。
Ⅱ有害垃圾投放
5.2.7 有害垃圾投放宜保持物品的完整性。
5.2.8 廢螢光燈管投放時宜防止燈管破碎。
5.2.9 廢棄藥品應拆除包裝投放至專門收集容器。
5.2.10 殺蟲劑要用完或排空,殺蟲劑罐在通風良好避免明火的地方在罐身上打孔後投放。
5.2.11 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等投放時宜採取防止有害物質外
漏,宜連帶包裝或包裹投放。
Ⅲ廚餘垃圾投放
5.2.12 廚餘垃圾中的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應投放至對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投放點。
5.2.13 有包裝物的廚餘垃圾應去除包裝物後分類投放,包裝物應投放到對應的可回收物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
5.2.14 廚餘垃圾投放時不應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和廢紙等不利於後續處理的雜質。
5.2.15 鼓勵居民採用專用容器盛放家庭廚餘垃圾,瀝出家庭廚餘垃圾中的水分後投放,減少塑膠袋使用,逐步實現家庭廚餘垃圾無大塊骨頭、無玻璃陶瓷、無金屬雜物、無塑料橡膠、無餐巾紙巾。
5.2.16 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應建立餐廚垃圾處置管理制度,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於專用收集容器內,並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中。
5.2.17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其他廚餘垃圾,應瀝乾水後投放到專用的收集容器內並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
5.2.18 廚餘垃圾投放考慮我省嚴寒氣候條件,在冬季容易凍結的特點,應採取定時投放的方法,確保冬季廚餘垃圾在凍結前集中收集。
Ⅳ其他垃圾投放
5.2.19 其他垃圾應單獨區分,避免混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投放到指定收集容器內。
5.2.20 按照分類標準無法確認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時,應投放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內。
5.3 大件垃圾投放
5.3.1 大件垃圾應單獨投放,嚴禁危險廢物混入。
5.3.2 大件垃圾應定時定點投放,按照管理部門要求指定的時間投放到指定的投放點、收集點,或通過電話、網絡預約,由回收單位上門回收。
5.3.3 大件垃圾投放時不宜採取任何形式的拆解、處理。
5.4 裝修垃圾投放
5.4.1 裝修垃圾應按可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兩種進行分類。
5.4.2 裝修中廢棄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和陶瓷等應袋裝,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
5.4.3 裝修中廢棄的金屬、木料、塑料和玻璃等應綑紮或裝袋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投放點。
5.4.4 裝修中廢棄的塗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應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
6 分類收集
6.1 一般規定
6.1.1 城鄉新區開發與舊區改造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期交付。外觀應與周邊建築風格協調,並融合當地特色。
6.1.2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數量、規格和間距應考慮我省嚴寒氣候條件,並根據城鎮功能區、建築物特點、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集運輸方式和頻率確定。
6.1.3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外觀整潔、標誌規範、密閉性好,並具有阻燃性、抗老化性、封閉性、耐酸鹼腐蝕性和抗冷熱性等性能。
6.1.4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擺放統一,標誌醒目,便於居民投放和運輸單位收運。
6.1.5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定時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指定的收集點。
6.1.6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定期定點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每天定時收集,做到「日產日清」。
6.1.7 廚餘垃圾收集時間應與定時投放時間相配合,確保冬季廚餘垃圾在凍結前集中收集。
6.2 生活垃圾投放點
6.2.1 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規模、生活垃圾種類和收集方式等因素,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投放點。
6.2.2 生活垃圾投放點及收集容器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方式相適應,並滿足收集需求。
6.2.3 生活垃圾投放點內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可採用
分類垃圾桶,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採用箱式收集容器。
6.2.4 有條件的住宅區宜配置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燈管、廢家用化學品、廢電池等專用收集容器或生活垃圾分類自動回收設備。
6.2.5 生活垃圾投放點的位置應固定,並應考慮投放、收集方便等因素。
6.2.6 生活垃圾投放點應設置分類投放指引牌,內容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標誌一致。
6.2.7 生活垃圾投放點地面應硬化並宜採取雨汙水導排措施。
6.2.8 生活垃圾投放點的垃圾不得滿溢、不得散落。
6.2.9 生活垃圾投放點應安全、衛生。應定期清洗,無固定清洗設備的應採用移動式清洗設備,保持地面乾淨整潔,無汙水積存。應並定期殺菌、除臭。
