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求《蕪湖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21-01-19 蕪湖市政務公開網

為加強和規範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汙染,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公開徵求公眾對《蕪湖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和建議,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徵詢意見的起止時間: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15日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蕪湖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汙水管理科

2.反饋電話:0553-5810217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發送至:363936780@qq.com

 

                                    2021年1月15日



蕪湖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汙染,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城鎮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排水管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市級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排水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排水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城市管理、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排水設施。

鼓勵開展排水和汙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汙水的再生利用和汙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

第五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規範排水和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害排水設施和其他排水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標準、排水量和排水模式,排水設施規模、布局和建設時序,汙水、汙泥處理和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內容,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明確城鎮內澇防治目標、要求和防治措施,並納入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第七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按照防治城鎮內澇優先和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現有公共排水設施未達到標準或者不能滿足排水防澇需求的,應當制定年度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等市政設施,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相銜接,同步建設公共排水設施。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結合本市的氣候、地理、人文特點,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導則,指導本市的海綿城市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內澇防治能力。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和其他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城鎮規劃區內禁止填湖造地,禁止對城市河道實施硬化、截彎取直。

第九條  本市實行雨水和汙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按照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建設雨水、汙水分流排放設施。已實行雨水、汙水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汙水管道相互混接;除按照要求設置的應急排放口外,禁止將汙水管道直接接入自然水體。尚未實現雨水、汙水分流排放的區域,區、縣(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改造計劃,組織開展雨水、汙水分流設施改造。

第十條  基坑開挖等施工過程中排出的地下水,應當經沉澱達到周圍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後排入雨水管網。公共建築、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景觀水體出水,遊泳池整池換水等應當排入雨水管網。

第十一條  新建汙水處理廠、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等,應當同步制定汙水處理處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設汙水管道。新建、改建、擴建日處理能力五萬立方米以上的汙水處理廠,有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系統。

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平臺),應當單獨設置汙水管道,並納入統一的汙水收集系統。已建成住宅陽臺(平臺)但未單獨設置汙水管道的,在改造時應當增設汙水管道。

第十二條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範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市、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本級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排水規劃、技術規範以及管線保護的要求。

    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當報送排水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到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記手續,明確建成後的接收、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排水管道覆土前或者非開挖排水管道投入使用前,委託有資質的測繪單位按照全市統一的排水管線(含附屬設施)數據入庫標準進行竣工測量,並將測量成果提交給排水主管部門。

前款規定的測量費用納入相應主體工程投資。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城鎮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技術規程》(CJJ181)等有關標準和規範對排水管道進行檢測,出具檢測評估報告(含影像資料)。

前款規定的管道檢測費用納入相應主體工程投資。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排水設施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資料(含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排水管線測量成果資料、排水管道檢測評估報告)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經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拆除、改動方案後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自建排水設施,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的,應當符合排水規劃以及設計標準,並向排水主管部門辦理接駁手續。

自建排水設施設置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並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

第十九條  在公共汙水管網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將汙水排入公共汙水管網,不得任意排放。汙水排放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汙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或者有關行業標準和規定。

在公共汙水管網未覆蓋地區,排水戶應當按規劃自建汙水處理設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網接入公共排水設施;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汙口。

第二十條  因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機動車清洗等活動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汙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本辦法統稱排水戶),應當向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經排水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排水。

第二十一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巡查、抽檢等方式,對排水戶的排水行為進行監督。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汙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排汙許可相關管理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領排汙許可證或登記排汙許可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排水主管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對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相關監測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  重點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相應汙水預處理裝置,保障裝置正常有效運行,並接受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重點工業排汙企業還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建設與汙水排放量相匹配的預處理設施,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和主要汙染物進行監測的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四條  排水設施的維護責任主體,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公共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維護運營單位負責;公共排水設施未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撤銷的,由原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確定維護單位;

(二)自建排水設施的維護,由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應保證自建排水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得影響公共排水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排水設施的維護,由業主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四)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的維護,由屬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五條  維護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維修維護制度,保證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定期進行全面檢修,加強汛期前和汛期中巡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三)及時組織清掏、疏浚和修復排水管渠等排水設施,保障排水管道通暢運行;

(四)在排水設施進行維修、疏通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五)在發現管道堵塞、汙水外溢、設施損壞、丟失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圍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並在3小時內著手進行疏通、維修、更換設施及清潔地面等工作,及時將上述情況報告排水主管部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汙水可能危及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排水與汙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汙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市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定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一)直徑6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5米區域;

(二)直徑不足600毫米排水管道外壁兩側各2.5米區域;

(三)排水渠護坡邊緣兩側各3米區域;

(四)泵站、汙水處理廠(站)及其附屬設施以規劃用地紅線為準。

第二十九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籤訂保護協議。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做好公共排水設施的測量和物探,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活動對公共排水設施安全影響較大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設施保護方案和臨時排水方案進行論證;施工時應當做好設施保護和動態監測,造成排水設施損毀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應急保護措施,向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主管部門報告,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和施工區、生活區及辦公區的排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排水設施;

(二)穿鑿、堵塞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物質;

(四)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油煙等廢棄物;

(五)將廢水稀釋後排放;

(六)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

(七)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八)間歇式排放的單位未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時間內排放;

(九)建設佔壓排水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十)在排水管道上方種植影響管道安全的深根植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基樁等設施;

(十一)擅自啟閉排水設施閘門;

(十二)覆蓋檢查井、閘門等設施;

(十三)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汙水;

(十四)擅自改變汙水處理方式、不經過批准的排汙口排放;

(十五)其他損害、侵佔排水設施的行為。

對違反本條相關規定的行為,嚴格依據《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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