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寧波市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針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進行專門立法。 轉眼四個多月過去,在寧波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寧波市人大法制委負責人作關於《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看看有哪些變化? □金報記者 樊瑩 製圖 吳玉涵 實行城鄉統籌管理 適用全大市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2013年7月至今,垃圾分類已在寧波推行5年有餘,從鋪天蓋地的宣傳攻略到幾乎人手一份的垃圾袋,政府的推廣力度眾所周知。 金報記者曾通過問卷、實地走訪等方式深入調查。結果發現,仍有不少垃圾混收混運,有時居民為了省事一開始就沒有分類等問題。 昨天,《寧波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二審。條例草案將提請明年市人代會審議。 本草案修改稿作出了許多針對性的調整。比如,實行城鄉統籌管理模式,明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草案修改稿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以廚餘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為基本分類標準。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能力,對本地生活垃圾分類類別作出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處理收費制度 誰產生誰付費 多產生多付費 草案修改稿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分類投放的義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和物流經營者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企業生產、銷售、進口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回收。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草案修改稿規定寧波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投放管理 鼓勵小區實行 生活垃圾定時投放 草案修改稿規定分類投放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分類定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具體為: 1、廚餘垃圾先濾去水分,再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2、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設施,但也可以交售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3、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無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應當預約處置單位收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投放至責任區暫存場所(點)或者垃圾房,並儘快處理。裝修垃圾應當先裝袋或者捆綁後再投放。 鼓勵居住小區實行生活垃圾定時投放,以及有害垃圾等定點收集、登記制度。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農業廢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禁止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區以及管理責任人制度。 制度約束 修改稿對違規傾倒 加大了處罰力度 草案修改稿還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垃圾收集站、轉運站,設置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等中轉、分揀、拆解場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效率。 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基礎設施、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可回收物拆解等場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 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環境衛生配套設施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垃圾房,確定固定的垃圾收集點,配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現有居住小區未配套建設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以及無固定的垃圾收集點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補(擴、改)建,配齊收集容器。 草案修改稿也對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置作了規定,考慮到目前實踐中關於農村廚餘垃圾處置還處於起步階段,處置手段和規範內容比較單一,規定農村地區廚餘垃圾就近就地處置。 草案修改稿加大了對違規傾倒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和綠化垃圾的處罰力度,規定對未及時處理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或者裝修垃圾未先裝袋、捆綁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和單位都將處以一定額度的罰款。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規定,將行政處罰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有關個人、單位信用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