6.2.10 不同場所的生活垃圾投放點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民區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可組合設置投放點,也可單獨設置投放點。
2 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應合理設置投放點,收集容器應設置於投放方便的區域。有害垃圾投放點應設置在有人監管的區域。有餐廚垃圾產生時,宜設置油水分離器、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等。
3 城鎮街道應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點,投放點宜設置在道路交叉口、公交車站、休息區等區域,不宜過密,具體設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a)城市商業、金融業街道宜每 100m 設置一個;
b)城市主幹道、次幹道、有輔道的快速路宜每 200m 設置一個;
c)城市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宜每 400m 設置一個;
d)城鎮公共場所生活垃圾投放點的設置間距可根據當地人口密度適當增大。
4 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的生活垃圾投放點,應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收集容器,並宜設置油水分離器,其他廚餘垃圾收集容器可設置敞開式。
6.2.11 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應根據管理部門要求定時定點投放。
6.3 生活垃圾收集點
6.3.1 生活垃圾收集點的布置應滿足運輸作業的要求,預留好作業通道,便於安排生活垃圾運輸線路,且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6.3.2 生活垃圾收集點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公示分類信息,公示內容應包括生活垃圾分類類別、分類投放點位分布、投放要求、分類收集流程和作業要求、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6.3.3 生活垃圾收集點應滿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暫存、收運的周轉要求,並設置相應的標誌標線。
6.3.4 生活垃圾收集點應配有固定生活垃圾清運車輛停車位,滿足生活垃圾收集作業空間需求。
6.3.5 生活垃圾收集點的設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小區內,應按生活垃圾產生規模單獨或聯合設置收集點;
2 公共場所、農貿市場收集點宜設置在交通便利且避開人流密集的區域;
3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收集點的設置宜遠離人員活動區域;
6.3.6 密閉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內應設置供電、供水和排汙等設施,做好滅蚊滅蠅措施,滿足清潔要求。
6.3.7 開放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內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加蓋密閉。
6.3.8 生活垃圾收集點應定期清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的清潔。
6.3.9 有害垃圾收集點應設置洩露液體收集槽。
7 分類運輸
7.1 一般規定
7.1.1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安全、及時、環保、高效,運輸過程中防止造成二次汙染。
7.1.2 生活垃圾分類的裝載方式應與分類容器相匹配。
7.1.3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時間宜避讓道路交通尖峰時段,不應影響居民休息。
7.1.4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分類運輸。
7.1.5 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應單獨分類運輸。
7.2 運輸車輛
7.2.1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運行安全、車輛配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規定。
7.2.2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應安裝定位系統和監控系統,運輸途中應保持正常運行。
7.2.3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應分類設置,各類分類運輸車輛應標誌相應分類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並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7.2.4 廚餘垃圾及其他垃圾的運輸車輛應保持全密閉,具備防臭味擴散、防遺撒和防滲濾液滴漏等功能。
7.2.5 有害垃圾運輸車輛保持全密閉,禁止混裝其他物品。車廂內部材料、強度、氣密性能、隔熱性能、液體防滲、汙水排出等必須符合環保要求。應配備滅火器、防油手套和應急藥箱等應急器材。
7.2.6 大件垃圾運輸車輛應有防雨和防滲漏設施,並在運輸過程中採取適當的包裝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一些易碎大件垃圾破碎或有毒物質洩露。
7.2.7 裝修垃圾運輸車輛應具備記錄運輸路線、時間和處理場所位置的定位和監控系統。
7.2.8 應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的地點、種類、數量、運輸時間以及目的地等,車輛運營管理責任人對檔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7.2.9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在出車前和返回指定地點後應對分類運輸車輛及其配置的各種機械設備電子記錄裝置、衛生環保裝置等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完好、整潔、有效。
7.2.10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應及時清洗,作業時必須保持清潔,車身、輪胎不得有汙物附著,發現車身衛生情況不佳應及時清洗,未經清洗的車輛禁止進出城區。
7.3 生活垃圾轉運站
7.3.1 生活垃圾轉運站的設置應根據生活垃圾產量、道路交通狀況和服務範圍合理規劃布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不設置垃圾轉運站。
