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祖國,一刻也不能分割
這是再樸素不過的表白
再自然不過的認同
愛無需更多語言
一切都藏在那面飄揚的五星紅旗裡
檢察官手持國旗,為檢察代言,為祖國慶生
消防員下河涉水踩著淤泥
將落水的國旗撈起
交警將國旗仔細拾起疊好
下意識地摘下自己的帽子
為國旗擋雨
小學生小心翼翼地把國旗鋪在桌上
用校服仔細擦拭國旗上的雨水
國旗神聖,必須愛護;愛護國旗,守護國家尊嚴。
國旗莊嚴,不容侮辱,侮辱國旗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2020年9月4日,張魁(化名)六個月的緩刑考驗期結束。一年前的國慶節,他因劃爛十餘面國旗被沂源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張魁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9年國慶節,是新中國70周年華誕的喜慶之日,全國上下沉浸在一片歡樂的海洋。為了烘託節日氣氛,身處沂蒙腹地的沂源縣城大街小巷懸掛國旗、張貼標語,為祖國母親慶生。
時年58歲的國企退休職工張魁,每天沿固定路線途經沂源縣委門口遛狗散步。國慶節這天傍晚,張魁像往常一樣經過縣委招待所門口時,突然想到多年前曾在此和一門衛發生口角,頓時心生不滿;又想到退休待遇沒有別人高、孩子上學過程中和有關部門產生誤會等怨恨,隨即劃爛了沂源縣委門口一側懸掛的國旗十餘面,損毀國慶70周年標識牌四塊。
殊不知,張魁的舉動被路過的行人拍了下來,大家紛紛轉發微信群和朋友圈強烈譴責張魁的行為。相關部門及時跟進調查,不到兩個小時便將張魁抓獲歸案。
沂源縣檢察院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就張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證據固定提出指導性意見。公安部門移送審查起訴以後,張魁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非常後悔,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真誠表示認罪認罰。沂源縣檢察院以張魁涉嫌侮辱國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3月4日,沂源縣人民法院判決張魁犯侮辱國旗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 法條連結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9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五星紅旗
披在身上,畫在臉頰
飄在頭頂,藏在心底
來源: 淄博檢察
【來源:濟南市天橋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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