7.3.2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選址合理,與站外相鄰建築設置一定衛生防護距離,配備相應防臭、防蚊蠅滋生、防滲、防溢流等衛生環保裝置,並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12 及《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 及《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範》CJJ-T-47-2016 的規定。
7.3.3 位於城區的生活垃圾轉運站應定期進行環境監測,運行期間出現未達標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理。
7.4 運輸要求
7.4.1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模式應根據收集點的分布、運輸距離和運輸量,並結合地形和路況等因素確定。
7.4.2 生活垃圾裝運量應以車輛的額定荷載和有效容積為限,嚴禁超重、超高運輸。
7.4.3 在運輸過程中應無生活垃圾揚撒拖掛和汙水滴漏等現象;運輸完成後,運輸車輛應至指定地點進行排水。
7.4.4 收運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知識、運輸和作業規程、有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技能和應急預案。作業時應注意作業安全,宜著反光衣。
8 分類處理
8.0.1 生活垃圾處理應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採用先進成熟的處理技術,提高資源化利用率。
8.0.2 可回收物應在回收後進行資源化利用。
8.0.3 有害垃圾應委託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8.0.4 廚餘垃圾宜根據廚餘垃圾的特點和經濟技術條件,科學合理地選擇合適的資源化處理方法。
8.0.5 大件垃圾宜採用下列方式進行處理,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術要求》GB/T25175 的規定:
1 大件垃圾應優先考慮再利用;
2 無法再利用的應進行拆解、預先拆除有毒有害材料及零部件,並按類型分類貯存和處理;
3 拆解後剩餘的材料應按材質分類回收與再生利用。
4 無法回收再利用或再生處理的部分應首先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後可根據其特徵選擇適當處理方法。
8.0.6 裝修垃圾宜採用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1 廢棄的石材、磚瓦可作為燒結磚的原料;
2 廢棄的混凝土、陶瓷可進行衛生填埋或作為道路施工的路基材料,或處理後作為再生混凝土骨料;
3 廢棄的塗料、油漆等應委託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理。
8.0.7 其他垃圾應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根據其特性採用衛生填埋\焚燒或其它資源化利用處理方法。
附錄 A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A.0.1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類別構成: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由 4 個大類和 11 個小類標誌組成,類別構成見表 1。
表 1 標誌的類別構成
A.0.2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圖形符號
1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大類用圖形符號見表 2。
表 2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大類用圖形符號
2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小類用圖形符號見表 3~表 5。
表 3 可回收物中小類標誌用圖形符號
表 4 有害垃圾中小類標誌用圖形符號
A.0.3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的圖形符號,設計版面、尺寸、配色等均應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19095 的要求。
A.0.4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的位置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上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標誌時,應設置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正面,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標誌時,應設置在顯著位置。標誌設置示例參見《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19095 附錄 B。
A.0.5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的規格要求:標誌的最大觀察距離應根據標誌設置的位置、標誌設置區域大小及標誌所要傳遞信息的視距要求確定。標誌尺寸和配色方案,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19095 中 8.3.2 確定。
表 5 廚餘垃圾中小類標誌用圖形符號
A.0.6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的安裝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標識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特點選擇附著式或印刷式的安裝方式:附著式是指標誌直接固定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運輸車輛、設施和包裝物上;印刷式是指標誌直接印刷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運輸車輛、設施和包裝物上。
A.0.7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的材料及維護
1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的製作材料因選用環保、安全、耐用、阻燃、防腐蝕、易於維護的材料;
2 在生活垃圾分類標誌的使用期間,標識材料不應變形和褪色;
3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宜採用夜光型材料,以便於夜間識別;
4 應對生活垃圾分類標誌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如標誌出現缺失、損壞和材料老化等情況應及時進行更換,並應及時清潔標誌外表,保持標誌外觀的整潔。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
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
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2 《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19095
3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術要求》GB/T25175
4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
5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CJJ/T102
6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技術規程》CJJ205
7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39 號)
8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
9 《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範》CJJ-T-47-2016
黑龍江省地方標準
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DBXX/xxxx-2020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1 本條明確了制定本標準的目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質消費水平大幅提高,我國生活垃圾產生量迅速增長,環境安全隱患日益突出,已經成為新型城鎮化發展的制約因素。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可以有效改善城鄉環境,促進資源回收利用,加快「兩型社會」建設,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我們應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和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覆蓋範圍,將生活垃圾分類作為推進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本標準提出了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為促進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規範分類操作,加強監督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據。
1.0.2 本條規定了本標準的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指導城鎮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城鎮建築垃圾的收運處理,國家另有規定,不在本標準涵蓋範圍內。
2 術 語
2.0.1 不包括危險廢物、醫療垃圾、工業垃圾和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
3 基本規定
3.0.3 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讓民眾切切實實了解生活垃圾分類;並配套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指導和規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通過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民眾從日常小事開始,積極踐行綠色生活和綠色消費,讓生活垃圾分類從口號變為習慣。
3.0.5 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時候,應同時建立一系列與之相適應的環節,包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具,以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處理設施,這樣才能保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行之有效。
3.0.6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應遵循「大類粗分、小類細分」的原則,同時與區域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方式相適應。
4 分類類別及基本模式
4.1 分類類別
4.1.1 生活垃圾依存現據狀況和處理方式主要分為四大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
4.1.2 確定了分類類別,一方面可用於指導垃圾源頭分類,另一方面可用於指導企業參與分類收集運營。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19095,生活垃圾分為 4 個大類和 11 個小類。4 個大類分別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可回收物又分為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 5 個小類,有害垃圾又分為燈管、家用化學品、電池 3 個小類,廚餘垃圾又分為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餘垃圾 3 個小類,其他垃圾不分小類。
1 可回收物: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1)紙類: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各類廢書籍、報紙、紙板箱、紙塑鋁複合包裝等紙製品。還包括傳單、雜誌、掛曆、檯曆、信封、傳單廣告紙、紙袋、包裝紙、包裝盒等。
2)塑料: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各類廢塑料瓶、塑料桶、塑料餐盒等塑料製品。還包括礦泉水瓶、飲料瓶、食用油桶、洗髮沐浴瓶、塑料奶瓶、塑料碗盆、泡沫塑料、塑料編織品等。
3)金屬: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各類廢金屬易拉罐、金屬瓶、金屬工具等金屬製品。還包括金屬制奶粉罐、金屬制包裝盒(罐)、鍋、水壺、不鏽鋼餐具、鐵釘、螺絲刀、刀具刀片、廢舊電線、金屬元件、金屬衣架等金屬製品。
4)玻璃: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各類廢玻璃杯、玻璃瓶、鏡子等玻璃製品。還包括調料瓶、酒瓶、花瓶、玻璃盤、玻璃杯、門窗玻璃、茶几玻璃、玻璃工藝品、碎玻璃等。
5)織物: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各類廢舊衣物、穿戴用品、床上用品、布藝用品等紡織物。還包括鞋帽、布絨玩具、窗簾等。
2 有害垃圾:表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1)燈管:表示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螢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電子類危險廢物等。
2)家用化學品:表示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3)電池:表示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
3 廚餘垃圾:表示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餘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等。
1)家庭廚餘垃圾:表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還包括:米麵粗糧、肉蛋食品、豆製品、湯渣、糕餅、糖果、風乾食品、茶葉渣、咖啡渣、中藥渣、寵物飼料、水培植物、鮮花等。
2)餐廚垃圾:表示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3)其他廚餘垃圾:表示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禽畜物內臟等。
4 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1)受汙染與不宜再生利用的紙張:衛生紙、溼巾紙、汙損紙張、紙盒、膠紙、貼紙、蠟紙、傳真紙;
2)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物品:受汙染的一次性用具、汙損的保鮮膜、保鮮袋、垃圾袋、軟膠管、塑料吸管、婦女衛生用品、尿不溼、廢棄化妝品及其包裝容器、舊毛巾、內衣褲、廢舊衣服、破損鞋類、牙籤牙線;
3)其他:灰土、陶瓷、鏡子等有鍍層的玻璃製品、尼龍製品、編織袋、一次性乾電池、LED 燈、動物筒骨頭骨、豬羊牛頭骨等大塊骨頭、粽子葉、玉米棒、玉米衣、海鮮殼、榴槤殼、椰子殼、核桃殼、花生殼、貓砂、寵物糞便、菸頭、乾燥劑、廢棄化妝品、毛髮、破損瓷器、破損花瓶、創可貼、眼鏡、木竹餐具、木竹砧板及其他難以歸類的物品。
4.1.3 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19095,生活垃圾除上述四大類外,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應單獨分類。
4.2 分類基本模式
4.2.2~4.2.5 列舉不同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用於指導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科學合理地選擇分類模式。
5 分類投放
5.1 一般規定
5.1.1 對於可回收物,可根據可回收物的產生數量,設置容器或臨時存儲空間,實現單獨分類、定點投放,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對於有害垃圾,應按照便利、快捷、安全的原則,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暫存,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誌。
對於廚餘垃圾,應設置專門垃圾分類容器單獨投放,除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可設置敞開式容器外,其他場所原則上應採用密閉容器存放。餐廚垃圾可由專人清理,避免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大塊骨頭等不利於後續處理的雜質,並做到「日產日清」。
5.1.2 單位可結合實際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投放點,居民社區可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引導居民自覺、科學地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對於有害垃圾,居民社區應通過設立宣傳欄、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等方式,引導居民單獨投放。針對家庭有害垃圾數量少、投放頻次低等特點,可在社區設立固定回收點或設置專門容器分類收集、獨立儲存有害垃圾,由居民自行定時投放,社區居委會、物業公司等負責管理。對於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簡便易行的分類投放方法。逐步實行定時投放。有條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區設置專門設施對餐廚垃圾就地處理,或由環衛部門、專業企業採用專用車輛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場所,做到日產日清」。鼓勵居民和社區對其它垃圾深入分類,將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收運和處置。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採取定時定點分類收運方式,引導居民將分類後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運車輛,逐步減少固定生活垃圾桶。
5.1.4 為了統一規範、便於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統式樣和顏色,並按規定設置。
5.2 生活垃圾投放
Ⅰ可回收物投放
5.2.1 可回收物按照紙類、塑料、金屬、玻璃和織物五類進行投放,便於回收利用,避免二次分選。
Ⅱ有害垃圾投放
5.2.7 有害垃圾的投放應遵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保持其完整性,是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防止有害物質外漏。
5.2.8 廢棄的含汞螢光燈管投放時應打包固定,亦可使用新購的螢光燈管包裝物進行包裝,以防止燈管燈泡破損以致有害的汞蒸氣揮發到環境中。
5.2.11 紐扣電池,充電電池等均含有重金屬,投放時應採取防止有害物質外漏的措施,不得隨意丟棄。乾電池不屬於有害垃圾,屬於其他垃圾。
Ⅲ廚餘垃圾投放
5.2.12 廚餘垃圾應設置專門容器單獨投放,加強對不利於後續處理雜質的控制。除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可設置敞開式容器外,廚餘垃圾原則上應採用密閉容器存放。
5.2.15 廚餘垃圾水分多,易腐爛變質,散發臭氣,既影響周邊環境,也容易在垃圾收運過程中出現汙水滴漏問題,所以廚餘垃圾投放時要瀝乾水分,廚餘垃圾桶應蓋好蓋,以免汙染周圍環境。
Ⅳ其他垃圾投放
5.2.20 受汙染與無法再生的紙張(紙杯、照片、複寫紙、壓敏紙、收據用紙、明信片、相冊、衛生紙和尿片等)、受汙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膠袋與其他受汙染的塑料製品、廢舊衣物與其他紡織品、破舊陶瓷品、婦女衛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菸頭、灰土等應投放到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內。
6 分類收集
6.1 一般規定
6.1.2 現行行業標準《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27 對垃圾投放點和垃圾收集點等進行了規定,本標準可進行引用。
6.2 生活垃圾投放點
6.2.2 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應遵循便民、避免暴曬雨淋、便於後續分類收運等原則。
6.2.8~6.2.9 垃圾投放點周圍應整潔,無散落、存留垃圾和汙水。蠅蚊滋生季節,應及時噴灑消毒、滅蚊蠅藥物。特殊時期要定時消毒,減少對環境及周邊居民的幹擾。
6.3 生活垃圾收集點
6.3.1 收集車輛無法到達生活垃圾投放點的住宅小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7 分類運輸
7.1 一般規定
7.1.2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車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運輸應採用專用車輛,有害垃圾運輸車輛應符合環保要求;
2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運輸車應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汙水滴漏等功能。
7.1.3 為防止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長時間滯留,在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收運前 30 分鐘內作業單位應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中至收集點。
7.2 運輸車輛
7.2.3 應在明顯位置標明所裝載生活垃圾的對應分類標誌和顏色等信息。
7.2.4 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和汙染防治措施,確保車身整潔、標誌與車輛完整清晰,車體外部無汙物、灰垢,不得拖掛、遺撒、丟棄生活垃圾和滴漏汙水。
7.4 運輸要求
7.4.3 生活垃圾清運車輛應到符合環保要求的地點壓縮排水,嚴禁私自排水。
7.4.4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應建立規範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培訓制度,定期對管理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生活垃圾分類基本知識與分類標誌、運輸規範與操作規程、事故應急處理等。
作業期間應注意機械操作安全。夜間工作時,收運人員應著反光職業工服。
8 分類處理
8.0.1 目前,國內外主要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有:焚燒、堆肥、衛生填埋和生物發酵。焚燒的實質是將其他垃圾在高溫以及供氧充足的條件下氧化成惰性氣態物和無機不燃物,以形成穩定的固態殘渣。首先將生活垃圾放在焚燒爐中進行燃燒,釋放出熱能並發電,然後餘熱回收可供熱。煙氣淨化後排出,少量剩餘殘渣排出、衛生填埋或作其他用途。隨著人們環境意識的不斷增強和熱能回收等綜合利用技術的提高,世界各國採用焚燒技術處理生活垃圾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利用焚燒技術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時國外處理垃圾的常用辦法,該技術工藝成熟,二次汙染少,符合環保要求。隨著我國經濟技術水平的提高,垃圾焚燒處理必然會被國內越來越多的城市採用。合理的價格和運行成本、先進的焚燒和尾氣淨化技術、適當的能源回收系統,才是適合中國國情的垃圾焚燒系統,對促進我國垃圾處理產業化具有重要意義。生活垃圾焚燒後得到的灰渣可以資源化利用,可以作為石油瀝青路面的替代骨料,混凝土的替代骨料,衛生填埋場的覆蓋材料以及路堤、路基等的填充材料等。只要控制得當,這些灰渣資源化利用可以不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產生不利的影響。
堆肥的實質時利用生活垃圾中存在的微生物,使有機物質發生生物化學反應,生成一種類似腐殖質土壤的物質,它既可用作肥料,又可用來改良土壤。堆肥法按分解作用原理可分為好癢和厭氧兩種,多數採用高溫好氧法。堆肥處理過程中,可養殖蚯蚓,蚯蚓既消化生活垃圾又可餵魚、養雞。生活垃圾與汙泥一起處理或生活垃圾與糞便混合堆肥,既可減少環境汙染,還能提高肥效,是一種有前途的生活垃圾處理方法。
衛生填埋是一種比較古老而又廣泛被採用的垃圾處理方法。為防止二次汙染和填埋方便,填埋物嚴禁含有有毒有害物。填埋物的含水率以不妨礙碾壓施工為宜。
8.0.2 回收利用可劃分為三種方法:一是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的直接回收利用,比如將啤酒瓶等經過清洗後重新作為啤酒瓶使用,再如二手物品的使用;二是不再保持其原有形態和使用性能,但還保持利用其材料的基本性能,如廢金屬回收利用、廢紙再生、玻璃再生等;三是不再保持其原有形態、使用性能和材料的基本性能,但還保持利用其部分分子特性等,如生物質有機垃圾的堆肥等。
8.0.3 有害垃圾通常可以用熱處理(熱解、高溫焚燒、溼式氧化)等方法,改變有害垃圾的化學、物理、生物和生理特徵、物質組成來進行處理。熱處理可以有效破壞垃圾中的有害成分的組成結構,消滅病原體汙染,使其轉化為化學性質穩定的無害化渣及小分子無機物(主要是水和二氧化碳);熱處理可以達到大量減量的效果,大大減少廢物的體積和質量;熱處理對廢物內在潛在能量可以回收利用,特別適合於量大的高熱值廢物處理,熱處理可以回收有價值的化學藥品,但熱處理技術設施投資大,運行費用昂貴,操作管理要求高,處理成本高。不同的危險廢物要求的處理條件不同,各種工藝和設備都有各自的使用範圍。因此,必須根據廢物的特點,合理選擇合適的熱處理方法。
8.0.4 廚餘垃圾的生化處理既能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又能保護環境,達到資源利用、變廢為寶的目標,是目前最節省資源且環保的垃圾處理方式。現採用的方法是進行好氧堆肥、厭氧發酵,生產有機肥、沼氣、工業油脂或發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